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李纪宽
论原创性作为着作保护要件之缘起与演变
摘 要
着作权法发展早期,以「保护类型」之认定为保护要件。当时仅有「天才」的创作,方能被称为「原创」。时代变迁,各种新类型着作出现。希冀透过立法增加着作保护类型扩大着作权的保护,已显不足,而「原创性」在此背景下形成。英国着作权之法理,影响美国着作权法早期发展。美国在大量诉讼案例的累积下,发展出自成体系之「来源追溯」及「创意衡量」之原创性意涵。我国判决采纳美国法见解而形成「原始性」及「创作性」概念,亦使用欧陆「人类精神上创作」、「个性」或「独特性」等用语。受各国见解影响下,致使原创性之意义混淆不清。本文以比较法观点出发,研究我国判决及学术见解之歧异,祈供我国司法实务及学术研究之参考。
关键词:原创性、原始性、创作性、着作之保护要件、保护类型、人类精神创作、个性、创作
〔民法〕陈聪富
英国法重大违约作为解约事由之发展——与台湾民法解除权与终止权行使之比较研究
摘 要
关于解约制度,英国法采重大违约制度,影响国际契约法文件。我国法采取德国法模式,采定期催告解约制度,并无重大违约之概念,而以归责事由作为解除权行使的要件。然而法院实务上,归责事由并非限制解除权之有效要件,学说及实务乃认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时,须导致契约目的无法达成,而侵害债权人之利益,债权人始得解除契约。此项契约目的无法达成之概念,与英国法上之重大违约概念甚为近似。英国法上的重大违约概念,适度限制债权人解消权之行使,与我国法之契约目的无法达成发挥相同效果,二者在功能上相同,在具体参考因素上具有相互比较参照的可能性。本文自英国法出发,探讨重大违约概念的发展过程及实务上的解释适用,再次检讨我国法之规定与学说实务发展,比较我国法与英国法解约制度之异同,借以了解我国法解除权与终止权的特色与作为未来修法之参考。
关键词:解除权、重大违约、条件、担保、英国法、国际契约法文件、契约目的无法达成
〔刑法〕黄士轩
得利型财产犯罪的基本问题——以强盗得利罪、诈欺得利罪与恐吓得利罪为中心
摘 要
我国刑法财产犯罪中的重要类型,例如强盗罪、诈欺罪与恐吓罪,均具有将取财罪规定为第1项,将得利罪规定为第2项的构造。这些犯罪的性质应如何理解,对于我国得利型财产犯罪而言,是重要的基础。本文在内容上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中,掌握我国关于得利型财产犯罪的学说现况(贰);第2部分中,则是掌握我国关于得利型财产犯罪的实务现况(参);第3部分,则是基于上述两部分的考察结果,应进一步分析检讨的问题(肆);第4部分,则是就我国学说对于日本现行刑法理解不充分之处,重新考察近代日本现行刑法的立法过程,指出日本立法者的真正意思应在于透过得利型财产犯罪规定补充可能的处罚漏洞,并非如我国学界的一般理解,亦即并非单纯地引进德国刑法的规定而已。并且,以此为基础,本文也尝试重新以侵害个人财产的观点,对于得利型犯罪的各个重要的基本问题展开解释论(伍)。
关键词: 财产上利益、移转、财物、劳务、确实性、免除债务、侵害担保权、事实上利益
〔刑法〕林倍伸
论程序性阻却违法事由——以「期间内谘询程序」作为容许堕胎事由为中心
摘 要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第二次堕胎判决中,对当时刑法修正案之「遵循谘询程序得阻却堕胎罪违法性」相关规定宣告违宪后,学者即为文批评,认为系争规定实创设了一种新形态「程序性阻却违法事由」,理据并非保全优越利益,而是因应现实。然而,无论是试图类比刑法中既有的各种阻却违法概念,或是强调程序性阻却违法事由在现代社会中的生成条件,抑或是既有的阻却违法事由之实质理据,都无法合理说明其理论基础。本文于是以程序性为其特征的沟通理性为论述起点。基此,行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在于一个能让所有可能受行为作用影响之人进行行动理由交换的论辩程序,倘若行动合乎该程序之结论,即属合理。从而,阻却违法事由的实质基础在于贯彻沟通自由,亦即,如果特定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实现个人的沟通自由,仍属合法。堕胎谘询程序是立法者透过民主论辩程序,因应堕胎情境的特殊性而作成的特别规范。在其中,相关当事人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并进行有关孕妇身体自主权与胎儿生命权权利划界的理由交换,所作成的结论,是贯彻当事人的沟通自由,因而得阻却堕胎行为之违法性。
关键词: 阻却违法事由、程序性阻却违法事由、程序理性、沟通理性、沟通自由、优生保健法、生育保健法、堕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