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黄松茂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体系──给付不能概念之重生与再造
摘 要
依我国传统学说见解,给付不能之概念乃债务不履行类型化之起点。我国民法债编主要继受德国一九○○年民法,然其债务不履行之体系,是否果真如传统见解所言,以给付不能及给付迟延为两大基本态样, 为本文所提出之疑问。本文将从学说理论史(Dogmengeschichte)之角度,探讨「给付不能」之概念在十九世纪Pandekten法学及德国民法立法时所扮演之角色,冀能由此重新检视我国债务不履行体系,并建立起衔接我国契约责任法与国际契约法之桥梁。另一方面,德国债法修正之初主张效法国际契约法文件,消除一切给付障碍态样之区分,然德国二○○二年债法现代化后之给付障碍法制,是否果真脱离类型区分之羁绊,亦为本文之观察重点。
关键词: 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债务不履行、履行请求权、联合国买卖公约、欧洲契约法原则、国际商事契约通则、违约救济、德国债法现代化、义务违反
〔刑法〕陈英淙
论警察危害防止与刑事追诉的分与合
摘 要
行政权与司法权系两个独立且相互制衡的运转机制,警察既隶属于内政部,复又必须接受检察官的指挥侦查,故警察任务与职权分属行政与司法性质乃势所必然,本文首先探讨其危害防止和刑事追诉的本质。再者,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在警察行使职权时,却呈现出判断上及分类上的困难,是为警察双重功能措施,需予以辨明,此属于分的层次;反之,刑事诉讼法却出现「得使用强制力,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字眼,遭到有否符合法治国明确性原则的质疑,又强制力的种类、强制执行的其他要件,均有深究的必要,这属于合的范畴。本文于讨论上述问题时,均分别指出我国法律制定上、及法律概念上值得商榷之处,并提出判准之道;最后,于文末简评两则案例加以印证。
关键词: 危害防止、刑事追诉、警察双重功能措施、整捆措施、司法行政处分、缩短程序之即时强制、直接强制
〔财法〕洪德钦
欧盟银行单一清理机制之研究
摘 要
欧盟单一清理机制(SRM)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运作,象征银行清理的欧盟化。SRM采取银行内部纾困原则,以有秩序地执行问题银行清理程序,打破传统上银行「大而不能倒」之迷思,避免诱发银行道德风险与法律规避。SRM目标在于维护银行纪律、市场功能、政府基金及金融稳定。SRM是欧盟推动银行联盟的一大支柱,对欧盟银行、会员国、国际金融规则等皆将带来重大影响。本文从法律研究方法分析SRM的发展、学理论证、法律规定、组织架构、清理计画内容及要件、单一清理基金的使用条件及程序等议题;同时论证SRM的意涵与影响、比较与台湾银行清理的规定与实践,并提出一些建议,作为台湾金融改革之参考,以完善我国银行清理体系,维护台湾金融稳定。
关键词: 银行联盟、欧盟、单一清理机制(SRM) 、单一清理委员会(SRB)、单一清理基金(SRF)、复原计画、清理计画、内部纾困、2014/59指令(BRRD)、道德风险
〔财法〕刘承愚
公开发行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
摘 要
以认股权凭证及限制型股票为主体的股权激励,为公司重要的人力资源及财务工具。欧、美及香港在历经二○○一年安隆(Enron)案及二○○八年金融危机洗礼后,更将股权激励采为稳健薪酬制度下重要的薪酬工具。惟我国由于特殊的时空背景,对发行公司利用股权激励设下多重限制,包括以独特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准」为管制手段。按股权激励仅为薪酬一部分,本文以实际案例试算可知,控制股东自薪酬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方式,是领取现金激励而非股权激励。且近年来我国已引进薪酬委员会制度,建议可以加强薪酬委员会的功能及资讯公开义务、将「数量管制」改为「数量门槛」而由股东会为特别决议、资讯公开、及表决回避等公司治理手段处理员工股权激励。
关键词: 股权激励、认股权凭证、限制员工权利新股、限制型股票、公司治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控制股东、薪酬委员会、表决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