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75期 (2023年12月)

  • 2024-01-28
  • 楊嘉茵
〔勞動法〕洪瑩容
重大疫病對於勞動契約之衝擊與回應——以COVID-19之經驗為例
摘 要
COVID-19疫情爆發後,為減緩病毒之傳播,各國政府紛紛祭出各項限制措施,此不僅影響企業對於人力之運用,並大幅影響到勞動生活。本文以重大疫病對於勞動契約之衝擊與回應為主題,探討因疫情而引發之法律問題。
討論範圍主要分為兩部分:其一為疫情對於勞動關係主給付義務的影響,勞工可能因確診、企業停工、交通停駛等各種事由無法正常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在此即須探討勞工是否免為給付義務以及雇主是否仍須續付工資之問題。此外,由於COVID-19病毒有極高之傳染力,一旦發生職場群聚感染,除了將危及勞工之生命、身體、健康外,亦會影響企業之營運,故本文亦擬從勞動關係中附隨義務出發,探討雇主與勞工對於職場防疫應負何等義務,以及違反時之法律效果。
關鍵詞:疫情、給付不能、受領遲延、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就勞請求權、企業危險理論、領域理論、路途風險、雇主保護照顧義務、工作外行為義務

〔民法〕周伯峰
論德國民法之消費者概念
摘 要
現代民事法律的任務之一,在於提供有效且合理的消費者保護,如此一來,在相關個案中誰是需要被保護的消費者,也就是法律上消費者概念如何定義理解的問題,就變成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因為其為適用這些具體保護規定的前提要件。而針對這個問題,也就是消費者定義,不同的國家可能有不同的指引想法與具體規定,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文將以德國民法上消費者概念來作為討論對象,並分析其概念的構成與相關分類上的難題。而之所以選擇德國民法上消費者概念來討論,乃是德國民法上對於消費者的定義採取與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不同的方式予以處理,並且在民法典中統一規定,從而具有一般普遍性的意義,對於日後臺灣要進行相關概念之修正討論時有相當的參考價值。本文接下來會討論在德國民的消費者定義規定及其發展,之後討論在德國民法上消費者概念之法定構成要件,並分析其內容,隨後介紹其分類上可能出現的困難問題,最後在完成理解德國民法上消費者概念後的前提下,提出本文對於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下之消費者定義的一些反思作為結論。
關鍵詞:德國民法第13條、消費者、消費者保護、自然人、法律行為、私人目的、營業、獨立執行執業

〔民法〕林易典
論離婚法定事由要求之發展與排除——歐陸主要規範與我國民法之比較觀察
摘 要
於單方離婚受有法定事由限制之立法例下,如我國民法第1052條,須具備法定事由始得離婚。惟比較法上亦有無庸具備法定事由即得自由離婚,從而排除離婚法定事由要求之立法例。於立法政策上,經由導入無庸具備法定事由即得離婚之規範,始能尊重個人已無意維繫婚姻之意思,並正視婚姻存續基礎已不存在之事實,此並有助於維護婚姻隱私與子女保護。由於無須具備婚姻破綻即得離婚,規範上即得捨棄就破綻為有責者不得請求離婚之限制,惟仍得加諸別居、結婚滿一定期間或反省期間已經過之限制,並得導入苛刻條款,於離婚將對於他方造成苛刻結果時排除離婚請求權。經此,單方與合意離婚同樣不受法定事由限制,婚姻與離婚法制始能真正擺脫來自教會法之影響。
關鍵詞:離婚、離婚法定事由、破綻主義、有責主義、別居期間、反省期間、婚姻存續期間、苛刻條款

〔民法〕姜世明、葉庭嘉
協作律師之研究
摘 要
我國發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已有多年,其對於紛爭解決,具有一定之成效。而在家事事件中,基於事件特性,部分家事事件即採取「調解強制」,足見其在部分類型事件具有重大意義。然而,無論係在家事事件或其他當事人有繼續交易或關係經營之事件,如調解程序未往促進式或合作型調解發展,即易成為競爭性對抗思維,甚難取得雙贏之結果。
基於現實上對於紛爭解決,一般係採調解程序與訴訟程序併行,當事人之律師較無促成紛爭解決合意、創造雙贏之熱忱,甚而傾向敵對性調解。為此,在美國乃於1990年間發展出所謂「協作律師」制度,該制度具高度專業整合、合作雙贏之意義,本文擬由其發展脈絡切入,並為詳細之說明,最後提出引入該制度之可行性評估。
關鍵詞:協作律師、協作法、合作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家事調解、調解基本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Collaborative Lawyer、Collaborative Practice

〔財法〕張南薰
歐盟之扭曲內部市場外國補貼規則之研究
摘 要
當企業受有外國政府之補貼時,該補貼利益即可能對國內市場的競爭造成負面影響,例如獲得外國政府補貼的企業,即得於國內市場上以高價策略性收購國內之重要企業,或以低價參與國內重要建設之政府採購案件等。對於此類不公平競爭的行為,歐盟境內雖設有競爭法、反補貼法、政府採購法及外資審查制度等機制,但均無法用於處理此一問題,歐盟理事會及議會遂於2022年11月28日通過了「扭曲內部市場之外國補貼規則(FSR)」藉以處理外國補貼所造成之問題。FSR主要先對外國補貼及市場扭曲加以定義,並對受有外國補貼之企業在歐盟境內市場之經濟活動進行監管,特別是從事併購及參與政府採購之行為。FSR針對上述狀況制定了三道對外國補貼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包括了執委會之職權調查程序、對併購案之外國補貼調查程序及對政府採購案之外國補貼調查程序。由於此一制度結合了國際貿易法、歐盟競爭法、國家補貼法及政府採購法等不同法律領域之概念,許多用語及要件係來自於各領域之相關規定,但因各領域對其用語之解釋及程序均不相同,也極容易形成法律解釋上之問題。故本文主要係FSR之內容進行分析研究,以期能深入瞭解此一制度之內涵、適用及影響。
關鍵詞:外國補貼、歐盟扭曲內部市場外國補貼規則、SCM協定、歐盟競爭法、歐盟政府採購法、市場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