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林荣光
自愿性原则作为解决宗教团体自主权与个人基本权之冲突的途径——评欧洲人权法院Fernández Martínez v. Spain之判决
摘 要
本文系以欧洲人权法院于二○一四年所作成之Fernández Martínez v. Spain判决为基础,来探讨「自愿性原则」在解决宗教团体自主权与个人基本权之冲突上的功能与限制。欧洲人权法院在该判决中,将原告自愿接受向着天主教会之忠诚义务的事实,视为权益衡量中的关键因素。除了说明自愿性原则在该判决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亦检视针对此一原则的三个重要批判。
本文主张,特别在涉及宗教聘僱争议的案件中,唯有当该争议是发生于私领域中,当事人自愿接受宗教团体基于信仰所制定之内部规范,当事人之职位对宗教团体使命之实践具重大的重要性,以及宗教团体所作成的决定具备宗教性理由等条件皆同时具备时,在权益衡量上宗教团体自主权相较于个人基本权才具有优先性。
关键词: 自愿性原则、宗教团体自主权、个人基本权、私生活受尊重权、权益衡量、欧洲人权法院、Fernández Martínez v. Spain、宗教聘僱争议、忠诚义务、政教关系
〔公法〕林依仁
开放国家及其宪法解释
摘 要
本文探讨公约适用与内国法间关系的宪法争议。按国际公约经施行法转换后,肇致二以上法规范同在、产生规范冲突。释宪者即应处理规范位阶之定序工作、现有法令与公约内容冲突,与适用复数法规之疑义。
我国宪法为规范国家在国际交往活动,特于第141条默认融合条款。此一宪法尊重条约原则,蕴含类似德国友善条约原则,体现出宪法之固定与开放性。公约施行法为一特殊的继受决定,表征接纳国际人权秩序,经此规范增补衍生之适用争议,亦属宪法法庭的阐明任务。本文从诉讼类型着手,析论公约相涉之基本权解释问题,复涉因法定参照义务,而生是否与如何参照的法令适用宪法争议。前者应侧重有无依循宪法尊重原则而未恣意。至于后者,特别是体系解释与法律续造两种情况,应调和宪法尊重原则与依法审判与依法行政原则间关系。为此试举三例分析。最后对我国释宪权之行使提出若干观点,俾兼顾公约遵守与维护主权。
关键词:国家开放性、尊重条约原则、友善国际法原则、克减规则、体系解释
〔公法〕温祖德
侦查机关调取历史性移动电话基地台位置资讯之合宪性审查——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检视我国法制
摘 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案,针对侦查机关蒐集调取个人移动电话产出之历史性移动电话基地台位置纪录资讯,具有深度揭露性、全面触及性及蒐集资讯自动性及不可避免性之本质,纵使该等资讯交由第三人蒐集、储存、持有及控制之,个人对于资讯仍保有合理之隐私期待,因而当国家蒐集取得此类资讯时,构成增修条文第4条搜索,国家应遵循令状原则,本于相当理由核发之令状,方得为之。至于我国法制关于历史性移动电话基地台位置资讯,属于通联纪录,并订有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条之1之规范保护之。然从美国Carpenter案之最新见解及论述,反思我国调取历史性移动电话基地台位置资讯之调取令之立法,应重新思考修正之以充分保障人民之隐私权及秘密通讯自由。
关键词: 第三人调取令、提出文书命令、调取历史性移动电话基地台位置纪录、第三人原则、合理隐私期待、国家监视
〔财法〕黄铭杰
专利权侵害与不当得利——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为具体分析对象
摘 要
本文从不当得利类型论出发,说明在该理论强调应依据各种不同法领域的规范特性及目的,以不当得利规定调整其财货归属状态的基本规范理念下,专利权侵害之不当得利其应返还利益范围的确定,应就「不当」及「得利」二阶段,加以判断。于第一阶段中,确认专利权之归属,非专利权人等所为专利技术的实施,即违反法秩序所预定之权利归属内容,而构成「不当」得利、同时造成专利权人之损害。其次,于第二阶段中,探讨侵权人所受「利益」范围,此际若将其所受利益仅限定于合理权利金,不仅可能混同专利权及其权利行使二者间之手段与目的关系,且亦可能与损害赔偿之所失利益的合理权利金,相互混淆。本文最后并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之具体事实为例,说明应如何将上述主张适用于具体案例中,以得出妥当之结果。
关键词: 不当得利、包裹授权、合理权利金、损害赔偿、专利法、专利侵权、假设性协商法、标准必要专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财法〕林建中
银行分离管制之基础理论——美国法之介绍与比较反省
摘 要
近年「媒金分离」、「产金分离」与「金金分离」等金融政策,成为台湾常提及之概念。美国法上分离政策,经过规模限制、关系人交易限制、业种分离、业种重新允许结合与再次限制等不同阶段演变,最终汇聚在金融控股公司型态。此一结论现为各国金融组织主流管制型态。然而该结构也出现众多问题:包括过于繁复、金融业者性质与风险转变、商品定性与管制困难、及金融机构规模过大问题,特别是「大到不能倒」的救援困境。而这也正是二○一○年后美国重新引入Volcker Rule的原因。
台湾在此问题上,一方面面对类似变迁,但另方面也出现本地特有的想法与挑战。准此,美国法上的处理,特别是法条上概念比较法上的溯源、金融控股公司结构下跨业经营所衍生的问题与挑战、及相关概念与背后理论,对台湾而言均有理解的必要,并希望能借此就台湾在金融分离政策的操作上,产生一定的借镜。
关键词: 金融分离、关系人交易、Glass-Steagall Act、Gramm-Leach-Bliley Act、金融控股公司、大到不能倒、Dodd-Frank Act、伏克尔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