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张志伟
记忆或遗忘,抑或相忘于网络──从欧洲法院被遗忘权判决,检视资讯时代下的个人资料保护
摘 要
欧洲法院(Europäischer Gerichtshof, EuGH)在二○一四年五月针对网络上的个人资料保护作成指标性判决,判定只要该当事人享有资料保护法上的删除请求权,搜寻引擎业者Google即负有义务,将特定连结从其搜寻结果列上移除。文献与媒体报导多简称为「被遗忘权」判决。本文旨在介绍并分析此一欧洲法院指标性裁判,并针对判决所肯认「特定搜寻结果不予显示之请求权」(Anspruch auf Nichtanzeige bestimmter Suchergebnisse,下称为「被遗忘权」)的论据加以探讨。对此判决有基础了解后,则试图从我国宪法及德国基本法规范中探求该请求权的宪法基础及其衡量因素;再者,本文亦探讨如何将此一请求权具体落实于法律;最末则是评释我国法院关于被遗忘权裁判,借镜欧洲法院裁判的论理,探讨个人资料保护法制上可能的继受途径,以作为本文的结论与展望。
关键词: 欧洲法院、被遗忘权、人格权、资料保护
〔公法〕宋峻杰
日本学校事故与国家赔偿责任认定之考察──以日本学校事故判例法理为引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上乃出现有学童、抑或学生因国公立学校设施整备不当或是教师违背安全注意义务而遭逢伤害,事后由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校方提起国家赔偿请求之诉的案例。基于学校教育乃国家为落实保障人民受教育权所应当采取之诸多政策中的重要一环,故透过「学校事故」与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探讨,进一步明确指出国家(政府)真正应为之事,乃有其意义。惟「学校事故」因人、因时与因地之各种条件,而具多样性,因此基于宪法保障儿童人权(受教育权)之观点,审视法院是否对于各种案例之前因后果,有适当的理解并从而依法且合理地裁定原告之诉讼请求乃有其必要。本文即试以邻国日本为他山之石,对其累积迄今之庞杂的学校事故判例法理,于部分条件限定下进行一整理与检讨的工作。
关键词: 学校事故、国家赔偿、安全注意义务、行踪掌握义务、受教育权、成长发展权、教育条件整备权、在学契约、与有过失、修复式正义
〔劳社法〕徐婉宁
通勤灾害之认定基准──兼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诉字第一○五五号判决
摘 要
通勤灾害是否属于职业灾害,对于劳资双方的权益有重大的影响。我国于劳工保险条例授权制定之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致伤病审查准则中,明文规定将通勤灾害视为职业伤害,而予以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保险给付,然其是否属于劳基法上之职业灾害却非无争议。再者,现行法上对于通勤灾害之定义与认定基准,实付之阙如。则通勤灾害之认定基准是否和一般的职业伤害相同,应具备「业务遂行性」与「业务起因性」,即有疑义。盖通勤灾害之本质,与职业灾害并不相同,后者乃系处于雇主控制下,业务所内含之危险现实化的结果。则如何去认定是否属于劳工保险应予给付之视为职业伤害的通勤灾害,实有加以探究之必要。本文拟借着评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诉字第一○五五号判决,厘清我国通勤灾害之认定基准,并透过日本法之介绍,探究通勤灾害应有之认定基准。
关键词: 通勤灾害、业务遂行性、业务起因性、职业灾害、就业关联性、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职灾补偿、劳保条例、职业灾害保险
〔民法〕林宗颖
医疗机构组织责任之理论建构与案例类型之具体化──以德国与台湾案例为中心
摘 要
现代医疗服务高度分工下,医疗纠纷往往非个别医师医疗过错所致,而系医疗机构经营过程风险实现之结果,医疗机构应妥适规划经营流程、形成整体营运组织,以确保病人之生命身体安全,医疗机构若违反此组织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此与僱用人责任系以所属医师有医疗过错为前提,尚属不同。盖依法人实在说及过失客观化之观点,法人团体得独立履行义务、并为其义务违反独立负责,故非自然人之医疗机构仍得就其本身组织义务之违反独立负侵权责任。医疗机构组织责任之建构,使病患无庸再探究个别医师有无医疗过错、究竟医疗过错系存在于何医疗环节,有助于无医疗专业知识之病患求偿,而医疗诉讼不再仅聚焦于个别医师是否有医疗疏失,亦有助于缓和医病间紧张关系。
关键词: 医疗机构组织责任、组织义务、交易安全义务、法人团体侵权责任、僱用人责任、自己责任、代负责任、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