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黄朝琮
受讬义务之对象
摘 要
公司负责人所负受讬义务之服务对象为何人?借由德拉瓦州案例法的比较观察,本文提出受讬义务应系服务于股东利益下之公司利益,公司为受讬义务之直接对象,股东为间接对象,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间,则是透过股东之剩馀财产及风险承受者身分而相连结。我国公司法无论由其规定内容、实务判决,或是学说见解,皆倾向认为公司股东仍保有剩馀财产及风险承受者之身分,故德拉瓦州案例法所发展出来之受讬义务理论结构,于我国法仍有适用。本文并进一步将之应用于公司法第23条第1项及企业并购法新法第5条第1项及其相关实务见解之解释适用等若干议题的分析上,以检验、论证德拉瓦州案例法之受讬义务对象见解于我国法下之可行性。
关键词:受讬义务、经营判断法则、股东优位主义、董事优位主义、剩馀财产及风险、利益冲突、公司出售、无资力区间、企业社会责任、高铁特别股争议
〔财法〕陈盈如
社会企业之定义与其对于传统公司法挑战之迷思
摘 要
社会企业是以「解决一般或特定社会问题」为目标的创新企业组织,其透过一般商业营运模式而非捐赠之方式,在市场机制中得以自给自足。其不但解决了部分的就业问题,亦可达成社会公益之目标。然而,究竟社会企业的定义为何,目前尚无一定论,本文将讨论,对于当前社会企业之发展,究竟是否在现阶段需要对于社会企业下一个严格的定义,并严格规范社会企业之经营决策模式;抑或是,应采较宽松之解释态度,使社会企业得以一般营利组织方式先自由发展。再者,本文将探讨,当社会企业不再以营利为唯一主要目的,其适用公司法是否会对于传统公司法造成挑战,进而改变公司董事与经理人等之受讬义务。本文将就美国与台湾目前之学说与法律详加讨论之。最后,本文将就在现阶段即以专法对于社会企业设立特别规范,与一般公司相区别之必要性做一检讨。
关键词:社会企业、公益公司、受讬义务、商业判断法则、企业社会责任、社会影响力、利害关系人、股东利益达最大化、公司目的
〔劳社法〕侯岳宏
和解在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中之运用——美国与日本制度之启示
摘 要
在二○○九年六月五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劳资争议处理法中,受到瞩目的修正之一,在于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机制的导入。该机制主要是参考美国与日本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希望透过裁决委员会专业且迅速地处理不当劳动行为争议。美国与日本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皆设置特别的行政委员会,对于不当劳动行为事件进行审查,并发布救济命令,在两国的劳资关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值得注意者,在美国与日本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实际运作里,和解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和解可以改善当事人的关系、迅速解决纷争之优点。因此,本文基于上述问题的关心,从利用和解解决纷争之重要性的观点,考察美国与日本在不当劳动行为事件处理过程中和解之运用情形,并且对于我国制度进行检讨,以作为我国在修法时之参考。
关键词:不当劳动行为、劳动委员会、团体协约法、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裁决制度
〔基法〕黄源盛
法律继受与法律语言的转换——以晚清《大清新刑律》的立法为例
摘 要
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所领导下的中国法律近代化,本质上,是一场异质法的法律继受工程,其中,法律语言的转换问题是继受外国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法律继受与法律语言的相互关系是个大课题,由于牵涉过广,本文为了聚焦,乃限缩研究范围,仅论及《大清新刑律》立法继受过程中的法律用语,而不及学理继受与裁判继受。要处理的是,清末为何选择以日本作为继受欧陆法的过渡津樑?修律团队中的成员如何面对传统中国律典旧词与欧陆法新语的转换抉择?而具有法、德与日本影子的这部新式刑法典,在法律语言上具有甚么样的特征?立法过程中曾遭遇哪些困难?施行后的效果如何?又异质法继受下新式法律用语的得与失为何?凡此皆属大哉问,希望透过这段继受外国法中所遭遇的辛苦际遇,寻绎若干法文化上的历史与时代意义,也盼能提供作为当代社会面临相关问题时的借镜。
关键词:法律继受、法律语言、大清新刑律、沈家本、冈田朝太郎
〔民法〕王千维
种类之债下债务人之主给付义务
摘 要
所谓「种类之债」,乃系对于债之关系下债务人之给付内容仅描述一定之种类特征而言。种类之债下债务人主给付义务之特色主要有三,亦即寻获义务、给付应具之品质,以及种类之债之特定等。首先,就寻获义务而言,因符合债之关系所定种类特征之任一标的皆得成为债务人给付之内容,所以原则上债务人乃负担寻获义务。其次,就债务人给付应具之品质而言,民法第二○○条第一项甚且结合民法第三五四条第一项等规定为保护债权人,提供一以品质为核心之标准,作为债务人选择其给付标的与确定其给付内容之依据。若债务人选择之给付标的其品质未达依上开规定所定之标准者,则属不合债之本旨之给付,债务人原始之主给付义务未履行。最后,就种类之债之特定而言,民法第二○○条亦为保护债权人,针对债务人行使其指定权之情形,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原则上须达民法第二○○条第二项前段所定「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之要件,双方当事人间债之关系始侷限于由债务人所指定之特定标的。至于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是否完结,则依据受领迟延相关规范以决之。种类之债之特定所衍生之后续效果,主要乃系按特定之债之标准界定嗣后不能是否成立。
关键词: 特定之债、种类特征、寻获义务、客观不能、主观不能、一般交易观念上应有品质、中等品质、种类之债之特定、指定权、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法定可得受领之状态、给付行为地、给付结果发生地、赴偿之债、往取之债、寄送之债、现实提出、言词提出
〔刑法〕王士帆
网络之刑事追诉——科技与法律的较劲
摘 要
于今日数码资讯社会,对抗网络犯罪成为刑法与相关刑事诉讼法的重大议题。资讯科技为法律带来多方面挑战。当网络成为犯罪工具,国家何尝不想利用网络追诉犯罪。网络之刑事追诉正是科技与法律的一种较劲。科技固然一日千里,但网络侦查措施不管多精密,终究应回归基本权干预的审查体系。对于电脑科技犯罪之蒐证,无论是云端搜索、秘密线上搜索,审查其干预法律依据将是重心所在。因此,探求现行法是否有适当的干预授权基础,成为网络追诉的首要课题。
关键词: 基本权、网络犯罪侦查、网络电话、云端搜索、秘密线上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