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张译文
论法定契约移转──聚焦于「移转人保护」与「受让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摘 要
契约移转的发生原因,应得大别为「因三方当事人合意而生」以及「因法律规定而生」二者。前者,在私法自治原则之下,应无不许之理。后者,向来以「债权物权化」的事例,广为周知。不过,法定契约移转并不以此为限。综观我国法律规定,民法第426条之1、第514条之4,以及保险法第18条等规定,均涉及「物权化以外」的法定契约移转。此项制度,着眼于「移转方」或「受让方」之利益而设,有别于「留任方债权」的债权物权化。在规范意旨不同的前提之下,制度设计与其解释适用,从而有独立开展之必要。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探寻三方当事人间的利益状态,分析相关制度对于私法自治的可能影响,试图描绘出法定契约移转的各种图像。
关键词:契约移转、私法自治、基地租赁、保险标的物移转、旅客变更权、法定终止权、多数的默认任意规定
〔刑法〕张明伟
论国民法官勘验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之勘验系由事实认定者实施。为保障被告及辩护人之在场权及异议权,最高法院乃要求应「事先通知到场」以符合正当程序,并避免法官实施密室勘验。然而,国民法官法却允许国民法官在审判中仅以检察官、受命法官或是合议庭之勘验笔录,以为事实认定依据。此种区别是否妥适,即为本文所欲厘清之课题。本文以美国法制为基础,针对勘验之证据地位、制度功能,以及正当程序等议题进行分析。在与我国法制进行比较后,主张应强调被告在勘验程序应获得之宪法上正当程序保障;纵已作成勘验笔录,亦应由国民法官法庭于审判期日,再行勘验以厘清勘验笔录内容记载是否有误。国民法官法过度限缩国民法官于审判中认定事实之权限,已牴触当事人进行主义与实质审理原则,实有修正之必要。
关键词:勘验、国民法官、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直接审理
〔公法〕王必芳
法国生态损害赔偿法制之研究
摘 要
国人目前对于环境损害责任的想像,似仍停留在民法上受害人损害赔偿/公法上受害环境整治复原的二元思维上。在此框架下,纯粹的生态损害难以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客体,更遑论在国家赔偿法上有任何立足之地。相反地,法国是区分公私法的先驱,却选择打破壁垒,而于2016年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次篇中新增「生态损害赔偿」章,为此新型损害量身打造一套特殊机制;且此一专章还于2021年为巴黎地方行政法院在着名的「世纪案件」判决中适用,并据以判定国家应为自身在对抗气候变迁上的缺失负责。本文先探讨此一制度的缘起,次分论其在民法上的法制化、尔后在国家责任法上的发展,再对此制度的特点和实务动向进行剖析,最后以反思我国法作为总结。考量我国法现况,本文建议另立专法,依据生态损害的特点创设一般性的赔偿机制,不限定责任主体、广开诉讼之门、以复原环境为目的,积极回应生态危机的挑战。
关键词:生态损害、纯粹生态损害、环境损害、客观损害、气候变迁、法国民法典、民事侵权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世纪案件」判决
〔公法〕陈仲嶙
人体生物数据库法制的变革建议——管制定位的观点
摘 要
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与人体研究法间具有特别法与普通法之关系,但前者立法在后者之前,使前者在制定时,无由借思考和一般性规定情境的本质差异来制定契合的规范。影响所及,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产生了系统性的偏航,除创造许多解释适用上的疑难,也有许多规定面临欠缺正当性之质疑。本文的目的,即在发掘更具体系性的切入点,并参酌美国的立法例,全面性地检讨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并为未来法制改革提供具体方向。本文认为,供未来不特定研究之用的特征乃是生物数据库研究与一般研究区隔的关键之点,并据此提出以下二项立法架构上的修正建议,供未来法制改革之参考:从单独立法到合并立法;从以数据库现象为中心到以关键行为为中心。
关键词:生物数据库、概括同意、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人体研究法、个人资料保护法、美国共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