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71期 (2022年12月)

  • 2022-12-30
  • 杨嘉茵
〔民法〕向明恩
「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契约无效」法则存废之递嬗变迁——兼论契约神圣原则对自始不能替代给付损害赔偿之影响
摘 要
我国民法第246条「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契约无效」法则,继受德国旧民法第306条之规定,学说咸谓此法则是受罗马法法谚:「对于不能无义务」(Impossibilium nulla est obligatio)影响。惟此法谚是否得推导出客观自始给付不能,契约即为无效之范式,为本文首要探索处。观察德国民法发展曲线,特别是德国新债法在现代化、欧体化与国际化之定调下,已扬弃「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契约无效」法则,转而诉诸契约为有效之立场。本文将深入分析契约神圣原则对自始客观给付不能契约效力之渗入,并借由自始客观给付不能契约无效或有效法则之消长,描绘出契约不履行典范移转之路径。借由德国债务不履行理论之更迭,反思我国自始给付不能制度所面临之问题,并为我国自始不能替代给付损害赔偿法律效果之建构上,寻求妥适性定位,供我国债务不履行法修正之参考。
关键词:对于不能无义务、自始客观给付不能、自始主观给付不能、契约合意、契约神圣、契约拘束力、债之一体性、过失责任、担保责任

〔财经法〕周振锋
论民事信讬关系下受讬人之忠实义务
摘 要
在信讬关系下,受讬人并非信讬财产实质所有人但却有极大管理权力,造成代理问题,而受讬义务系降低代理问题之有效方法,包括要求受讬人应负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受讬人应以受益人之最佳利益执行信讬事务,并应避免有利益冲突情事,被认为是最基本且最重要之义务,但我国信讬法却未有一般性明文,致使法律适用时产生诸多不确定。美国信讬法对此已发展出相当成熟且稳定的规范模式,并将许多原则成文法化,而可为我国信讬法解释或未来修法之参考。本文拟研析美国信讬法律整编第三版、统一信讬法典为主,并参考学术文献,对我国信讬法提出未来立法建议,另就现行规定提出应有之解释,使忠实义务内涵更为充实,以利信讬之发展。
关键词:信讬、受讬义务、忠实义务、利益冲突、自我交易、不再询问法则、美国信讬法律整编、统一信讬法典、免责条款

〔财经法〕何念修、陈宏志
数码经济时代之信任服务——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电子文件规范
摘 要
在数码经济时代内,广泛运用电子文件与电子签章之信任服务已为常态,除欧盟立法规范成员国承认其法律效力等同纸本书面与签名印文、与数码贸易相关的国际协定也多有相同或类似约定。然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3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与传销商缔结书面参加契约,且此书面不得以电子文件为之。同法第16条第3项亦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值此科技发展时代,我国现行多层次传销事业与传销商之书面参加契约仍限制电子文件之使用,似有讨论维持或调整之必要。本文拟分由学理与实务,透过蒐研国内外法规与实务资料,如欧盟eIDAS规则、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检视公平会、传销事业及传销商三者间之关系,俾供未来研议或规范精进,以符数码经济时代与便民服务等需求。
关键词:    eIDAS规则、信任服务、电子签章法、电子文件、多层次传销、参加契约、功能等同、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公共利益

〔财经法〕牛曰正
论公平交易法上事业之功能性判断的意义与功能
摘 要
公平交易法将事业区分为当然事业与功能性事业。功能性事业主要基于三项功能性判断要素进行认定,但此一判断在竞争法理论上之意义,并未受到明确厘清。
外国竞争法理论上有强调功能性判断具有「实质违法性」与「责任归属」之分析机能,此种观点更能完整说明功能性判断在竞争法上之意义。又学说有强调功能性判断应基于「相对性」原则进行分析,亦即相同事业在不同行为中应各别认定其事业该当性。在此一原则下,功能性判断之评价重点应是「行为」而非「行为者」。
本文中,将回顾过去三十年来公平法之执法经验,基于相对性原则确认功能性判断在我国法上是否确实具有此等机能,并与二项公平法之规范特性进行合并观察,重新省思功能性判断之规范功能。
关键词:    公平交易法、事业、当然事业、功能性事业、劳工、互不挖角协议、零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