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74期 (2023年9月)

  • 2023-09-29
  • 楊嘉茵
〔基法〕孫效智
論醫療法制區分一般與特殊拒絕治療權之必要性
摘 要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允許病人在特定條件下拒絕涉及生死的醫療干預。本文認為此一權利為特殊拒絕治療權,與不涉及生死的一般拒絕治療權有所區別,並主張此兩種權利應予以不同之規範。楊秀儀稱這種作法為「區別說」。他認為,任何心智健全的成年病人都可無條件地拒絕任何醫療措施,區別說既不必要,也不可行。
本文第壹部分先說明本文問題意識與文章結構。第貳部分則探討拒絕治療權的性質,下分兩節,第一節先說明楊秀儀的自主標準及其主張,第二節則對其觀點進行評論。第參部分探討區別說之可行性與必要性,下亦分兩節,第一節指出「區別說」具可行性;第二節則指出,區別一般拒絕治療權與特殊拒絕治療權並予以不同規範有其必要。第肆部分為全文總結。
關鍵詞:一般拒絕治療權、特殊拒絕治療權、病人自主、維生醫療、直接死亡階段、不可逆轉的死亡流程、末期

〔民法〕魏大喨
受讓地上權建築物第三人之損失補償請求權——從概念法學到正義衡平
摘 要
民法第840條第1項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地上權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按時價補償建築物。本條權利主體,不包括第三人。第三人如受讓地上權且為建築物所有人,因未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要否承認有相同補償權。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491號民事判決援引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創造「第三人損害補償制度」法理,予肯定。該補償制度創設,係填補第三人受有損害,卻無請求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未受到損害,其現象係因損害偶然因素偏移造成,加害人如因此免責,對第三人顯失公平,法官因個案衡平為法之續造,並獲學說肯認。為防法官恣意,德國已建立五種類型,但無第三人建築物補償制度。我國最高法院援引肯定此類型之補償權,是否妥適?
關鍵詞:第三人損害補償、地上權建築物補償權、學說匯纂法學、利益法學、評價法學、利益衡量、前理解、衡平、類型化、平等原則

〔刑法〕王士帆
通訊監察之期中報告義務——評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摘 要
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乃針對《通保法》第5條第4項期中報告義務與違反時的後續證據使用禁止疑義而來。本文認為,鑑於《通保法》第18條之1第3項所稱「違反第5條規定」限縮解釋,應排除違反第5條第4項期中報告義務規定,故繼續監聽之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審酌個案之證據能力。不同於實務舊說拘泥於《通保法》第18條之1第3項文義,刑事大法庭亦接受《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適用可能性,終而對《通保法》第18條之1第3項「違反第5條規定」採取限縮解釋。不過,刑事大法庭之限縮解釋,乃分割成「完全未製作期中報告」和「其他違法情狀」,前者仍適用《通保法》第18條之1第3項,僅後者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據此,本文基於體系解釋之內在和諧與證據使用禁止層級化所提出的質疑與批評,亦同樣指向刑事大法庭。惟平心而論,刑事大法庭雖採取分割說,但至少未沿襲實務舊說,貢獻的法律見解終究是進步的。
關鍵詞:通訊監察、期中報告、證據排除、證據禁止、刑事大法庭

〔公法〕劉定基
資訊的保鮮期限?——論被遺忘權幾個待解的習題
摘 要
2014年5月歐盟法院作成舉世聞名的Google Spain SL v. AEPD判決,承認所謂的「被遺忘權」。該判決不僅對歐盟成員國實務產生重大影響,更在短短不到十年的時間,擴散到墨西哥、哥倫比亞、俄羅斯、印度、日本、臺灣都有相關立法或法院判決,肯認某種形式的被遺忘權存在。
被遺忘權的承認與實踐,從憲法的角度觀察,涉及了相當複雜的法律關係,包括資料主體、國家、搜尋引擎、內容提供者、網路使用者。有鑑於國內對於被遺忘權已經累積相當豐富的討論,本文即直接切入以下四項仍有爭議。首先,最為根本的問題是,被遺忘權的憲法基礎為何?究竟是人格權或是資訊隱私權?其次,被遺忘權適用的對象是否應該兼及「原始內容提供者」?第三,當被遺忘權適用於搜尋引擎或其他網路平臺時,業者所得主張的基本權利為何?究竟是單純的營業自由或是言論自由?第四,當搜尋引擎或其他網路平臺決定是否移除個別列表結果或內容時,是否有義務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確保原始內容提供者或一般網路使用者的權利?希望藉由本文的討論,提供將來國內法院或立法者在面臨被遺忘權問題時參考。
關鍵詞:被遺忘權、去列表權、人格權、資訊隱私、言論自由、正當平臺程序

〔公法〕王必芳
法國行政訴訟上停止執行制度之研究
摘 要
在暫時權利保護體系中,相較於保全程序源自於民事訴訟,停止執行是行政訴訟上的特色,旨在防止因行政處分之執行而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在停止執行制度「原則不停止、例外停止」與「原則停止、例外不停止」的兩種立法模式中,法國可謂是我國仿日本所採之第一種模式的先驅、也是此一模式在制度改革路上的先行者。依本文之研究,在法國行政訴訟法上,不僅不停止執行原則是立兩世紀而不墜之基本法則,且相配套的停止執行程序與日本和我國現制之間有許多相似之處,但終因運行不力而在2000年經歷重大改革;改革後的新制仍維持不停止執行原則,但放寬聲請停止執行之實體要件、創設因應極端緊急之新程序、建立簡易快速之審理機制、強化法官之禁制權力,在相當程度內轉型成為保障人民權益的有用武器。依本文之觀察和分析,原則不停止與原則停止兩種模式的形成或擇取,與各該國行政訴訟的理念和設計有關;法國行政訴訟向來側重「合法性控制」,惟為合乎保障人民權益的時代要求,亦須在堅守不停止執行原則下,扭轉以往過於保全行政效率的失衡狀態;我國行政訴訟既仿德國採「權利保護」模式,倘若基於行政效率之考量而不欲改採停止執行原則,更應在停止執行程序的改造上大步向前。
關鍵詞: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暫時權利保護、(不)停止執行原則、停止執行、延緩執行、停止執行速審、自由速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