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謝碩駿
論情報機關與警察機關之資訊分離與資訊共享——以情治分立為出發點談起
摘 要
本文之主旨,係從情治分立的角度切入,探究情報機關與警察機關間資訊分離與資訊共享之法律問題。首先,本文「壹」從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之立法沿革出發,點出本文欲處理之議題。其次,本文「貳」就情治分立之基本內涵予以說明,並分析其在德國與我國之立法實踐情形。接著,本文「參」嘗試釐清情治分立是否具有憲法上之依據。本文「肆」則指出,情報機關與警察機關間有資訊分離原則之適用,在此原則下欲共享彼此之資訊,應如何符合憲法之要求。最後,本文「伍」提出研究心得之總結。情治分立之基本內涵,一為組織分離,另一則為職權分離。無論是組織分離,抑或是職權分離,均未被我國立法者制定相關法律時所採。由於情治分立在我國並非憲法之誡命,故法律未採行情治分立之精神,並無違憲之疑慮。基於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情報機關與警察機關間應適用資訊分離原則。情報機關與警察機關間之資訊共享,其作為資訊分離原則之例外情形,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要求。關於資訊共享之比例原則審查,應採取「假設性重新蒐集資料」之標準予以檢視,方能切中問題之核心,並確保比例原則之審查不至於被掏空到僅剩「目的正當性」之檢驗。
關鍵詞:情報機關、警察機關、情治分立、資訊分離原則、資訊共享、資訊隱私權、比例原則、假設性重新蒐集資料
〔勞社法〕林沛君
交織性理念對身心障礙女童之保障——國際人權規範及對臺灣之啟示
摘 要
現今社會是一個身分日益多元的時代,交織性則為散落在雙重或多重不利身分別縫隙間的群體,揭開其權利長期遭受忽略的沉重景況,並提供另一項可以有效促進實質平等的工具。本文除回溯交織性之緣起與內涵外,另剖析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運用交織性之實務經驗,並以「身心障礙女童」為例,藉由與十二位實務工作者之質性研究訪談,嘗試探究交織性觀點能否讓一位同時具備未成年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三重風險因子之遭受性暴力被害人,由不平等的皺褶縫隙中予以浮現。為促進國內全面落實人權的保障,本文建議政府應以短期、中期及長期為目標進行平等與不歧視政策及法令改革之思考,為交織性歧視在司法救濟之運用上拓展更廣袤的空間。
關鍵詞:交織性、交織性歧視、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歧視、多重歧視、交叉歧視、平等法
〔民法〕邵靖惠、翁明宏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預防目的——以法律實證分析為中心
摘 要
侵權行為法的兩大功能為損害填補及損害預防,其中損害預防功能係藉由行為規範的確定及損害賠償的制裁,以嚇阻侵害行為;而預防目的隨著時代的演進,愈展現其在損害賠償功能上的必要性。關於達成預防目的之賠償模式,其法律適用及數額決定之法理基礎,在英美法系和歐陸法系國家皆有激烈辯論。以預防目的最明確的懲罰性賠償為例,最常見之批評,在美國即為鉅額的懲罰性賠償金;而關於此類賠償的限制,如美國後續採取建議性質的賠償上限,或是移植該賠償制度的歐陸法系國家,採取實際損害的固定倍數的方式者,惟此等作法,難免有預防效果不足,或欠缺理論支持等質疑。本文透過公共惡賽局為架構的法律實驗方式,結合法律經濟理論,探究不同類型的損害賠償法則,在故意和過失的歸責態樣下,於預防功能的實證效果。本研究發現懲罰性賠償在預防故意侵權行為,有其顯著效果;相對而言,填補性賠償對於預防故意行為之效果不足,而比例上較為適合預防過失侵權行為,如適用懲罰性賠償至過失行為,其正當性恐有疑慮。
關鍵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觀歸責、法律實證、法律實驗、經濟分析、預防目的
〔刑法〕連孟琦
從德國法角度評析我國二○二二年刑事訴訟暫行安置新法
摘 要
近年來數起精神病犯犯下嚴重犯行之案件,引起社會大眾恐慌,也揭露我國刑事訴訟法長年以來欠缺相對應於刑事實體法之程序雙軌制。現行刑事訴訟法之羈押或預防性羈押,精神衛生法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緊急監護處分,都無法滿足適當處置無責任能力被告,以保護大眾安全之需求。本文經由比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26a條之暫時安置,評析我國二○二二年二月公布之暫行安置新制(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指出條文之缺失並提出修法建議。
關鍵詞:暫行安置、保安處分、矯治與保安處分、監護、人身自由、強制治療、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治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速審原則
〔刑法〕黃士軒
犯罪嫌疑人之特定與追訴權時效之進行——以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954號刑事裁定為素材
摘 要
本文以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954號刑事裁定為素材,探討在犯罪行為人未被特定前,偵查機關所為的偵查行為是否發生對被告之犯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效果的問題。此一問題看似僅屬108年刑法修正前的追訴權時效規定解釋問題,然而其結論,也可能牽動較為早期的案件是否有修法後追訴權時效制度適用的結論,因此在今日也有值得探討的重要性。然而,對此問題在我國少有深入討論。本文以下將依序介紹本件裁定的背景、相對立的法律見解及最高法院所採之見解與理由(貳),並就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脈絡掌握本件在實務理論上的定位(參),再從沿革的觀點嘗試推認本件所涉規定的立法者設置追訴權時效規定之目的(肆),再考察設置時效制度可能的理論根據,最後再檢討本件裁定所採取的基本立場及法院所採基準是否妥當(伍)。
關鍵詞:追訴權時效、時效停止、偵查、起訴、審判、減少誤判危險、偵查資源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