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60期 (2020年3月)

  •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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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刘邦扬
自诉存废的十字路口──规范目的与实证研究的考察路径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以国家诉追主义优先,并辅以自诉制度,此种设计模式向来被认为可以防止检察官滥权不起诉,亦可达到保护犯罪被害人之目的。惟我国之自诉运作向来颇受批评,即便目前改采强制律师代理制,于二○一七年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中仍旧引发存废之论。本文随机抽取台北地方法院计347件自诉判决,包含699名被告,发现改采强制律师代理制后,被告的有罪率反而由修法前的5.6%下降至1.9%;修法后有76.6%的被告获得不受理判决,理由以未委任律师与该案不得提起自诉为大宗,足见自诉人不愿遵循现有规范,应是成效低迷的主因。在预防滥诉且兼顾犯罪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刑事诉讼有偿制可提高诉讼成本,使自诉改采付费有偿制,应属变动幅度最小的修法途径,值得吾人加以考量。
关键词:自诉制度、犯罪被害人保护、刑事诉讼有偿制、控诉原则、强制律师代理制、法学实证研究

〔公法〕陈贞如
论海上军事活动之国际法规范
摘 要
关于海上军事活动之国际法规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透过相关通行制度之安排,确保军舰于领海、国际海峡与群岛海道之航行,以及军机于国际海峡与群岛海道之飞越,相关军事活动若不悖离于「和平目的」,仍有存在之空间。公约透过模糊之规范用语,尝试平衡相关国家之权利和义务,遗留相关法律问题,须透过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惟公约缔约国可透过声明,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其军事活动之管辖权,使得此一机制未能发挥功能。但近年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相关案件之管辖权认定,渐趋宽松,一旦进入实质审理时,争端解决机制将面对新的挑战,必须加以克服。
关键词:海洋自由论、海洋封闭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无害通过、过境通行、群岛海道通过、船舶、军舰、海上军事活动

〔公法〕杨子慧
裁判宪法审查初探
摘 要
二○一九年初公布的我国宪法诉讼法之核心,在于引进德国裁判宪法审查制度。裁判宪法审查,意指人民于宪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权利遭受公权力侵害,于符合用尽法院审级救济途径之要件,始得推导出人民针对确定终审法院裁判违宪得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的一项宪法诉讼程序。裁判宪法审查于宪法诉讼程序面向,涉及人民诉请客体涵括国家公权力行为的法院裁判;于宪法实体法面向,关涉联邦宪法法院对于法院裁判进行实体违宪之审查范围及审查标准,主要系宪法法院审判权与专业法院审判权间权限划分问题。本文初步探究德国裁判宪法审查制度,主要阐明制度背景、规范依据及法制内涵、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实务运作衍生之争议问题及其因应之道。文末评析我国宪法诉讼法相关规范,期为我国于二○二二年一月四日施行宪法诉讼新制之借镜与参考。
关键词: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宪法诉讼法、基本权利救济之宪法诉讼、宪法法庭、审查庭、裁判宪法审查、用尽救济途径、原则重要宪法意义、贯彻基本权利

〔劳社法〕吴姿慧
受僱者于「下班后」遭受性骚扰事件与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之关系──以性别工作平等法「执行职务时」之认定为核心
摘 要
性别工作平等法对于消弭职场性别歧视与保障性别工作平权,功不可没。惟「敌意性工作环境之性骚扰」类型,以受僱者于「执行职务时」遭受之性骚扰始为雇主防治之范畴,受僱者是否处于「执行职务时」,常见争议。本文以工作时间为基础,参酌执行职务之环境及其他事项,试图区分为受僱者于雇主支配管理之工作环境下执行职务遭受性骚扰、于雇主无法支配管理之工作环境下执行职务遭受性骚扰、以及参加雇主期待其员工应为之活动遭受性骚扰三种类型,再依执行职务之时间及地域上之内在关联性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执行职务不可囿于劳基法工作时间之认定、重视下班后应同事邀请聚餐发生性骚扰事件之本质与判断,并提出性骚扰三法之体系应予整合之建言。
关键词:敌意性工作环境、胁迫性工作环境、冒犯性工作环境、敌意性工作环境性骚扰、交换利益性骚扰、性别工作平等权、性别歧视、执行职务、外勤工作、出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