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魏伶娟
论药品制造业者于不良反应事件下之民事药品责任──以德国损害赔偿法第二次修正法对药品交易法之改革面向为考察中心
摘 要
随着医药科技进展,不断有新药品进入市场,期望能更好地发挥治癒疾病或减缓疾病伴随而来之痛苦等效果。惟若药品具有无可容忍之有害作用,致使用者之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害,那么在民事层面上,如何使其获得适当赔偿,于现代社会实为一相当重要之课题。其中,因药品制造业者身为药品得以面世的催生者,其资力状况亦多相对雄厚,故往往身处求偿风暴之中心。就我国现行法规言,并未另设有民事药品责任制度,故常见药品受害人依民法侵权责任或消保法商品责任等规定,向药品制造业者请求损害赔偿。但在此规范框架下,药品受害人往往受累于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因举证不足而遭受败诉苦果。相对地,如何完善民事药品责任之架构、面向与内容,为德国立法者长期关注之焦点。于第二次修正损害赔偿法时,立法者选择在药品交易法第84条、第84a条规定中,分别透过转换药品缺陷领域之举证责任、引进因果关系推定以及新增资讯请求权等设计,力图缓和药品受害人在药品诉讼可能面临之困境。整体而言,德国民事药品责任所采取之规范模式,确有其值得借镜之处,应可作为我国将来在进一步规划民事药品责任时之参考对象。
关键词: 民事药品责任、侵权责任、消保法商品责任、药品交易法、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比例、资讯请求权
〔刑法〕林钰雄
不法原因给付与犯罪所得没收──初探刑法上之准不当得利
摘 要
「出于(双方)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如向公务员行贿,使其从事职务上行为,应认给付者亦具有不法原因。此类案例,单就给付者依民法上不当得利,不得请求返还而言,固无疑义;但问题是:为何同样出于不法原因而受领贿款之人,依法却能保有不法利益?给付者固然咎由自取,但受领人更值得法律保护吗?本文从此问题意识出发,指出「透过不法行为之利得,必须被排除」乃整体法规范秩序的共同立场,民、刑、公法皆然。民法不当得利制度只处理到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但受领人能否终局保有该利益,仍应并看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利得没收制度,性质上即是刑法上之(准)不当得利,本文以不法原因给付为核心,探讨民、刑法之不当得利制度之交错问题。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没收、利得没收、不当得利、发还、被害人优先原则、准不当得利、返还给付、扣押、假扣押
〔刑法〕谢如媛
少年修复式司法的批判性考察──从少年的最佳利益到利益衡平?
摘 要
修复式司法运用于少年事件已成为刑事政策上重要议题。然而,在严罚化及被害人地位提升的趋势底下,修复式司法若着重在各方利益(加害人、被害人、社区)的衡平,可能与促进少年健全成长的目的相违背。片面强调少年认错道歉的重要性、并要求负起修复的责任,可能使得少年非行的社会经济脉络被忽视、掩盖,以「究责」为目的的作法也会减损少年司法的福利色彩,并影响少年最佳利益的考量。本文从少年认错的心理过程、少年司法应如何看待少年面对被害(人)的态度、以究责为目的并将非行责任个人化的问题点、少年的社会融合等观点进行分析、检讨与建议,以期修复式司法在少年事件的运用能够更谨慎而完善。
关键词: 少年、修复式司法、被害人参与、被害陈述、少年的最佳利益、健全成长、责任、悔悟、社会融入、再统合
〔财法〕陈俊元
强制保险或强制揭露?我国会计师责任保险定位之再省思
摘 要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观点,厘清我国会计师责任保险之定位,并提出具体之立法建议。会计师具专业守门人之性质,如何在其责任与保护投资人间寻求平衡,甚为重要。首先,本文认为我国目前仍欠缺全面采取强制保险之正当性基础。我国现行法仅要求法人会计师事务所强制投保,亦非妥适。再者,美国法在律师责任保险有关于强制保险与强制揭露两大模型之辩论,且多数州采取强制揭露之方式,可供我国参考。由于两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本文乃主张我国可采取综合模式──基本上采取强制揭露,但在必要时适用强制保险之模式,如此也有助于责任保险监督与信号功能之发挥。最后,本文据此重新架构细部法律关系,并提出建议修正条文,以供后续研究与实务之参酌。
关键词: 会计师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守门人、公司治理、强制保险、强制揭露、监督功能、信号功能、告知后同意、法人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