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法〕许晓芬
法国生物伦理法制之规范型态——以「胚胎研究」与「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性」为例
摘 要
生命科学相关技术的突破,不断挑战传统法律规范及社会核心价值。法国于二○○四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针对生物伦理之成文立法,其后透过严谨的修法及检讨的过程,试图订定一适合法国社会核心价值之生物伦理法规范,同时回应科技及社会变迁需求。若观察其历程,会发现法国生物伦理法制建构已脱离了单纯「赞成」/「反对」或「允许」或「禁止」,而迈入更细致化的光谱式发展。本文尝试以胚胎相关最主要两个议题为纵轴,并以法国生物伦理法制立法历程为横轴出发,爬梳法国对于以法律型态规范管制生物伦理议题之发展辨证,及其所受内外社会需求变迁之影响所产生之不同回应,并对其建构结果进行综合回顾及省思,以期提供我国对未来生物伦理法制之草拟或修正参考依据。
关键词:生物伦理、人类胚胎、胚胎研究、胚胎干细胞专利、法国生物伦理法、欧洲专利公约、98/44/EC指令、公序良俗条款、欧洲专利局、法国国家伦理谘询委员会
〔民法〕陈聪富
建物瑕疵之侵权责任——商品自伤的损害赔偿
摘 要
本文以商品自伤案件所生的侵权责任作为讨论主题。关于建筑物瑕疵所生的侵权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加害人应依民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高等法院更认为,被害人得依消保法第7条之规定,请求建物出售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指出,各国产品责任法采取严格责任,其保护对象限于人身或其他财产受害,商品自伤之损害,并非产品责任法保护之客体。关于动产之商品自伤案件,既非消保法关于产品责任之保护范围,亦非民法侵权责任保护之对象。而不动产瑕疵所生之损害,固非消保法严格责任之保护范围,但基于保护房屋所有人之权利,房屋建造人应依民法侵权责任之规定负赔偿责任。至于瑕疵房屋之所有人之请求权基础,最高法院以民法第184条第2项为依据,本文则认为应以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规定作为被害人之请求权基础。
关键词:商品自伤、商品责任、商品瑕疵、建物瑕疵、纯粹经济上损失、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基法〕张明伟
附带民事诉讼之检讨
摘 要
民、刑事诉讼法均自上世纪末开始经历重大变革,许多法理已异于立法初期,为免新旧法制冲突,有必要重新检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自程序法理探讨其于当代法制应有之制度功能。在肯认被害人保障亦为宪法诉讼权保障前提下,为有效保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中,有必要限制处分权主义,并在特定犯罪类型中,强制被告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又为免刑事庭滥行移送民事庭而害及被害人保护,敦促刑事庭于犯罪成立之证据基础上附带就民事纠纷一并解决,应删除移送制度,课予法院就附带民事纠纷自为裁判之义务;而于刑事庭已为事实认定前提下,为保障被害人有效另诉请求损害赔偿,可于附带民事诉讼增订禁反言条款,以促进事后之民事诉讼。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纠问、被害人、被告、事实认定
〔公法〕陈仲嶙
评人体研究法的伦理审查机制——宪法疑义与修正建议
摘 要
我国二○一一年通过的人体研究法,将伦理审查机制之适用,扩大及于药品人体试验以外的其他人体研究,是我国研究管制上的一项重大发展,对人体研究中受试者权益之保障意义匪浅。但是,伦理审查机制要求对研究计画进行事先审查,产生限制研究自由的疑虑。倘若未妥善设计,可能因为审查者基于自身价值观或学术意见而干预研究计画之内容,造成对研究自由之戕害。不幸的是,研究自由的考量在人体研究法的立法中并未受到注意。本文认为,我国人体研究法下的伦理审查机制具有高度之违宪嫌疑。相关规定构成针对言论内容之事前限制,但其规范设计恐无法通过事前限制所触发的严苛审查。同时,本法适用范围之规定亦有不够明确的问题。本文建议,在适用范围、审查权限与救济机制这三个面向进行改革。而在修法之前,审查会、卫福部与法院,亦应体察宪法价值,将研究自由之精神融入对相关法条之解释与适用。
关键词:人体研究法、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伦理委员会、研究自由、学术自由、违宪审查
〔财法〕方嘉麟、朱德芳
公司章程自治之界限——以章程置入反并购条款之可行性为核心
摘 要
现代企业业务经纬万端,公司法规范有时而尽,尊重公司自治、赋予章程设计弹性几乎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本文首先讨论理论架构面的核心问题,公司法原则上应定位为具任意性与补充性,而我国实务上因法典架构与路径依赖,公司法强行色彩十分浓厚。其次,本文提出六项政策衡量因素,以建立判断特定章程设计合法性之架构。本文进一步分析近年两则主管机关肯认为合法之章程条款,一则涉及限制董事资格,一则为董事弹性人数。本文认为主管机关错误援引条文类比,并且误解章程条款可能的目的与效果,且未纳入其他政策考量因素。本文从国家经济政策、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控制权市场、保护弱势者等角度分析,认为此两条款之合法性有待商榷。期待本文所提出之章程条款合法性评估标准,亦可适用于分析其他具有争议性的章程条款。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自治、强行法、任意法、路径依赖、董事竞业禁止、董事资格限制、董事人数、累积投票制、敌意并购防御措施
〔财法〕方元沂
从美国股东会电子投票制度论我国股东会电子投票制度之发展
摘 要
股东会电子投票制度,系为因应电子传输科技之发展,而允许股东以电子方式行使其表决权,又电子投票制度与股东会电子通知和电子委讬书制度关系密切,相辅相成,透过其所建构之股东会电子化机制,可降低股东会开会之成本,更有助于股东积极参与,从而改善公司之治理。我国于二○○五年修正公司法条文,明文引进电子投票相关制度,增订了关于股东会电子召集通知、电子委讬书及电子投票等规定。惟电子投票制度于引进后成效不彰,公司法复于二○一二年一月强制符合一定条件之公开发行公司采取电子投票制度。有鑑于我国股东会电子投票制度之相关规范仍存有进一步改善之空间,本文因之观察和分析美国股东会电子投票制度和其对美国公司治理之影响,并比较我国与美国关于该制度之法律规范,为我国将来改进相关规范时提出建议。
关键词:股东会电子投票制度、公司治理、股东会电子通知、电子委讬书制度、股东参与、虚拟股东会议、网络上有价证券活动报告、董事优位主义、股东优位主义、OECD公司治理原则
〔财法〕范建得、洪子洵、侯门
论基因专利实务发展及其评析
摘 要
基因,是否得为可专利之标的?此为生物技术领域发展下,无可避免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将该议题分四部分讨论,综观性地探讨基因技术发展下专利法制实务的对应与评析。首先回顾历年与基因可专利性相关之欧盟规定、指令及美国实务判决,观察历年对于基因可专利性主流观点之演变。继而研析基因的可专利性与生技产业于经济面上之互动,以及基因在被予以专利时所面临的挑战。第三,从基因技术专利化引发之伦理争议出发,以法律经济之角度,将基因专利区分成资讯与物质面,探讨基因被授予专利时应考量的因素,并评论「人类共同遗产」概念导入基因技术保护之可行性,最后回顾并检讨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之不足,以期未来建构生物技术产业相关制度时,有更通盘之考量。
关键词: 基因研究、基因专利、生物技术、科技伦理、共同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