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40期 (2015年3月)

  •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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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庄杏茹
从公民参与刑事审判之社会价值论参与态样——比较法之观点
摘 要
当代刑事司法受法系传统与社会价值影响至深,精神物质文明进步,与封建高权压迫不同,因此我国在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研议公民参与刑事审判,应以公民权实质平等之参与精神为法理,思考参与态样之有效性而为抉择。陪审由公民独立认定事实,判断有罪无罪,裁定不受司法审查,无须说理,如何救济,必为我国法律传统之重大挑战。盖程序参与、事实认定、量刑判断,密不可分,若由公民与法官同组合议庭,形成沟通式司法,就制度可行性而言,有助审判活动效益,妥速审理,值得参考,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之态样应强调公民参与担保正当法律程序,公平审判之社会价值,定位公民参与刑事审判之目的功能,使审判妥速,复增信度与效度,有不可或缺之司法利益。
关键词:公民权、正当法律程序、公平审判、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比较法学观点、陪审制、参审制、当事人进行模式、日本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法、沟通式司法

〔刑法〕许恒达
电脑诈欺与不正方法
摘 要
本文讨论一九九七年刑法新增的电脑诈欺三则罪名(第三三九条之一、之二及之三),这些罪名以自动设备或电脑系统作为侵害客体,从而取得不法利益,然应如何认定其成罪界限,尤其是如何判定成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正方法」,学说与实务往往面临困扰。本文认为,要认定不正方法的实质内容,应观察条文默认的交易结构,不同交易结构下的不正方法即有不同,分述如下:一、第三三九条之一的交易结构是「财产给付/对待给付」,故仅当使用者的给付不具财产性时,才算是不正方法;二、第三三九条之二的交易结构是「人别凭证/对待给付」,只要使用者出示形式正确,却未得本人授权的凭证,即属不正方法;三、第三三九条之三欠缺上述交易结构,但至少规定了「输入虚伪资料及不正指令」等犯行,不正方法即为上述行为,至于成罪重心,则是个别要素因果关联性的判断。
关键词:电脑诈欺、交易结构、不正方法、电脑资料处理、收费设备、付款设备

〔公法〕陈英淙
探讨警察法之危害概念
摘 要
本文以警察法第二条「防止一切危害」为出发点,先了解危害及与危害相似之概念,并说明危害与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并列之不当的原因;随即转入正文,提出主观与客观、具体与抽象两套危害概念的判断模式,并阐述两套判断模式的交互为用,以修正及补强警察职权行使法和集会游行法的相关内容;文末并以两则案例印证之。
危害尚未发生而能够予以防止,正符合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高原则,然未发生之事无法未卜先知,只能预测得知,考量警察勤务的特性,本文主张以合理预测修正怀疑强度与危害量化,合理预测可再分为表征危害与危害疑虑两种类型;合理预测虽植基于线索,终究是一种评估与诊断,为符合比例原则以保障人权,必须再与具体危害搭配,并依损害分量与损害逼近区分为重大危害、当前危害、显着危害和迫切危害,然潜藏危害不与焉。危害的概念与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连结,才能兼顾安全与自由,因而回归警职法与集游法,提出建议,期能有所助益。
关键词:损害与侵扰、干扰、合理预测与表征危害、危害疑虑、重大危害、当前危害、显着危害与迫切危害

〔民法〕叶启洲
从「全有全无」到「或多或少」——以德国保险契约法上约定行为义务法制之改革为中心
摘 要
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经常以条款约定要保人负有说明、协力或采取避免危险发生的特定行为义务。基于对价平衡原则与诚信原则,课予要保人适当的行为义务,固属妥当。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违反效果,经常使得保险人得以免责或解除契约,进而使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全部保障,有过于严苛之嫌。此时除了由法院对保险条款公平性进行内容控制之外,主要的规制方法为在保险法上就约定行为义务的要件或违反效果,设立强制性的规范,以提供要保人及被保险人最低限度的保障。德国旧保险契约法虽禁止保险人解除契约,但仍以「全有全无原则」作为规范基础,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若非获得全额的保险给付,就是保险人完全免责。二○○八年新法则扬弃了此一原则,改采酌减给付之原则,对于要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有显着的提升。类似的问题在我国若依「特约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亦得解除契约而不负责任,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地位较德国修法前之情况更为不利,显有改善之空间。本文拟以德国法的修正与其实施经验为主要研究课题,进而从比较法的观点提出我国法将来可能的修正方向。
关键词: 全有全无原则、行为义务、因果关系、解除权、终止权、除外危险、损害防阻、特约条款

〔民法〕戴志杰
美国法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分享制度之研究
摘 要
近年来黑心产品致害事件频传,故消基会即提出「消费者保护基金」草案,明订该基金创设上之法源依据及其目的,并规范该基金之经费来源。然尽管该草案立意甚佳,但细究其内容仍有诸多疑虑与商榷之处。是故,因现今美国法上已有若干州施行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分享法令而实践如同上开基金之目的,从而本文即研究该国此等数额分享制度,其中包括该制度之公共政策及其实践疑虑,以及其已涉合宪性争议的相关判决,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于二○○七年Philip Morris USA v. Williams乙案判决后,论者间对该制度存废与修正上所提出的相关意见。最后,希冀以该国此等制度之实践经验为鑑而供我国未来立法上之参考。
关键词:填补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分享法令、消费者保护基金、征收条款、平等保护条款、过度罚金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