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魏大喨
高龄生存配偶就婚姻住宅法定居住权研议
摘 要
我国已进入高龄社会,民事审判实务常见情形,供夫妻婚姻生活用之房屋,因登记名义配偶死亡,成为共同继承之遗产,生存配偶因遗产分割被迫必需迁离,重新适应新环境。为使高龄生存配偶得以继续居住于原有婚姻住宅权利,法制面有特别创制高龄生存配偶对婚姻住宅有法定居住权必要。法定居住权内容,不在使生存配偶取得房屋所有权,仅规定其有永久居住权为足,目的在提高其得以自遗产中获得现金财货比例,以供晚年生活资金之需,功能上与「以房养老」有异曲同工之妙。惟此种遗产分割方式,将改变共有物分割之「权能合一」传统思维,致不动产所有权与用益权分离,而由不同权利主体取得,性质上与居住人役权相当。人役权制度为我国物权法所无,高龄生存配偶法定居住权之创制,可以仿效日本二○一八年民法继承编新增配偶法定居住权相关规定。
关键词:高龄生存配偶、居住人役权、长期居住权、以房养老、高龄社会、债权物权化、权能分离、遗产分割、适足住房权、人役权
〔民法〕陈自强
契约解除原物返还嗣后不能
摘 要
标的物受领后原物返还嗣后不能,我国现行法下,受领人欲解除契约请求返还其所为之对待给付,层层关卡,困难重重。解除法律效果之规定是否排除给付不能一般规定之适用,又相关规定所谓「可归责」应如何理解,不无疑义。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解除后返还不能,适用给付不能及危险负担一般规定,使返还不能之责任因返还不能发生在解除前或后而有不同。本文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之危险,原则上应由受领人负担,契约解除前,表现在解除权丧失上,契约解除后,则体现在损害赔偿责任上。返还不能,除非可归责于他方当事人,否则,均属于第261条及第226条所谓可归责之情形,解除前有解除权受领人返还不能,解除权消灭;解除后返还不能,受领人负赔偿责任。
关键词:原物返还不能、不得解除模式、价额偿还模式、给付不能、危险负担
〔民法〕陈启垂
消灭时效因于外国法院起诉而中断──兼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
摘 要
民法第129条第1项第3款规定,消灭时效,因起诉而中断。此起诉,在一涉外事件(德商August Storck KG诉请台湾耐斯公司给付买卖价金)中,二○一六年最高法院认为不包括在外国起诉,而民法第131条规定的裁判亦不包括外国裁判。德、瑞及奥的通说与该最高法院见解相反,本文对德国学说见解作较完整介绍,其几乎都肯定在外国起诉与裁判,就消灭时效同样适用国内民法规定,生与在国内起诉及裁判相同效力;仅其所要求条件彼此有差异。
为顾及涉外请求权贯彻的困难、国际司法的互助合作与相互尊重以及国际裁判的协调一致,民法第129条第1项第3款、第131条及第137条所称起诉及裁判或判决,应包括于外国起诉及裁判;民法第137条第2项、第3项的确定判决,亦应包括外国法院的确定判决。
关键词:请求权、消灭时效、抗辩权、起诉、外国法院、消灭时效中断、确定判决、外国判决、准据法、国际管辖权
〔公法〕刘晏齐
从世界潮流到世代正义──下修投票年龄与青少年政治参与
摘 要
台湾自一九九○年代以来历经数次宪法修正,共识最高的降低投票年龄却仍为宪改未竟之业。下修最低投票年龄,意谓给予青少年更多政治参与权利,以解决此群体在国会代表性不足,以及制度性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本文采取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检视自一九九○年代以来调降最低投票年龄之倡议的历程,包括国会与公民团体之论述,以及修改宪法第130条与公民投票法第7条之行动。本文也分析支持调降年龄门槛之论据,如何从符合世界潮流、权利义务对等,到追求世代正义,等同于见证这三十年来台湾的民主化以及社会变迁。而回顾降低投票年龄之倡议史,可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年龄门槛与各项选举和公共事务决策之间的关系,以及未来应如何让青少年有更多公共参与之机会。
关键词:宪法第130条、修宪、最低投票年龄、投票权、选举、青少年、
儿少、政治参与、政治成熟度、法律史
〔基法〕王泰升
台湾法学会五十载──从瓦解威权法治的「木马」到民主法治守护者
摘 要
五十年前威权统治下台湾,出现今称「台湾法学会」的法律人异议团体。一九七○年代法学会以学术讨论为主,偏向与统治权无关的法领域,以避政治色彩,但于美丽岛事件,其成员仍以个人身分站上法庭对抗威权国家。一九八○年代及一九九○年代,法学会凝聚更多具自由民主理念的律师及学者,透过外国人之口、从学理及比较法角度批判威权体制,故发挥「木马效应」,促成了自由民主。此时学术活动经常涉及法与政治的议题,并鼓励法学在地化,开始从事社运。二○○○及二○一○年代,经由与其他团体合办研讨会,将依台湾经验产出的法学论述与外国法学理论相互比较,肯认、精致化台湾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并以学术结合社运,推动法治改革。老而弥坚的法学会,正以公民团体的身分,积极宣扬其信念。
关键词:法治、民主、威权、党国、法律人、律师、学者、自由民主宪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