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70期 (2022年9月)

  •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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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谢如媛、林俊儒
多元复合的假释制度——美国假释制度的考察与反思
摘 要
在严罚化趋势及忠实量刑运动下,美国各州于一九七○年代减少甚至废除裁量假释并广泛运用法定假释;随着监狱超收加剧、法定假释难以充分发挥功能等问题,近年再度兴起重塑裁量假释的声浪。台湾在一九九○年代后期起,裁量假释形式要件日益严格、实质审查标准紧缩且监狱超收严重,影响受刑人处遇与复归,同样面临如何活化假释制度的问题,法定假释成为倡议的政策选项。美国与台湾在不同发展脉络的表象下,以看似冲突的方案各为号召,实际上有着共同关心。本文从美国假释制度的理念与制度考察,反思台湾制度的发展,主张裁量假释与法定假释并非互斥的政策选项。调整严格的假释形式要件,将法定假释与裁量假释分别适用在不同对象,组成多元复合的假释制度,确保受刑人能够假释并获得监督与支援。此方式将避免不必要的刑罚,充分衔接机构内外处遇,并使矫正政策更为良善。
关键词:假释、保护管束、监狱超收、再犯、社会复归、正当应报、社会再统合、善时制、缩刑、行刑累进处遇

〔刑法〕王士帆
德国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侦查规范与司法实践——兼评我国《科技侦查法》草案相关规定
摘 要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侦查在我国尚无法律授权。本文尝试说明德国法制,作为立法刍议方向。德国GPS侦查依据在刑事诉讼法(StPO)第100h条的住宅外科技监视条款,原始条文诞生于一九九二年,历经二○○一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St 46, 266)、二○○五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E 112, 304),以及扮演「欧洲宪法法院」的欧洲人权法院二○一○年Uzun判决的严格人权监督,皆屹立不摇。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免于刑事诉讼的新型态秘密监控,如何在新科技的数码时代形塑隐私权内容,是欧洲人权法院无从回避的原则性问题。人权监督如何落实到GPS侦查,只是欧洲人权法院处理的科技挑战之一。不管是德国科技侦查监视规定或欧洲人权法院Uzun裁判见解,应该都能为我国GPS侦查的立法刍议,依据国际人权标准,带来些许启示与省思。本文期待抛砖引玉,促进未来更多不同观点的辩证。
关键词: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刑事诉讼法、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隐私权

〔财经法〕周振锋
自检视公司法第178条规范析论股东利益冲突之解决模式
摘 要
股东遇股东会议案有自身利害关系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时,公司法第178条(以下称「本条」)禁止其行使表决权,避免其因私害公。但本条构成要件相当抽象,执行上易衍生争议,又缺乏股东自身利害关系资讯提供之配套,致使本条实际发挥作用甚为有限。另法院对违反本条之认定与效果亦有分歧意见,使本条规范实益令人质疑。此外,倘大股东或控制股东对有自身利害关系议案皆应回避,反使公司意思由少数股东决定,似有违股份有限公司之资合性质。在此些疑虑下,本文建议删除本条,另重新思考规范解决股东之利益冲突关系。尤其在有大股东或控制股东主导的并购交易,股东之利益冲突关系甚为明显,应有特别规范之必要。本文拟以参考国外法制规范作为借镜,再衡酌本国法制环境后,提出本文见解与未来修法建议,期能借本文抛砖引玉,对我国公司治理法制进步略尽绵薄贡献。
关键词:公司法第178条、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控制股东、股东会、受任人义务、释字第770号解释、商业判断法则、少数股东多数决、不公平救济

〔财经法〕邵庆平
公司经营权争夺与保险业规范——析论一○三年修正保险法第146条之1第3项规定
摘 要
依保险法第146条之1第3项第2款、第5款规定,保险业购买公开发行公司之股票者,不得行使对被投资公司董事、监察人选举之表决权,亦不能与第三人共同参与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此一规定明文剥夺保险业作为股东所能参与被投资公司之最重要权利──董监选举表决权,而且何谓「禁止共同参与经营」,文义不清,立法理由亦不明,显然存在着高度争议性,但相关学术讨论却非常有限,因此本文期待可以弥补此一学术上的空缺。本文先简要说明此一规定于一○三年增订的背景,并深入分析第2款及第5款规定之不当。本文主张,这些规定之增订并无必要,其适用之结果甚至可能与立法原意相违。若不将这些规定删除,至少可以考虑从两个方向加以修正,使之更具法理正当性,也更有可能在未来扩及适用于其他机构投资人,以避免立法上的不当差别对待。其一,对于保险业的董监选举表决权的行使,增加持股期间之限制;其二,对于保险业行使其董监选举表决权,而不支持现有经营者,要求其应事先揭露。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业、经营权争夺、董事选举、机构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尽职治理守则、大量持股申报、资深表决权、忠实股

〔劳社法〕孙迺翊
社会给付公权力主体对第三人之偿还请求权——德国社会法典法定债权移转相关规范之比较研究
摘 要
自一九五○年代开始,历经数十年发展,台湾已建立相当完善之社会安全体系,惟社会给付是否改变既有私法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生存基础之保障,何时由社会连带负担最终责任、何时由个人与家庭负担最终责任,就此我国各项社会立法规范不一或未有规范,民事法院与行政法院见解亦有不同,整体法律体系缺乏理论架构。
本文介绍德国社会法典第10编社会行政程序法及第12编社会救助法关于法定债权移转之规定,说明德国社会法如何以法定债权移转模式系统性规范社会给付公权力主体、社会给付受领者与第三人之间的公法与民法权利义务关系,维持社会法于整体法律体系中之补充性地位,并以此与我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全民健保法、劳工职业灾害损害填补相关法律与保护法及老人福利法相关规定、学说与实务见解作比较分析,探讨债权移转之规范模式是否为我国法律体系所采纳,为后民法时期法律体系如何合理分配社会连带与个人责任之间的界限提供学理基础。
关键词:民法、社会法、补充性原则、法定债权移转、德国社会法典、损害赔偿、职业灾害、扶养义务、社会补偿、全民健康保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