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50期 (2017年9月)

  •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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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黄健彰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程序瑕疵之效力
摘 要
有程序瑕疵的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效力,涉及每一区分所有权人的权益与决议的稳定性,是理论与实务上的重要问题。本文先总说其效力,再分别针对「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程序瑕疵违反之事实非属重大且于决议无影响」、「对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程序瑕疵未当场表示异议」与「区分所有权人诉请撤销决议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分析有程序瑕疵的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效力。本文着重于成本效益分析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衡量,就既有的学说、实务见解及修正草案予以回应,并提出解释论与立法论上的建议。本文以为,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规约时,区分所有权人得于决议后三个月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区分所有权人对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未当场表示异议者,不得诉请撤销。如程序瑕疵的情形非属重大且于决议无影响,则法院得驳回撤销决议之诉。
关键词: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程序瑕疵、违反之事实非属重大、于决议无影响、当场表示异议、诚信原则

〔民法〕吴振吉
论交通事故与医疗过失竞合理论──以日本法为借鑑
摘 要
童综合医院神经外科案系我国医疗诉讼实务具指标意义之案件,涉及被害人先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害,再因医疗过失导致损害扩大。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一次判决认为交通事故及医疗过失成立客观行为关连之共同加害行为,令医方须就被害人之全部损害负赔偿责任,引发舆论及医界极大回响。实则,本案中交通事故及医疗过失不仅二行为之性质迥异,在时间上及场所上亦有明显区隔,从而二行为并未具备客观的行为关连性,无由成立客观行为关连之共同加害行为,而仅系各别独立之加害行为偶然形成竞合。因之,各加害人仅须就与其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之损害部分负责。然而,于部分交通事故与医疗过失竞合之案例,无法如本案可明确区分二者所生之损害,则就重叠之损害部分,可能为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择一之原因力所致,亦可能二者皆系真正原因但其加害部分不明,此时则应分别适用或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之规定,令各加害人就损害连带负责。
关键词: 交通事故、医疗过失、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刑法〕许恒达
公务员斡旋贿赂暨影响力交易罪立法刍议

摘 要
我国已经将联合国反贪腐公约内国法化,而公约要求处罚收受贿赂而请讬主管公务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未来如何因应,即为立法上必须处理的棘手难题。本文即讨论公务员斡旋贿赂罪及影响力交易罪是否及如何入罪化的问题,讨论脉络先从公约内容及德国、日本、法国、奥地利等立法例的比较检讨切入观察,接着分析我国现行贪污刑法中既有的相关规范有无处罚缺口,然后再从法益保护及规范必要性等面向,检讨构成要件的设计走向,最后则提出笔者建议未来的立法条文。
关键词: 联合国反贪腐公约、影响力交易、公务员斡旋贿赂、贿赂、图利、
贪污

〔公法〕林欣柔
爱滋筛检与告知后同意──爱滋例外主义转向趋势与台湾法制之检讨

摘 要
国际间受「爱滋例外主义」(HIV Exceptionalism)思维影响,向来认为爱滋筛检应取得受检人事前经告知的、自愿的、特定的同意,不同于一般血液检验系以病人之推定同意及例行进行为原则。近来为发现更多感染者,美国疾病管制局与世界卫生组织及联合国爱滋病规划署主张降低测前谘商及取得明确同意之要求,改采由照护者对病人(physician-initiated)例行性提供检验、但病人得拒绝(opt-out)之筛检模式,引发是否损及受检人告知后同意权利之论辩。本文借由文献整理及分析,检讨爱滋例外主义之兴起背景、转向因素及论辩之证据基础,与爱滋条例筛检规范之正当性。本文发现,目前尚无充足证据显示降低测前谘商与明确同意之要求可提高受检率,增进重大公共利益,且爱滋条例已允许广泛的强制筛检,自愿性筛检之谘商与同意要件也相当宽松,不具备进一步放宽受检人权利保护要求之条件。为平衡兼顾爱滋筛检发现感染者之公共卫生需求及受检人选择接受筛检与否之自主权,卫生主管机关应增加例行性提供筛检服务之对象范围,推动在特定场域由照护者启动筛检流程、测前提供资讯、取得个人告知后同意之选择加入筛检(opt-in),在尊重受检人自主权之前提下,增加爱滋筛检之可近性。
关键词: 爱滋例外主义、告知后同意、选择加入、选择退出、身体自主权、爱滋筛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