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42期 (2015年9月)

  •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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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法〕王泰升
台湾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国因素——从清末民国时代中国追溯起为例

中国自清末至民国在司法官任用制度上都要求经专业考试,但实践上仍有不少未经考试及格者,且该项考试只重西式法律知识。制度上亦标榜司法独立,但现实上司法官素质不佳,乃以传统官僚体系思维采考核制度,司法官因而难以独立于「上级」之外。国民政府则采司法党化,以党中心控制政治性案件裁判、以党义影响一般民刑事裁判。司法官的待遇差使得传统的制度性贪渎难断根,故社会对司法官观感更差,越少人才愿投入。上述民国中国的制度及文化主导了战后台湾的司法,导致台湾民众未能对司法官产生信赖感,故宜有所改变,让法官成为够格为独立审判的专才。
关键词:司法、法官、检察官、司法独立、党化、贪渎

〔民法〕黄瑞明
立法者奉送的毒苹果——从「另类观点」论民法第九十二条与第九十三条是错误立法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法立法者仅在极端情况下始介入私法关系,「有效但得撤销」与无效即是两种介入方式。第九十二条与第九十三条对于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所作的规范属于前者。对于习于法教义学思维的我国学者来说,相关条文都继受自德国,其正确性不言可喻。尽管如此,本文仍尝试提出一个「异端邪说」,论证此二规定在实际上造成不利于被诈欺人与被胁迫人的「有效且不得撤销」结果。对于他们来说,必须于除斥期间之内行使撤销权以及在诉讼上尽举证责任等都是难度极高的障碍。如此一来,加害人反而可以保有不法获利。为强调观点之不同足以得出迥异之结论,本文特别提出法社会学(包括荷尔姆斯所代表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受规人(其中的被害人与非法律人)的观点。笔者以身为连动债被害人的诉讼经验印证现行法的问题重重,并主张通往解决之道的第一步应是删除此二规定而代以第七十二条,盖诈欺与胁迫均违反公序良俗也。
关键词: 私法自治、法社会学、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受规人(庶民)、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诈欺、胁迫、民法第七十二条、公序良俗

〔刑法〕薛智仁
禁止错误之法律效果——为故意理论辩护

在二○○五年的刑法总则修正中,立法者依据罪责理论的原理,将不可避免禁止错误的法律效果修改为阻却罪责。不过,本文将指出,罪责理论并非贯彻罪责原则的最佳方案,其将不法意识视为故意以外的独立罪责要素,使禁止错误的行为人受到比构成要件错误的行为人更不利的待遇,是迄今仍找不出合理根据的作法。相对之下,故意理论将不法意识视为故意的组成部分,平等对待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的行为人,才是合理的出发点,至于罪责理论批评其造成难以忍受的可罚性漏洞,以及不当地优惠习惯犯与确信犯,都是言过其实的指摘。依此立场,故意固然仍是主观不法要素,其内涵却产生大幅的变化,难以和现行法相符合,有待立法者修法采纳。
关键词: 禁止错误、故意理论、罪责理论、罪责原则、不法意识、构成要件错误

〔刑法〕谢煜伟
特殊图利罪之解释与立法建议——论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五款

本文以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五款之非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之解释与适用为核心,从实务判决出发,探究本罪之罪质与犯罪实行态样。本文主张必须从「职务执行公正性」的角度,将本罪定性为滥权类型犯罪。进而,本罪可区分为「利用职权机会图利型」以及「利用身分图利型」两种不同的犯罪实行态样,以进行合理的限定解释。就「利用职权机会」图利而言,「职权机会」不等于「职务上之机会」,需涉及公权力等权限行使之事务处理。就「利用身分」图利而言,行为人借由职务身分上之实质影响力,而使主管监督事务之承办公务员产生心理拘束效果进而做出一个涉及具体权限行使之错误决定。此际,本类型之「明知违背法令」系指斡旋之行为人明知承办者(被斡旋者)之行为将违背法令。最后,从立法论而言,可考虑删除特殊图利罪,改以处罚根据较明确合理的斡旋贿赂罪代替之,但不应采取「地位利用说」而应采取「职务公正性妨害说」来构思其构成要件。
关键词:滥权、贿赂、图利、违背法令、斡旋关说、职权机会、职务上行为、非主管或监督事务

〔公法〕陈淳文
人民声请释宪制度的改革展望

法国过去坚持人民不能在宪法诉讼中扮演任何角色,强调事前且抽象之审查模式,是欧陆的特例。然而,法国在二○○八年修宪引进人民声请释宪机制,终结其特例情形。此制度改变是为了在欧洲人权法院与本国法院的竞争中,法国夺回在宪法与人权领域的主导权。在过于强调个人权利保护的宪法诉讼制度中,使宪法法院成为最主要的人权保障者,固然有助于人权的维护,但却可能造成宪法法院因案件过多而瘫痪,且也会使宪法法院与其他法院间发生紧张甚至是冲突关系。有鑑于欧陆经验,我国的改革方向应一方面缩短救济期间,提前解决宪法问题,但同时也要强化大法官与其他法院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宪法法院的首要任务仍应为宪法维护者,但其仍得与其他法院一起扮演权利保障者的角色。
关键词:人民声请释宪、法国2008年修宪、宪法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宪法诉愿、事前审查、抽象审查、优先之合宪性问题、人权保障者

〔公法〕刘建宏
法治国图像变迁下司法权功能之再探讨——德国行政诉讼中法官调解制度之研究

二○○○年二月,德国法官学会以「调解与行政诉讼程序」为题,在Trier召开年会,研究法官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适用之可行性。该次会议中决议:于FreiburgBerlin之行政法院试办法官调解。
二○一二年六月,德国联邦众议院通过行政法院法第一七三条修正案,赋予行政诉讼中法官调解制度实证法之依据。至此,行政诉讼中法官调解正式从试办程序成为常备程序。德国行政诉讼中法官调解制度自二○○○年试办至今,已逾十年,其成效如何?又所谓行政诉讼中法官调解,应如何精确定义?与其他制度有何区别?调解程序之内容如何?本文拟探讨彼邦此一制度之内容,以供我国行政诉讼学说及实务参考。
关键词: 多元门户法院、法治国图像变迁、合作国家理念、裁判外纷争解决、行政诉讼中法官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