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74期 (2023年9月)

  • 2023-09-29
  • 杨嘉茵
〔基法〕孙效智
论医疗法制区分一般与特殊拒绝治疗权之必要性
摘 要
我国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与病人自主权利法允许病人在特定条件下拒绝涉及生死的医疗干预。本文认为此一权利为特殊拒绝治疗权,与不涉及生死的一般拒绝治疗权有所区别,并主张此两种权利应予以不同之规范。杨秀仪称这种作法为「区别说」。他认为,任何心智健全的成年病人都可无条件地拒绝任何医疗措施,区别说既不必要,也不可行。
本文第壹部分先说明本文问题意识与文章结构。第贰部分则探讨拒绝治疗权的性质,下分两节,第一节先说明杨秀仪的自主标准及其主张,第二节则对其观点进行评论。第参部分探讨区别说之可行性与必要性,下亦分两节,第一节指出「区别说」具可行性;第二节则指出,区别一般拒绝治疗权与特殊拒绝治疗权并予以不同规范有其必要。第肆部分为全文总结。
关键词:一般拒绝治疗权、特殊拒绝治疗权、病人自主、维生医疗、直接死亡阶段、不可逆转的死亡流程、末期

〔民法〕魏大喨
受让地上权建筑物第三人之损失补偿请求权——从概念法学到正义衡平
摘 要
民法第840条第1项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后,地上权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按时价补偿建筑物。本条权利主体,不包括第三人。第三人如受让地上权且为建筑物所有人,因未办理地上权移转登记,要否承认有相同补偿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1号民事判决援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创造「第三人损害补偿制度」法理,予肯定。该补偿制度创设,系填补第三人受有损害,却无请求权;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未受到损害,其现象系因损害偶然因素偏移造成,加害人如因此免责,对第三人显失公平,法官因个案衡平为法之续造,并获学说肯认。为防法官恣意,德国已建立五种类型,但无第三人建筑物补偿制度。我国最高法院援引肯定此类型之补偿权,是否妥适?
关键词:第三人损害补偿、地上权建筑物补偿权、学说汇纂法学、利益法学、评价法学、利益衡量、前理解、衡平、类型化、平等原则

〔刑法〕王士帆
通讯监察之期中报告义务——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号刑事裁定
摘 要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号刑事裁定,乃针对《通保法》第5条第4项期中报告义务与违反时的后续证据使用禁止疑义而来。本文认为,鑑于《通保法》第18条之1第3项所称「违反第5条规定」限缩解释,应排除违反第5条第4项期中报告义务规定,故继续监听之内容,依《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审酌个案之证据能力。不同于实务旧说拘泥于《通保法》第18条之1第3项文义,刑事大法庭亦接受《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的适用可能性,终而对《通保法》第18条之1第3项「违反第5条规定」采取限缩解释。不过,刑事大法庭之限缩解释,乃分割成「完全未制作期中报告」和「其他违法情状」,前者仍适用《通保法》第18条之1第3项,仅后者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据此,本文基于体系解释之内在和谐与证据使用禁止层级化所提出的质疑与批评,亦同样指向刑事大法庭。惟平心而论,刑事大法庭虽采取分割说,但至少未沿袭实务旧说,贡献的法律见解终究是进步的。
关键词:通讯监察、期中报告、证据排除、证据禁止、刑事大法庭

〔公法〕刘定基
资讯的保鲜期限?——论被遗忘权几个待解的习题
摘 要
2014年5月欧盟法院作成举世闻名的Google Spain SL v. AEPD判决,承认所谓的「被遗忘权」。该判决不仅对欧盟成员国实务产生重大影响,更在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扩散到墨西哥、哥伦比亚、俄罗斯、印度、日本、台湾都有相关立法或法院判决,肯认某种形式的被遗忘权存在。
被遗忘权的承认与实践,从宪法的角度观察,涉及了相当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资料主体、国家、搜寻引擎、内容提供者、网络使用者。有鑑于国内对于被遗忘权已经累积相当丰富的讨论,本文即直接切入以下四项仍有争议。首先,最为根本的问题是,被遗忘权的宪法基础为何?究竟是人格权或是资讯隐私权?其次,被遗忘权适用的对象是否应该兼及「原始内容提供者」?第三,当被遗忘权适用于搜寻引擎或其他网络平台时,业者所得主张的基本权利为何?究竟是单纯的营业自由或是言论自由?第四,当搜寻引擎或其他网络平台决定是否移除个别列表结果或内容时,是否有义务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原始内容提供者或一般网络使用者的权利?希望借由本文的讨论,提供将来国内法院或立法者在面临被遗忘权问题时参考。
关键词:被遗忘权、去列表权、人格权、资讯隐私、言论自由、正当平台程序

〔公法〕王必芳
法国行政诉讼上停止执行制度之研究
摘 要
在暂时权利保护体系中,相较于保全程序源自于民事诉讼,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上的特色,旨在防止因行政处分之执行而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在停止执行制度「原则不停止、例外停止」与「原则停止、例外不停止」的两种立法模式中,法国可谓是我国仿日本所采之第一种模式的先驱、也是此一模式在制度改革路上的先行者。依本文之研究,在法国行政诉讼法上,不仅不停止执行原则是立两世纪而不坠之基本法则,且相配套的停止执行程序与日本和我国现制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终因运行不力而在2000年经历重大改革;改革后的新制仍维持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放宽声请停止执行之实体要件、创设因应极端紧急之新程序、建立简易快速之审理机制、强化法官之禁制权力,在相当程度内转型成为保障人民权益的有用武器。依本文之观察和分析,原则不停止与原则停止两种模式的形成或择取,与各该国行政诉讼的理念和设计有关;法国行政诉讼向来侧重「合法性控制」,惟为合乎保障人民权益的时代要求,亦须在坚守不停止执行原则下,扭转以往过于保全行政效率的失衡状态;我国行政诉讼既仿德国采「权利保护」模式,倘若基于行政效率之考量而不欲改采停止执行原则,更应在停止执行程序的改造上大步向前。
关键词:行政诉讼、撤销诉讼、暂时权利保护、(不)停止执行原则、停止执行、延缓执行、停止执行速审、自由速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