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曾世雄
论民法总则的大破大立
摘 要
我国民法典自一九二九年颁行至今,其间虽有修正,但是否足以因应社会变迁,实有疑问,欲以此部民法典建立台湾社会之法治基础,更嫌不足。本文以为,民事法规范实有重新思考之必要,且与其大幅修正现行民法,不如走大破大立之路。所谓大破大立,亦即弃旧立新,大幅弃置民法典若干规定,仅保留具有价值之民法架构与法学专门用语,再建构新思维,而制定新旧合体的新一代民法典。
因此,本文针对现行民法总则的法例规定(包含民法之法源、签名盖章,及文字与数字表达不一致等部分),以及其他部分(例如:民法之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进行检讨,并提出应有面貌之立法建议,以期建立一化繁为简,简单可用之新民法典。
关键词: 新一代民法总则、民法法源、签名盖章、文字与数字表达不一、民法上主体、民法上客体、法律行为
〔财经法〕沈宗伦
专利侵权下合理权利金损害赔偿法制之反省与再建构——以我国专利法第97条第1项第3款之解释适用为中心
摘 要
专利权价值反映于超越先前技术之技术贡献价值,该技术贡献价值随着专利相关发明之实施,于市场上呈现出专利权之经济价值。专利权经济价值原本为专利权人所支配享有,但因专利侵权之发生,导致专利权价值减损,并有专利权价值不法挪移之现象。合理权利金法的特色,乃是透过假设授权协商,依照专利权人关于专利相关发明的实施管理计画,以及侵权者之侵权计画与结果,广义且弹性地计算损害赔偿。鑑于合理权利金法之重要性以及我国司法实务鲜少适用之现实,本文尝试以比较法的角度,借镜美国专利法与其司法实务之发展经验,并结合相关理论与学说,期待为我国司法实务建议可行之合理权利金的运用模式与考量因素,同时为学术界挹注新的研究成果,以收抛砖引用之效。
关键词:专利侵权、专利权价值、合理权利金、损害赔偿、假设性协商、可资比较授权契约、贡献度
〔刑法〕李荣耕
刑事程序中人工智能于风险评估上的应用
摘 要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日趋成熟,部分国家(如美国)已经开始在刑事程序中使用风险评估系统,预测特定人可能存有的风险,决定是否拘禁其人身自由或释放条件。不过,建置风险评估系统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有着人的主观及价值判断。再者,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本质,风险评估系统会有黑盒运作的疑虑。是故,我们建议,若是要在刑事程序中使用风险评估系统,应该要遵循透明性的要求。此外,系统的使用也必须要具备其当责性,以确保系统达到其所设定的目标、结果的正确性及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等权益。再者,系统的评估结果不应作为刑事程序中决定的决定性因素,且应审视系统的建置目的与程序的规范目的是否一致。最后,风险评估系统的使用必须要避免自动化依赖的情形发生。
关键词:人工智能、风险、风险评估系统、透明、当责、自动化依赖
〔公法〕林欣柔
身家调查?揭露身分?——爱滋感染者接触者追踪之公卫权力界限与法制改革建议
摘 要
伴侣告知是国际普遍的爱滋防治措施,但可能损及感染者维护资讯秘密的隐私利益,增加歧视风险。目前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2条及第15条订有感染者提供资讯、主管机关实施调查与通知检查之法源,但手段定义不明、欠缺具体调查及揭露要件,且公卫人员回避间接强制感染者提供资讯,存在蒐集、使用与揭露资讯权力界限不明的问题。本文厘清伴侣告知的三个面向,并以国际指引及美国纽约州与加州立法例为借镜,检讨台湾规范与执行上争议,建议应尊重感染者参与接触者追踪之自愿性,强化提供感染者告知服务,促进医界对第三人保护义务之讨论,明确化蒐集及运用资讯之主体、范围与流程,平衡保护感染者之资讯秘密需求及伴侣知悉权。
关键词:爱滋病、爱滋病毒、接触者追踪、伴侣告知、保密义务、警告义务
〔公法〕翁逸泓
面部自动辨识监控系统与个资保护问题研究——Bridges案之启示
摘 要
本文探索自动面部识别技术(Automated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AFR)作为政府监控所可能发生之个资保护争议,并以世界首例之英国Bridges v CCSWP and SSHD案判决为起点,分析我国推动AFR于打击犯罪防止等目的时,所须满足之个资保护要件与实际治理策略。
本文研究之问题依序为:Bridges案所能带来的启发为何?AFR在个资保护法制架构的概念上,所引起之争点为何?又应当如何应对?
本文认为思考任何以科技方式治理决策时,无论是十馀年前全民指纹录存释宪案,乃至大规模AFR,于进行系争权利辨识以及衡平之前,都应先考量降低权利间竞合之风险。如就资料治理言,当政府要将人民对其基于民主之相互信任关系移转至由自动化系统或人工智能进行决策时,因为难以具体地对于该等非人类决策进行课责,因此若期待重塑整体资料治理之信任基础,本文认为更需要有个资权利在法制、程序以及组织上之强化保护与作为。
关键词:面部辨识、人工智能、资料治理、个资保护、GDPR、隐私权、科技治理、自动面部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