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49期 (2017年6月)

  •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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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法〕沈宗伦
标准必要专利之法定授权与专利权滥用──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中心
摘 要
标准必要专利之专利权滥用与「公平、合理、无歧视」授权,涉及电信产业相关通讯技术之研发与应用,以及标准制定组织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政策,若标准必要专利之专利权人已完成「公平、合理、无歧视」授权之宣誓,未来是否仍得对标准技术的使用者,主张排除或预防侵害请求权?若专利权人并未完成此宣誓,则是否排除或预防侵害请求权的主张,便当然具备衡平的正当性?本文希望借由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双重角度,期能调和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专利权之行使与「公平、合理、无歧视」授权间之冲突。当前我国积极参与第五代通信相关之研发与应用规划,本文之成果或可作为未来我国司法实务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潜在争议解决的参考,同时对于未来因应标准必要专利可能的修法,亦提出相当程度的指引与建议。
关键词: 专利权、标准制定组织、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宣誓、「公平、合理、无歧视」授权、排除或预防侵害请求权、专利权滥用、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善意缔约义务

〔劳社法〕吴姿慧
国道收费员适用劳基法之争议问题──兼论我国行政机关约聘僱人员与劳基法适用之问题
摘 要
国道收费员因收费站遭裁撤,与交通部高公局爆发劳资争议而备受社会瞩目,案件争点恰为我国公务机关约聘僱人员常见争议之缩影:其一,约聘僱人员因适用法源不同,而有适用与不适用劳基法两种类型。依僱用办法聘用之人员,因铨叙机关认为聘用人员为行政契约关系非属劳基法之劳工,劳动部迄今未将之纳入劳基法之适用,然民国一○四年最高行政法院对高公局与收费员间之争议,认定为僱佣之私法关系而不予受理;其二,约聘僱人员适用劳基法者,常见执行具有继续性之工作且一再续约,最高法院以其非公务机关之常备人力或经费系法定预算所为之支出,系属可在特定期间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承认其长年续约之合法性。此种对公私部门采取不同之审查密度,是否透过司法判决开放公部门定期契约之门?恐受质疑。
关键词: 劳基法适用范围、约僱人员、临时人员、行政契约、定期契约、特定性契约、继续性工作、以预算原因聘僱之人力、企业经营风险、庶务性之工作

〔民法〕张永健、何汉葳、李宗宪
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地方法院车祸致死案件慰抚金之实证研究
摘 要
民法第一九四条之死亡慰抚金,法院尚未发展出明确之酌定规则。实际上法院酌定之金额,是逼近同案同判,还是近乎随机,过去的文献尚未提出明确分析。将二○○八年至二○一二年地方法院车祸致死案件用在线性混合效果模型与结构方程模型,本文探究法院判给个别原告与全体原告之慰抚金数额,是否有迹可寻,并检验学说与作者自行提出之规范主张与实然猜测。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原告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与慰抚金数额高度相关。但从不同角度观察,会得出配偶或受扶养父母或未成年子女获得最高额慰抚金之不同结论。当被告必须自掏腰包支付原告之财产上损害时,其负担越重,慰抚金数额越低。最高法院所明示下级法院应该考量之点,反而没有明显影响慰抚金之酌定数额。
关键词: 生命、慰抚金、收入、年龄、破产、亲属关系、调整补充机能、固定效果、随机效果、结构方程模型

〔刑法〕薛智仁
变迁中的肇事逃逸罪──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号刑事判
摘 要
自一九九九年刑法增订肇事逃逸罪以来,本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解释成为学说与实务争论不休的议题,本文评释之最高法院判决透过本罪保护综合法益的方式,支持其重刑正当性,并扩大其适用范围,预料将成为本罪的标竿判决。不过,本文分析指出,本判决对肇事逃逸的事实认识有所偏颇,其所运用之法益论述反而是在掩饰本罪的正当性疑义,并且导致违反罪刑相当原则、降低法安定性的适用后果。因此本文建议,在修法之前,应回归保护生命与重大身体法益的观点,将本罪视为平衡大众交通危险的特殊遗弃罪,以此作为解释本罪的基础。同时,立法者不应再漠视本罪的改革必要性,尽速完成修法。
关键词: 肇事逃逸罪、遗弃罪、肇事概念、逃逸概念、不作为犯、保证人地位、交通刑法、不自证己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