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47期 (2016年12月)

  • 2016-12-31
  • SystemAdmin
〔民法〕杨宏晖
加盟契约内容控制之理论与实务
摘 要
加盟具有自治与体系之拘束,使得加盟关系在自治面向之外,又带有高度团体利益的体系拘束,因加盟具有不对称性与继续性,对于契约内容控制有高度的需求。对于契约内容控制可出于不同的理由,如民法第71条、第72条或第247条之1。加盟业主除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之外,也必须兼顾加盟者的商业利益,从而对契约条款的适法性,往往都需要利益衡量。本文对于实务及学理上常被讨论之契约条款,诸如:最低销售数量、品质准则与销售准则、企业财务或人事高权、产品价格决定权、控制权约款、商品采购约款、独家经销约款、同意权保留约款、竞业禁止约款等等,进行检视及分析,并提出个人看法,以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加盟、加盟契约、自治与体系拘束、诚信原则、定型化契约、内容控制、竞业禁止、采购限制、企业经营者、独家经销

〔民法〕刘晏齐
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儿少福利、法律与历史的分析
摘 要
相较于一九九○年代以前有关儿少保护措施之阙如,台湾自一九九○年代初期以后,随着少年福利法、儿童福利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等法律的制订,到一九九九年内政部儿童局的成立,以及二○○○年以后与儿童及少年保护有关的法律逐一公布施行迄今,这二十多年来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中心的法律体系见证了台湾社会对儿童与少年的保护观念的急遽转变。本文旨在耙梳台湾于如何的历史与社会脉络中,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与政策,何以在一九九○年代以后大量出现。我认为从战后到一九九○年代迄今,由于台湾的义务教育之普及与延长,使得绝大多数的儿童与少年停留在学校的时间更为长久,因此童年经验有朝向同一化的倾向,且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此外,由于台湾家庭结构的巨大改变,家户组成逐渐以父母与少数子女为成员者为多数,父母与子女之关系因此越加紧密。是以儿少的形象与战后初期相较,已逐渐转变为不成熟的、纯真无辜的、依赖无助的、需要成年人加以保护。一九九○年代以后正是因为此等历史与社会因素之交织,而出现了大量的儿少立法。然而,在此种以未成年人形象的单一化为基础之立法,事实上是忽视了个体的生命经验,这些非一般认知下的儿少们,在以儿少保护之名的立法与政策中,未必能获得最佳的保障。
关键词: 儿童及少年福利、未成年人、儿童的最佳利益、立法、法律史、社会史、童年的建构、童年社会学、福利主义、战后台湾

〔民法〕周伯峰
论民事上歧视禁止规定的证立可能性
摘 要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民事上歧视禁止规定在现代民法体系中可否证立的问题,也就是说民事上歧视禁止规定对于建立在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之上的现代民法来说是否是一个无法相容的异物?认为民事上歧视禁止规定是无法证立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因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分配正义,而分配正义的实现并不是现代民法的任务;其二,这样的规定是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是一种强迫性道德的法律化。而本文则试着指出,分配正义的实现也是民法的任务之一,而且民事上歧视禁止规定的明文化也没有混淆法律与道德的问题。民事上歧视禁止规定其实意味着一种以平等限制自由来确保自由的想法,而这是现代民法或契约法的发展趋势或未来。
关键词:民事上歧视禁止规定、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平等对待、分配正义、法律与道德、自由与平等

〔刑法〕黄义成
论触法少年之移送制度
摘 要
我国少年事件处理法在少年保护与刑罚之分野上,设计立法移送及司法裁量移送机制,将部分少年排除于少年法院保护体系之外,然立法移送机制是犯罪控制之手段,而司法裁量移送之要件极为宽松,此等机制之设计,使少年极易被排除于少年法院保护体系,混淆少年法院与少年刑事法院之分野。我国应重新思考少年移送机制之设计,本文主张少年犯罪原则上应由少年法院依保护事件处理,如法律政策仍选择维持少年移送机制,则应删除立法强制移送模式,仅留司法裁量移送模式,个案审酌衡量少年之矫正可能性与对社会可能造成之伤害。法律并应更精细地具体化法院于移送时应审酌之要件,审理程序应召开辩论庭,赋予少年程序权,以建立较为完善之少年移送机制。
关键词: 少年、犯罪、保护、刑罚、移送、少年法院、刑事法院

〔刑法〕周漾沂
刑罚的自我目的性──重新证立绝对刑罚理论
摘 要
本文立基于德意志观念论的理性主体性默认,重新证立绝对刑罚理论。依此理论,刑罚的意义在于针对犯罪对刑法之否定的再否定;其作用则在于使行为人所主张「否认他人权利」之错误行为准则的效力回转于行为人自身,同样地减损其个人权利,以揭露其错误而使错误可辨识,不仅行为人借此获得理性自我回复的前提,而得以重新正确地建构法权关系,并且也确认他人原先所持之正确行为原则的有效性,最后基此恢复实证刑法规范的效力。
关键词:犯罪、刑罚、刑罚目的、绝对刑罚理论、应报、预防

〔财法〕宋皇志
以美国法之全部实质权利原则为借镜检视我国专利专属授权法制
摘 要
对于专利专属授权,吾人向来认为专属被授权人必得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然而,新近美国学说与实务见解显示,专利专属授权契约倘未将专利之「全部实质权利」(all substantial rights)移转予被授权人,则专属被授权人依然欠缺单独起诉之权。本文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判决进行研究,分析归纳出确保专属被授权人诉讼实施权之关键条款与应避免条款,希冀能作为学术界与实务界之参考。本文并借此反思我国法,经由比较法研究并参酌着作权法之立法后,谨提出二点建议:专利法中宜针对专属授权进一步定义,规范构成专利专属授权之关键条款与应避免条款,且规范上最好能与国际接轨;宜修法明定当专属被授权人取得诉讼实施权时,专利权人不得单独起诉,若欲起诉仅能参与被授权人所提诉讼作为共同原告。
关键词:专利、专属授权、全部实质权利、专利侵权诉讼、诉讼实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