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22期 (2010年19月)

  • 2010-09-30
  • 杨嘉茵
〔民法〕刘明生
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之研究——以德国法为中心
摘 要
民事诉讼法于财产诉讼事件究应采取辩论主义之审理原则抑或协同主义之审理原则,不论于德国或我国之学说上皆引起甚大之争论。部分论者认为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事件应采取辩论主义之审理原则,此项基本审理原则虽有若干之缺点,应透过法院之阐明义务与当事人之真实义务补充其不足,古典之辩论主义应有所修正,但仍不能因此放弃辩论主义。部分论者强烈批判辩论主义,认为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辩论主义已非民事诉讼之核心,法院之全面性讨论义务,始处于民事诉讼之中心位置。两者呈现明显对立之状况。基此,本文致力于探讨关于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之相关学说争论状况。为更加正确理解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彼此间之差异性与关联性,本文之研究,先将辩论主义之意义、根据、内容及其缺点之补充,以及协同主义之意义、根据与内容明确化。以此作为基础,再更进一步探讨协同主义与辩论主义之对立关系。本文乃以研究德国法上关于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之发展为中心,于二○○一年为使诉讼纷争得于第一审即获终局之解决,德国大幅度修正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尤其关于法院之阐明义务与讨论义务之规定,如此之修正是否导致德国民事诉讼法已改采协同主义。于二○○○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审理集中化之理念,强化法院之阐明义务,如此之修正是否亦彰显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放弃辩论主义,改采所谓之协同主义。本文拟借比较德国关于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相关之文献,并参考国内之立法、学说与实务见解,进行归纳、演绎、分析,期能借此更加明确化较适合于民事诉讼财产诉讼事件之诉讼资料收集审理原则。
关键词: 辩论主义、协同主义、法讨论、事实讨论、突袭性裁判之防止、阐明义务、诉讼促进义务、二○○一年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

〔公法〕陈文政、陈伟杰、庄旻达、王上维
美国司法违宪审查正当性论辩脉络之分析
摘 要
美国法政学界对于司法违宪审查正当性的论辩,自制宪迄今已逾两百馀年,且尚无停歇之迹象。从脉络上综合观察,这些论辩大致上集中于司法违宪审查的「制度创设」、「制度运作」与「制度功效」等焦点,从而形成三大脉络。二十世纪后半,随着司法权日兴,相关论辩亦有日趋热络之势。遗憾的是,论者在论辩之际,对于正当性的意义和类型,却往往未加以界定,以致论辩常有失焦之虞。
本文首先从学术观点定义正当性,指出正当性兼具学理(规范)与实务(经验)意涵,并厘出若干正当性基本类型,以为后续分析之基础。其次,针对美国三大脉络之各种论辩,分别进行焦点之归纳,试图就各种重要理论之论证逻辑加以掌握,并依据本文对正当性意涵与类型之界定,分别就三大论辩脉络,进行分析与批判。再者,本文将进一步从实务经验资料检视美国各界对于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之接受度,以求学理与经验之相互印证。最后,针对整个论辩脉络进行总体分析与批判,并提出本文之发现与观察。
关键词:司法违宪审查、反多数困境、法律正当性、政治正当性、道德正当性、程序取向论证、实质取向论证、司法优位论、部门释宪主义、国民宪政主义

〔财经法〕王文杰
股权分置下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以控制股东为核心的检视
摘 要
中国发展证券市场与西方发展证券市场的原始动机,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差异:西方国家将证券市场业作为筹措资金的平台,而中国将其视为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政策目标,致使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向来都青睐于以国有企业改制为主。另一方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人为地限制国有股份之流通,形成了股权分置的特殊状态,并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占绝对的大宗。股权分置,不但造就鲜明的控制股东现象,也固化了政府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长期行政干预。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少数股东之权益,扭曲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
历经二十年来的证券市场发展经验,以及二○○五年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正补强下,在放宽政府管制的基础上建立市场秩序,抑制控制股东掠夺,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朝向健全发展的道路。消解股权分置状态,逐步对外开放,吸纳借鑑有效的公司治理规范并作因地制宜的设计,加强司法机关的衡平角色都是不可或缺的途径。
关键词:股权分置、控制股东、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流通股、非流通股

〔劳社法〕林炫秋
瑞士部分工时劳动契约法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瑞士部分工时法制是采取简易的立法模式,仅有债法第319条第2项的一项规定。透过劳动契约法的解释,在个别的劳动条件中具体呈现部分工时劳工的「均等待遇原则」。瑞士部分工时劳动契约法制的法理,一方面可以作为我国现行法解释的参考,另一方面,在未来如果有修法或是特别立法的可能时,也可供借镜。本文的主要内容,首先探讨部分工时劳动契约法制中,最核心的「部分工时劳工」的概念,从国际劳工组织一九九四年部分工时公约,与欧洲联盟部分工时指导纲领的定义出发,接着探讨瑞士与我国现行法制中的定义,然后提出本文的见解;其次讨论瑞士学说与实务,如何依据债法中有关劳动契约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工时劳工的劳动条件加以解释。依序讨论兼职与忠诚义务、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例假日、法定休假、特别的自由时间、不可归责的劳务给付障碍、特别休假与劳动关系消灭等一般劳动条件,同时也讨论召唤工作与工作分享的特别法律问题;第三,由瑞士法制的经验,比较与检讨我国现行法制(特别是劳基法)对部分工时劳工劳动条件的保护内容。最后,在结论中提出我国有制定部分工时相关法律的必要,最简易可行的立法方式,是在劳基法中,增订部分工时劳动条件的保护规定。
关键词:部分时间工作、部分工时劳工、劳动契约法、劳动条件、瑞士债法、劳动基准法、均等待遇原则、召唤工作、工作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