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向明恩
「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契約無效」法則存廢之遞嬗變遷——兼論契約神聖原則對自始不能替代給付損害賠償之影響
摘 要
我國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契約無效」法則,繼受德國舊民法第306條之規定,學說咸謂此法則是受羅馬法法諺:「對於不能無義務」(Impossibilium nulla est obligatio)影響。惟此法諺是否得推導出客觀自始給付不能,契約即為無效之範式,為本文首要探索處。觀察德國民法發展曲線,特別是德國新債法在現代化、歐體化與國際化之定調下,已揚棄「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契約無效」法則,轉而訴諸契約為有效之立場。本文將深入分析契約神聖原則對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契約效力之滲入,並藉由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契約無效或有效法則之消長,描繪出契約不履行典範移轉之路徑。藉由德國債務不履行理論之更迭,反思我國自始給付不能制度所面臨之問題,並為我國自始不能替代給付損害賠償法律效果之建構上,尋求妥適性定位,供我國債務不履行法修正之參考。
關鍵詞:對於不能無義務、自始客觀給付不能、自始主觀給付不能、契約合意、契約神聖、契約拘束力、債之一體性、過失責任、擔保責任
〔財經法〕周振鋒
論民事信託關係下受託人之忠實義務
摘 要
在信託關係下,受託人並非信託財產實質所有人但卻有極大管理權力,造成代理問題,而受託義務係降低代理問題之有效方法,包括要求受託人應負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忠實義務要求受託人應以受益人之最佳利益執行信託事務,並應避免有利益衝突情事,被認為是最基本且最重要之義務,但我國信託法卻未有一般性明文,致使法律適用時產生諸多不確定。美國信託法對此已發展出相當成熟且穩定的規範模式,並將許多原則成文法化,而可為我國信託法解釋或未來修法之參考。本文擬研析美國信託法律整編第三版、統一信託法典為主,並參考學術文獻,對我國信託法提出未來立法建議,另就現行規定提出應有之解釋,使忠實義務內涵更為充實,以利信託之發展。
關鍵詞:信託、受託義務、忠實義務、利益衝突、自我交易、不再詢問法則、美國信託法律整編、統一信託法典、免責條款
〔財經法〕何念修、陳宏志
數位經濟時代之信任服務——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電子文件規範
摘 要
在數位經濟時代內,廣泛運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之信任服務已為常態,除歐盟立法規範成員國承認其法律效力等同紙本書面與簽名印文、與數位貿易相關的國際協定也多有相同或類似約定。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且此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同法第16條第3項亦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值此科技發展時代,我國現行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書面參加契約仍限制電子文件之使用,似有討論維持或調整之必要。本文擬分由學理與實務,透過蒐研國內外法規與實務資料,如歐盟eIDAS規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檢視公平會、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三者間之關係,俾供未來研議或規範精進,以符數位經濟時代與便民服務等需求。
關鍵詞: eIDAS規則、信任服務、電子簽章法、電子文件、多層次傳銷、參加契約、功能等同、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公共利益
〔財經法〕牛曰正
論公平交易法上事業之功能性判斷的意義與功能
摘 要
公平交易法將事業區分為當然事業與功能性事業。功能性事業主要基於三項功能性判斷要素進行認定,但此一判斷在競爭法理論上之意義,並未受到明確釐清。
外國競爭法理論上有強調功能性判斷具有「實質違法性」與「責任歸屬」之分析機能,此種觀點更能完整說明功能性判斷在競爭法上之意義。又學說有強調功能性判斷應基於「相對性」原則進行分析,亦即相同事業在不同行為中應各別認定其事業該當性。在此一原則下,功能性判斷之評價重點應是「行為」而非「行為者」。
本文中,將回顧過去三十年來公平法之執法經驗,基於相對性原則確認功能性判斷在我國法上是否確實具有此等機能,並與二項公平法之規範特性進行合併觀察,重新省思功能性判斷之規範功能。
關鍵詞: 公平交易法、事業、當然事業、功能性事業、勞工、互不挖角協議、零工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