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胡昌明
量刑偏差產生的社會、文化及法律溯因與改進路徑
摘 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司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在刑法中具體體現為量刑的均衡。同案同判是法律獲得安定性,民眾感受司法公平的基本要求。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規範本身的抽象性,法條語言文字的模糊性,法官個人經歷差異、各種利益考量以及在中國的法律文化中,等級關係和社會態度等傳統影響等,導致產生量刑偏差。量刑偏差對法律的確定性、公正性和社會正義觀構成了極大的挑戰,因此需要透過推動量刑規範化、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完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工作,增強法官的同質化水準等措施,降低社會、文化等法外因素對裁判的影響,提高量刑的均衡水準。
關鍵詞:同案同判、量刑偏差、裁判心理、法律文化、法律的抽象性、社會結構特徵、思維定勢、利益考量、自由裁量權、案例指導制度
〔刑法〕許恒達
請託行為與貪污犯罪——評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217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摘 要
本文討論民意代表收受不正利益,而關說行政機關或公家具有實質支配力之公司重要成員,而請託作成對特定私人有利之決定時,是否構成刑責之問題。近期最高法院因受到矚目的立法委員受賄請託案,對於上述案例作成重要的大法庭裁定,本文即以大法庭裁定為中心,主要討論兩則罪名:公務員職務行為賄賂罪,以及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前罪的爭點集中於應該如何定性民意代表的職務上行為,大法庭採取較為寬鬆的看法,只要民意代表本於職務或職位之影響力而請託他人,且有形式上公務性質,即認定為職務上行為,但本文認為此種見解過度擴大職位的影響力,且形式上公務性質的定義不明,不僅現實上難以適用,更有牴觸罪刑法定原則之嫌,故本文主張應該以民意代表固有職務為中心,具體觀察請託對象身分及請託事務是否為民意代表可得質詢、監督、建言的範圍。
後罪爭點則聚焦於如何判定請託行為人利用身分關係而犯非主管監督事務罪的「違法」標準,大法庭採取擴充至公務員行政倫理規範的看法,但本文認為此項見解誤會法律與行政倫理界限,較合理的看法應該從請託事務本身是否違法進行判斷。
關鍵詞: 職務上行為、賄賂罪、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職務密切關連行為、民意代表
〔財法〕洪淳琦
探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人格權之內涵
摘 要
本文探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人格權之內涵,包含其法律定義、憲法基礎、與如何落實。首先,本文借用著作人格權能保護著作整體,並尊重著作人使用意願的特質,理解智慧創作人格權的內涵,並探討其與著作人格權之異同。其次,本文探討智慧創作人格權的憲法基礎,至少應涵蓋四個憲法基本權利:人格權、姓名權與命名權、文化權、以及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最後,為了落實上開憲法權利,智慧創作人格權的內涵,應由國家法與原住民族習慣法共構;故本文探討如何適用參考智慧創作說明書及原住民族習慣法,來決定權利範圍與侵權標準,以深化憲法及國際法中尊重多元文化、保護原住民族文化權與文化認同的目標。
關鍵詞: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智慧創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文化權、法律多元主義
〔民法〕牛曰正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年輕消費者」之保護課題與省思
摘 要
2023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成年年齡成為十八歲,自此十八至十九歲的年輕成人不再受行為能力之保護。然而,甫出「新手村」的年輕成人,容易因為人生「經驗值」的不足而成為他人的獵物。一旦誤入陷阱,可能讓本應光明璀璨的人生,在最初階段就籠罩上濃濃陰影。
我國民法成年年齡的立法及本次修正受到日本不少影響。但2018年日本民法下修成年年齡時,因意識到年輕消費者之脆弱性而就消費者契約法配套修正。作為其修正法理的,乃是以行為主體特性及行銷手段反社會性作為判斷基準,由日本民法公序良俗規定所發展出之「現代暴利行為」。儘管其在債權法修正時並未受到明文化,但與保護年輕消費者之議題匯流後,對消費者契約法之修正產生重要影響。
本文將分析日本現代暴利行為之形成經緯及規範內容,再與我國法院之觀點進行比較,省思未來藉此保護年輕消費者之可能性。
關鍵詞: 民法、成年年齡、公序良俗、暴利行為、現代暴利行為、年輕消費者、脆弱消費者、消費者契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