政大法学评论第175期 (2023年12月)

  • 2024-01-28
  • 杨嘉茵
〔劳动法〕洪莹容
重大疫病对于劳动契约之冲击与回应——以COVID-19之经验为例
摘 要
COVID-19疫情爆发后,为减缓病毒之传播,各国政府纷纷祭出各项限制措施,此不仅影响企业对于人力之运用,并大幅影响到劳动生活。本文以重大疫病对于劳动契约之冲击与回应为主题,探讨因疫情而引发之法律问题。
讨论范围主要分为两部分:其一为疫情对于劳动关系主给付义务的影响,劳工可能因确诊、企业停工、交通停驶等各种事由无法正常履行劳务给付义务,在此即须探讨劳工是否免为给付义务以及雇主是否仍须续付工资之问题。此外,由于COVID-19病毒有极高之传染力,一旦发生职场群聚感染,除了将危及劳工之生命、身体、健康外,亦会影响企业之营运,故本文亦拟从劳动关系中附随义务出发,探讨雇主与劳工对于职场防疫应负何等义务,以及违反时之法律效果。
关键词:疫情、给付不能、受领迟延、拒绝给付之抗辩权、就劳请求权、企业危险理论、领域理论、路途风险、雇主保护照顾义务、工作外行为义务

〔民法〕周伯峰
论德国民法之消费者概念
摘 要
现代民事法律的任务之一,在于提供有效且合理的消费者保护,如此一来,在相关个案中谁是需要被保护的消费者,也就是法律上消费者概念如何定义理解的问题,就变成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因为其为适用这些具体保护规定的前提要件。而针对这个问题,也就是消费者定义,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指引想法与具体规定,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错,本文将以德国民法上消费者概念来作为讨论对象,并分析其概念的构成与相关分类上的难题。而之所以选择德国民法上消费者概念来讨论,乃是德国民法上对于消费者的定义采取与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不同的方式予以处理,并且在民法典中统一规定,从而具有一般普遍性的意义,对于日后台湾要进行相关概念之修正讨论时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本文接下来会讨论在德国民的消费者定义规定及其发展,之后讨论在德国民法上消费者概念之法定构成要件,并分析其内容,随后介绍其分类上可能出现的困难问题,最后在完成理解德国民法上消费者概念后的前提下,提出本文对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下之消费者定义的一些反思作为结论。
关键词:德国民法第13条、消费者、消费者保护、自然人、法律行为、私人目的、营业、独立执行执业

〔民法〕林易典
论离婚法定事由要求之发展与排除——欧陆主要规范与我国民法之比较观察
摘 要
于单方离婚受有法定事由限制之立法例下,如我国民法第1052条,须具备法定事由始得离婚。惟比较法上亦有无庸具备法定事由即得自由离婚,从而排除离婚法定事由要求之立法例。于立法政策上,经由导入无庸具备法定事由即得离婚之规范,始能尊重个人已无意维系婚姻之意思,并正视婚姻存续基础已不存在之事实,此并有助于维护婚姻隐私与子女保护。由于无须具备婚姻破绽即得离婚,规范上即得舍弃就破绽为有责者不得请求离婚之限制,惟仍得加诸别居、结婚满一定期间或反省期间已经过之限制,并得导入苛刻条款,于离婚将对于他方造成苛刻结果时排除离婚请求权。经此,单方与合意离婚同样不受法定事由限制,婚姻与离婚法制始能真正摆脱来自教会法之影响。
关键词:离婚、离婚法定事由、破绽主义、有责主义、别居期间、反省期间、婚姻存续期间、苛刻条款

〔民法〕姜世明、叶庭嘉
协作律师之研究
摘 要
我国发展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ADR)已有多年,其对于纷争解决,具有一定之成效。而在家事事件中,基于事件特性,部分家事事件即采取「调解强制」,足见其在部分类型事件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无论系在家事事件或其他当事人有继续交易或关系经营之事件,如调解程序未往促进式或合作型调解发展,即易成为竞争性对抗思维,甚难取得双赢之结果。
基于现实上对于纷争解决,一般系采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并行,当事人之律师较无促成纷争解决合意、创造双赢之热忱,甚而倾向敌对性调解。为此,在美国乃于1990年间发展出所谓「协作律师」制度,该制度具高度专业整合、合作双赢之意义,本文拟由其发展脉络切入,并为详细之说明,最后提出引入该制度之可行性评估。
关键词:协作律师、协作法、合作法、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家事调解、调解基本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Collaborative Lawyer、Collaborative Practice

〔财法〕张南薰
欧盟之扭曲内部市场外国补贴规则之研究
摘 要
当企业受有外国政府之补贴时,该补贴利益即可能对国内市场的竞争造成负面影响,例如获得外国政府补贴的企业,即得于国内市场上以高价策略性收购国内之重要企业,或以低价参与国内重要建设之政府采购案件等。对于此类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欧盟境内虽设有竞争法、反补贴法、政府采购法及外资审查制度等机制,但均无法用于处理此一问题,欧盟理事会及议会遂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了「扭曲内部市场之外国补贴规则(FSR)」借以处理外国补贴所造成之问题。FSR主要先对外国补贴及市场扭曲加以定义,并对受有外国补贴之企业在欧盟境内市场之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特别是从事并购及参与政府采购之行为。FSR针对上述状况制定了三道对外国补贴之调查及处理程序,包括了执委会之职权调查程序、对并购案之外国补贴调查程序及对政府采购案之外国补贴调查程序。由于此一制度结合了国际贸易法、欧盟竞争法、国家补贴法及政府采购法等不同法律领域之概念,许多用语及要件系来自于各领域之相关规定,但因各领域对其用语之解释及程序均不相同,也极容易形成法律解释上之问题。故本文主要系FSR之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深入了解此一制度之内涵、适用及影响。
关键词:外国补贴、欧盟扭曲内部市场外国补贴规则、SCM协定、欧盟竞争法、欧盟政府采购法、市场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