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劉明生
確定判決理由判斷之拘束力──以我國及德國之比較為中心
摘 要
本文主要探討民事訴訟確定判決理由判斷之拘束力,特別著重從比較德國與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見解之觀點,探討民事訴訟判決理由判斷是否應產生既判力或者爭點效。於文中將詳細分析德國與我國民事訴訟法採取狹隘既判力客觀範圍立法模式之目的與界限。而且,將深入探討德國通說原則上否定判決理由判斷拘束力之見解、德國少數說基於實體法意義關聯性與補償關聯性、內容上保護之必要性與前後兩訴經濟價值之考量而承認判決理由中判斷拘束力之看法,以及德國通說反對判決理由判斷拘束力之理由論據。再者,本文將詳細比較與分析德國與我國民事訴訟於確定判決理由判斷拘束力相關立法上之類似性,並特別提示基於如此狹隘既判力客觀範圍之立法規定,反對判決理由中判斷有拘束力之理由根據。本文將深入分析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是否應承認判決理由主要爭點判斷具有爭點效之拘束力、爭點效拘束力是否有正當化之法規範基礎與法理根據、透過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而承認爭點效於法學方法論上之疑問、爭點效要件設置之歧異性、爭點效之客觀範圍與主觀範圍劃定明確性之問題。本文之目的在於透過比較德國民事訴訟判決理由中判斷拘束力與我國爭點效拘束力相關之爭議問題,釐清民事訴訟判決理由中判斷應否發生既判力抑或爭點效。
關鍵詞:既判力、爭點效、判決理由判斷拘束力、實體法意義與補償關聯性
〔公法〕林依仁
法治國原則與立法程序
摘 要
本文旨在探究法治國原則如何作為調控立法程序之標準。立法程序向以民主政治、政黨政治為運作根據,但漸朝向提升立法品質與實現方法發展。本此先釐清立法裁量概念的雙重屬性,敘明實踐缺失與憲法上程序原則,以示與民主原則的差異。再從比較法學與脈絡調控的觀點,兼為闡釋憲法第23條與第171條的本旨,提出理性立法與良善立法之目標,作為評價立法程序正確性之基準。
是以宜從後設取向重構立法程序之規範,從憲法最高性與立法程序自主性為基調。為建構相應的憲法框架,形式上採脈絡調控,從決策主體與其程序、內容、對象間的互涉作用構成。實質上框架則取基本權利對於立法程序的作用為例,針對開啟、進行與終結三種形態加以說明。
立法程序的違憲審查,不限於重大瑕疵;還包括正確掌握基本權利保障範圍、不法侵害概念與立法事實間相互關係。如能合理調查事實、維護體系正義原則,適足以確保立法品質的良善。
關鍵詞:立法程序裁量、框架條件、立法學、內部立法程序、審議民主、
良善立法、理性、結果取向、基本權評估義務
〔財法〕陳俊元
保險業務自願結清之研究
摘 要
本文之目的,在於研究自願結清機制與相關利害衝突問題,並為我國法提出建議。本文主要可分為三大部分,首先由我國保險業之問題與長尾責任談起,再論述英美自願結清之特色與必要性,最後論及問題保險業中的利害衝突與公司治理問題。本文認為,結清制度可先適用於產險業,並採取監理官、債權人會議、法院之三階段同意架構,而由法院獨立就整體利益判斷後決定是否准許計畫。而在法院判斷的實質標準上,則應充分考慮不同種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差異與利害衝突,債權人會議亦應考慮此一差異。有顯著差異者,應分組進行會議。最後,就問題保險公司治理而言,仍應以極大化公司價值為方向,但應先保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權益為是。
關鍵詞:保險業務自願結清、重整、未報未決損失、分組會議、利益衝突
〔公法〕梁志鳴
主要問題原則與美國管制國家之法理基礎──歷史背景、近期發展及可能啟示
摘 要
本文將美國最高法院近年對主要問題原則的討論,放在管制國家法理基礎的歷史發展脈絡上,將其理解為保守派大法官對管制國家法理基礎的攻擊,試圖藉此節制美國聯邦政府管制權責的持續擴張。自由與保守派大法官圍繞此論辯展現的不同立場,背後除反映其對尊重專業或捍衛民主的價值取捨,也反映其對行政權力正當性來源──尤其是國會授權和管制專業──的不同想像。本文認為上述論辯的根源來自於管制國家與法治主義的內在衝突,為思考我國脈絡應如何因應此衝突,本文肆、比較我國和美國處理此衝突的不同經驗,進而提出進一步階層化我國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倡議,亦即區分最寬鬆(無須法律保留)、中等程度(允許整體關聯脈絡之條文解釋)及較嚴格(需要法律文字之直接、明確、清楚授權)等三層次審查密度,並以基本權如何在特定管制脈絡獲得實現或遭到侵害,作為應適用何種密度之判斷標準。
關鍵詞:管制、治理、管制國家、主要問題原則、禁止授權原則、雪弗龍順從原則、階層式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功能最適理論、審議民主理論
〔財法〕陳盈如
我國引進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之可行性研究
摘 要
在疫情時期蓬勃發展,各國紛紛引進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制度,我國主管機關對於SPAC的態度相比之下則較為保留,其理由主要為憂心監管套利、無專業人士把關以及資訊不實等問題可能侵害投資人權益,然在我國實務上則接受資訊相對更不透明之反向併購借殼上市。因此本文擬藉由比較初次上市、反向併購以及SPAC借殼上市制度,以分析SPAC上市制度對投資人保護上不足之處。此外,針對主管機關之憂慮,本文將探討美國證券主管機關所提出之最新SPAC監管法規,以及新加坡和香港在2021年與2022年引進SPAC上市制度之規範做一比較分析,探討我國是否得借鑑各國之監管規範,就投資人保護不完善之處,在適當法規配套措施下,引進SPAC制度是否具可行性。如此一來,或可使我國資本市場更有吸引力。
關鍵詞: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反向併購、初次發行、借殼上市、承銷商、資訊揭露、發起人、利益衝突、企業併購、目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