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何万顺、廖元豪、蒋侃学
论现行大学英语毕业门槛的适法性——以政大法规为实例的论证
摘 要
我国有上百所大学实施英语毕业门槛,对于少数学者的质疑,教育部与学界普遍认为大学订定毕业门槛属「大学自治」之范畴。司法院释字第五六三号解释明言:「大学自治既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则大学为确保学位之授予具备一定之水准,自得于合理及必要之范围内,订定有关取得学位之资格条件。」学界一般偏重本号解释认定毕业门槛属大学自治范畴之结论,却忽略了「合理且必要」的前提。循此见解,「大学自治」下之任何毕业门槛均应受宪法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拘束,不应违反比例原则或流于恣意。本文因此依一般行政法原则检视我国大学英语毕业门槛之规定,并以政大相关法规为实例从学理面、公平面、法理面及实际执行面详加检视。
本文认为,政大之相关法规与行政法「禁止恣意」、「公平原则」、「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有所不符。此外,该毕业门槛「只考核却不提供教育」,不仅与大学之教育精神不合,也不符合大学法第二十七条:「……学生修毕学位学程所规定之学分,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大学应依法授予学位」之规定:大学应为考核学生成绩之唯一主体。况且,不提供教育只考核成绩或是将考核之责委外的作法,正也辜负了宪法所赋予之「大学自治」精神。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司法院释字第六八四号解释发布后,学生若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亦得提起行政争讼。据上述理由,本文恳切吁请教育部与各大学尽速重新审视此一政策,以期回归宪法赋予大学自治之本意与行政法之基本原则。
关键词:英语毕业门槛、毕业标准、大学自治、释字第五六三号、释字第六八四号、行政中立
〔财经法〕沈宗伦
地理标示与商标的利益冲突与协调——评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八款相关司法实务发展
摘 要
近年来,「地理标示」的保护观念逐渐成熟,虽然该标示后享有的既存价值,不若商标明确,但由于地理标示得以连结特定「地理区域」与该区域的自然或人文属性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在相当程度内,似形成另一既存价值。不可否认的,「地理标示」的既存价值富含商业、社会与文化的概念。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八款似为解决「地理标示」与「商标」间权利冲突的法源,向来亦伴随有丰富的相关司法实务。为确保「地理标示」与「商标」于商标法正确的利益衡量,令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八款的解释适用,能具有正当化的基础,并切合商标法的立法意旨,本文拟由国际公约、比较法与我国司法实务三方面,重新检视与思考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八款关于「地理标示」的解释适用,望能建立「地理标示」与「商标」间利益保护的均衡点,有益于未来司法实务对于相关议题的开展。
关键词:地理标示、商标、原产地名称、证明标章、团体商标、误导、误信
〔财经法〕刘连煜
论公司内部人出借股票的法律问题
摘 要
目前我国证券主管机关禁止公司内部人出借自家证券。惟从各国(地区)有关证券借贷制度可知,各国(地区)并无明文禁止公司内部人出借证券之情形。对于我国禁止公司内部人出借证券之议题,本文研究结论认为,基于宪法上保护人民财产权,及有关财产权之使用、处分及收益,不应在法律无明文授权之情形下作不当限制之考量,我国法令似不宜禁止内部人之证券借贷行为,而应改采取开放之态度,对之辅以适当之管理措施,这样才能与外国法制接轨,也才能配合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之目标。总之,本文研究认为,我国禁止公司内部人出借股票此一法律问题之适当解禁,对我国相关业者及公司内部人权益至为重要,主管机关似有重新审思之必要。另外,本文一并研究如允许开放公司内部人出借其持股时相关申报等管理之措施,以供证券主管机关管理上的参考。
关键词:公司内部人、出借股票、证券借贷、套利、信用交易融券制度、资讯揭露、短线交易、内线交易、证券衍生性商品、公司治理
〔财经法〕王志诚
企业集团破产法制比较——解构与建构
摘 要
企业集团之成员企业在形式上虽各具有独立法人格,但因在资本、人事、业务或财务等经营层面,形成紧密关联或上下隶属之关系,而在法律上及经济上处于结合状态。由于从属公司受到控制公司之形式控制或实质控制,整体企业集团之经营实际上由控制公司之负责人所统一指挥,且从经营策略之拟定、营运活动之执行及财务报表之编制等层面观察,企业集团实具有同一经济实体之显着外观。为建构企业集团之破产法制,必须针对关系企业破产之土地管辖原则、破产管理人行使否认权之要件及对象、行使询问权(检查权或调查权)之主体范围、实体性合并理论、衡平居次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及法人格否认法理之适用等重要问题,建立完整之规范体系,始能因应企业集团化之形成及发展。
关键词:企业集团、关系企业、否认权、揭穿公司面纱原则、法人格否认法理、实体性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