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许炳华
商标法与言论自由之交错:美国Matal v. Tam案之合宪性探讨──再探我国商标法之「公序良俗条款」
摘 要
二○一五年十二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In re TAM案全院庭审,该判决翻转过往七十年之判决先例,认定联邦商标法之诋毁性商标禁止注册条款,因侵害权利人之受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保障之权利,无法通过严格审查而违宪,这在商标法及增修条文第1条法理之领域均属盛事,然同时期之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亦面临Pro-Football, Inc. v. Blackhorse案之争议,假使该院不采In re TAM案之论点,即有判决歧异之可能,幸最高法院剑及履及地在二○一七年六月之Matal v. Tam案认定上开条款违宪,为该等争议画下休止符,不过可预期地,也将对商标审查制度造成严重冲击,全案所呈现者有如言论自由基础理论与商标法理之冲撞,而我国商标法之公序良俗条款虽尚未有如美国争议之白热化,惟未雨绸缪,司法院释字第744号恰提供了一个得以理性思辨之论坛。
关键词: 诋毁性商标禁止注册条款、公序良俗条款、言论自由、违宪条件原则、商业性言论、政府言论、观点差别待遇规范、严格审查、中度审查、事前限制
〔劳社法〕张义德
论劳工隐私权之保障──以日本法为借镜
摘 要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相当之特殊性,雇主虽有探知劳工诸多个人资料的需求,但劳工作为自然人,其隐私权当亦受到保障,是以应如何平衡雇主与劳工双方之利益状况乃为一大难题而有研究的必要性与价值。由于日本自一九九○年代起即逐渐重视此议题,本文遂拟先探究在我国法制中的隐私权内容及其宪法基础与对于隐私权的保障规范,并依在职场中的隐私权侵害态样整理相关实务判决与学说见解以了解对于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后,再以隐私权在日本民法及宪法上的发展作为基础,透过整理日本实务及学说的发展,探究劳工隐私权概念的发展,并分析劳工隐私权可能受侵害的态样及其救济方法。而在认识两国对于劳工隐私权的保障法制后,再以比较法的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求达到尊严劳动之目的。
关键词: 劳工、隐私权、人格权、个人资料、雇主询问权、监看电子邮件、健康检查、劳动契约
〔民法〕林易典
论民法第1064条准正规范之功能──欧陆主要国家与我国民法之准正规范的比较观察
摘 要
准正制度之目的,系于非婚生子女于规范上受有不平等对待时,使其能于法定特定情事下取得婚生性,转换身分并因此适用婚生子女之规范,而于此等情事下与婚生子女平等对待。于认领规范具有身分效果而能发生法律上父子关系时,准正规范于立法政策上即应以经认领为要件,且仅具有取得婚生性之效果而不发生法律上父子关系。惟非婚生子女于我国民法规范下本已被平等对待,其并无透过第1064条准正规范取得婚生性之需求,且第1065条认领规范于发生父子关系之外亦具有取得婚生性之效果,而不妨删除第1064条准正规范。
关键词: 准正、嗣后婚姻、婚生性、父子关系、血缘连系、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认领、强制认领
〔刑法〕李荣耕
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条之1第3项的证据排除规定
摘 要
为了促使侦查机关遵循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各样法定程序,立法者于该法中制定有证据排除的规定。该条的规范模式与刑事诉讼法的类似规定相当不同,是以特定条文的违反为适用的要件。这样的立法方式,同时有着涵盖过广及过窄的问题。亦即,并不是所有第5条或第6条所规定所有的事项或程序,都应有证据排除规定的适用,该二条以外的条文也不当然就没有适用证据排除规定的需要。在参考美国的立法例后,我们的建议是,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证据排除规定应以「通讯监察违法」为要件。再者,在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的通讯监察时,可以借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Giordano案及Chavez案所建立的双阶审查理论,决定是否排除所取得的通讯内容。
关键词: 通讯监察、监听、违法通讯监察、违法监察、证据排除、核心地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