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陈晓慧、黄雯琦
典藏机构设置电子阅览区向公众提供馆藏着作之研究
摘 要
国内典藏机构能否在馆内以电脑等设备,提供馆藏着作之数码化成果供公众浏览,依据主管机关之解释,以该着作之数码重制符合着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2款保存必要时,才得依第65条第2项主张合理使用。惟二○○一年欧盟资讯社会着作权指令第5条第3项第n款,则无此限制。
本文从欧盟指令出发,探讨德国经验,发现德国非以保存角度,系以典藏机构教育推广与国民媒体能力、数码竞争力的角度出发,以平衡权利人与利用人的利益。研究发现,我国如导入限制条件较多的德国作法,即使不给付补偿金,亦不违合理使用。且为因应数码科技发展,本文并提出馆藏数码化成果由馆内扩及馆外线上利用之建议。
关键词:数码化、着作权、现场电子阅览区、合理使用、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线上阅读、数码典藏
〔财经法〕王怡苹
金融消费争议评议决定与法院核可程序之研究
摘 要
金融消费争议事件之评议制度,乃于诉讼外由公正第三人循一定之争议处理程序,依公平合理原则作成判断,解决当事人间因金融商品或服务所生之民事纷争。评议决定成立后,金融消费者得依金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将评议书送法院核可,俾取得与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由于评议决定在个案上容许公平合理之判断,且同时具有调解建议及准仲裁之性质,就此一特殊制度法院应采取何等密度之审查标准,实务上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借由英国与我国之立法例、争议处理程序及法院审查案例等比较研究,尝试为我国法院核可程序之审查界线及操作基准提出具体建议,希能对我国金融消费纷争解决替代机制之监督与功能促进有所助益。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诉外纷争解决途径、金融消费争议、金融消费评议、调解、评议决定、法院核可程序、公平合理原则、司法审查、金融消费诉讼替代机制
〔财经法〕戴铭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报酬请求权之研究
摘 要
公司法第196条第1项虽有对于董事的报酬决定程序之规定,惟未经此一程序时,董事是否有报酬请求权?此一问题,我国实务及学说之见解纷呈,颇具争议。若依据美国法制,董事之报酬原则上限于有明示约定时始能请求。若依据日本法制,通说认为未经法定程序者,董事无报酬请求权。本文认为只有在董事与公司原有约定报酬,股东会选任董事时未同时决议董事报酬,而董事在「就任前」便已向公司请求报酬时,才会产生董事有无报酬请求权之争议。而依据民法第547条之规定,董事应可向公司主张报酬请求权。不过,若从立法论而言,似可考虑修改公司法,明定董事必有报酬,以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关键词:报酬、报酬请求权、董事、薪资报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经营与所有分离、默示报酬
〔民法〕徐婉宁
民法第四八三条之一之研究——以我国实务见解及日本法为素材
摘 要
民法债编于一九九九年时,增订了民法第四八三条之一,明文规定「受僱人服劳务,其生命、身体、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应按其情形为必要之预防。」将僱用人之保护照顾义务予以明文化。然而由于民法第四八三条之一乃系一抽象规定,对于保护照顾义务之具体内容并未详加论述,因此如何特定保护照顾义务之内容,据以主张僱用人之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僱人而言即为一棘手的课题。此外,关于保护照顾义务的性质、僱用人违反民法第四八三条之一时之效果,学说上仍有争议;且自债编修正以来,纵使实务上已累积了相当的案例,学界对民法第四八三条之一相关的研究仍十分有限,且欠缺对我国近年来的实务见解为进一步分析整理之探讨。因此,本文拟以实务见解为中心,先探讨保护照顾义务之性质,进一步去探究其具体内容及其与劳工安全卫生法规、性别工作平等法中性骚扰防治义务之关系。随后分析其与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第四八七条之一的关系,最后进行日本法之介绍与探讨,冀透过比较法的观察,对于我国民法第四八三条之一之发展及实务上的运作能有所助益。
关键词:保护照顾义务、劳工安全卫生法、保护他人之法律、债务不履行、民法第四八三条之一、民法第四八七条之一、性别工作平等法、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