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63期 (2020年12月)

  •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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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王士帆 
第三人没收程序──评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号裁定
摘 要
当法院对第三人判决没收,其财产权必受到侵害。惟第三人非刑事审判确认刑罚权存否之人,在刑事程序上不具备被告地位,欠缺被告享有之防御权利。鑑于第三人财产权、听审权和救济权的权利保障与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在被告程序外,应为该第三人开展程序机制。这正是第三人没收程序理论。为照护第三人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12第3项要求法院应依职权裁定命第三人参与没收程序,不以第三人或检察官声请为必要。法院基于控诉原则,谕知法律效果是裁判义务,不应受制于检察官声请,在第三人没收亦无例外。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号裁定对此论证精湛,值得扬,惟其对否定说若干论点未充分回应,有爬梳和评释必要,故本文尝试与之进行学术对话。
关键词:没收、第三人没收、没收程序参与人、控诉原则、刑事大法庭

〔财法〕宋皇志 
大数据之竞争法议题──以限制竞争为中心
摘 要
数码经济市场能否健全发展取决于事业间对大数据之自由与公平竞争。鑑于大数据之蒐集与使用所生限制竞争问题日益严重,对其所衍生竞争法议题之研究刻不容缓。研究结果认为大数据兼含促进竞争与抑制竞争之效果,在资料蒐集、储存与使用上皆可能形成市场进入障碍。数据巨擘可能具有市场力量与独占地位,也确已有滥用独占地位之实例。两家握有巨量数据之公司倘共同决定大数据之蒐集手段、使用方式、或交易模式,进而影响相关市场之竞争秩序,可能构成联合行为。当两家事业结合后之市占率超过法定比例时,因竞争程度下降可能会有限制竞争之虞。本文于学理上提出大数据于限制竞争议题之理论架构,于实务上可供公平交易委员会与法院于个案审理时之参考。
关键词: 大数据、数据驱动经济、竞争法、限制竞争

〔财法〕臧正运
论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理难题与法制策略──以我国的规范与实践为核心
摘 要
金融科技的浪潮重塑了金融服务的疆界,同时也为金融监理机关迎来前所未见的艰钜挑战。本文尝试提出有助厘清最为核心之金融科技监理实务难题的分析框架,希冀帮助监理机关在面对「作业」、「业务」及「市场」三个层次之金融科技创新时,思考并制定因应之策。透过此一分析框架,本文梳理出三大核心监理难题:「监理资源匮乏」、「监理协作困难」以及「监理实证不足」,并透过三个与上述难题息息相关的法制挑战:「委外监理」、「产金分离」及「市场开放」来具体分析这些难题的内涵,并以我国的规范现况与实践为论述核心,提出可以有效回应前开监理难题的三大法制策略刍议:「监理实验及行为洞察机制」、「消费者赋权的基础法制设施」以及「数码监理申报及产业沙盒」。
关键词: 金融科技、金融科技监理、普惠金融、委外作业监理、产金分离、监理科技、消费者赋权、开放银行、监理沙盒、行为洞察、数码监理申报、产业沙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