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姚瑞光
论立法准则、立法技术、立法常识
〔基法〕王晓丹
法律的压制性与创造性——人权与人口贩运法制的被害者主体
摘 要
台湾在国际的压力之下,开始介入跨国移动工作者受到剥削的社会现实。我们以政府的力量介入,透过法律的制订与施行,整合警政、检调、社工、劳政、移民事务等专业者,建构了人口贩运的防制网络。这些法制上的努力,虽有成果,但原本是要提供一个架构,使来到台湾的移工得以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而实际的状况却更加复杂。人口贩运相关法制以刑罚化的设计为主,为了达成打击犯罪的目的,受贩运者一旦被鑑别为「被害人」,实际上被强制留在台湾境内,成为一个获得救援与接受安置的「他者」。法律的社会功能,到底是偏向压制性,还是创造性?本文以田野调查的观察与反思为基础,从人口贩运法制之「合法律性」(lega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之关联,回答上述的议题。作者发现,我们经常只是着重于「依法行政」,或不违反「合法律性」的要求,但是却忽略了法律可能具有压制性。实际上,法律于事实的建构上,可能有粗糙、不精准或者片面的状况,以及法律之执行规则可能欠缺细致的操作想像。聚焦于「合法律性」的法律操作,其结果为将难解的伦理性议题,仅侷限在权利赋予及官僚专业与否的讨论。这使得法律之「正当性」的问题往往不被重视让我们忽略了理性法律的操作需要人们的参与及对话。当法律失去看到被害人多元存在与复杂道德冲突之功能,法律的施行往往无法达成人性尊重的目标,甚至成为社会排除的过程。此时,法律的创造性功能不彰,可能成为偏向于具有压制性。本文以为,为了使法律减少压制性而较具有创造性,必须重新审思法律主体的建构性议题。人权的推动应该避免落入「加害者」、「被害者」与「拯救者」三重面貌的自我建构,因为这三者的自我建构往往阻碍我们看见人的具体情境,并做出规范上的回应。人权的推动,必须强调人(尤其被害人)的主动性与对话性,才有可能不断回应在合法律性下新的社会现实;惟有借由法律的正当性之持续抗争,才得以促成被害人主体论述的建构性回应,并强化法律的创造性功能。
关键词:人口贩运、人权、被害者、法律的社会作用、主体形构、合法律性、正当性、法社会学、法人类学
〔财经法〕林建中
美国德拉瓦法上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计算方式与衍生问题
摘 要
本文以美国德拉瓦(Delaware)法为中心,探讨公司法上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相关的实体与程序规定。其次,本文针对具体案例中,公平价格的计算方式,分别讨论不同的计算公式背后所呈现出的歧异性与相互间如何调整的问题。最后,本文就股份收买请求权几个备受争议的概念性问题,予以分析:其中特别包括了价格的主观与客观、增生利益得否计入与控制溢价及少数折扣三组问题,并提供作者的观察。
关键词:股份收买请求权、现金流折现法、比较法、权重法、控制溢价、少数折扣、增生利益的分配
〔财经法〕方元沂
从美国员工限制型股票论我国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制度
摘 要
员工限制型股票制度为一种企业员工奖酬制度,即将公司业绩和员工报酬连动之诱因报酬制度,透过特定的发行和认购条件下,由公司发行限制股无偿给予员工,或以优惠价格让员工认购,但是权利期间、移转价格和股东权的行使则予以特别的限制,借此达成劳资融合,减少劳资对立并激励员工之目标。我国为引进员工限制型股票制度于二○一一年六月通过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将「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纳入员工奖酬制度中,而主管机关则于二○一二年二月发布实施新修正之「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针对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订出了相关之规范,惟关于此一制度的相关规范仍存有进一步改善之空间。而有鑑于美国员工限制型股票制度发展已久且盛行多年,累积不少实务之经验和案例,本文因之从美国员工限制型股票之相关规范、理论以及实际案例中,做完整的比较分析,以为将来我国改进员工限制型股票制度相关规范时之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员工奖酬制度、公司治理、员工限制型股票、长期性股权奖酬、限制员工权利新股
〔财经法〕周振锋
美国Say-on-pay制度介绍与引进可行性之分析
摘 要
Say-on-pay制度,系指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报酬表示赞成与否之投票,即公司于股东会开会前公告经营报酬相关资讯予股东,经股东衡量后,于股东会中投票议决,表示支持或反对公司经营报酬之政策或措施。Say-on-pay制度滥觞自英国,以从报酬与绩效连结性出发,认为经营者受领报酬应与其经营表现具正向关系始称正当;倘公司年度绩效不佳,则握有公司经营大权之经营者自不宜继续受领高薪。此理念亦影响了美国,而于二○一○年制定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中增订一九三四年证券交易法第14A条,要求所有公开发行公司每三年至少举行一次Say-on-pay投票,使股东能定期检视公司经营报酬政策之妥适性。按经营报酬为公司治理制度之一环,若公司无妥适之报酬制度,不但无法激励经营者为公司开创利益,反使众人抢当肥猫,竞相分食公司资源。自英美两国先后采纳Say-on-pay制度观之,该制度于全球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越显重要,我国公司法不宜忽视,并有必要加以彻底理解,详细分析与评估该制度于我国实施之可行性。甚者,美国为公司治理领先国家,近来该国法制动态对我国公司法发展与影响越为重要,具相当指标意义,因此,本文即有以该国新制度为研究素材之动机产生。结论上,本文认为就目前我国法制与商业环境而论,尚不宜引进该制。主要原因不外乎为我国公司法就经营报酬采「股东会中心主义」,而Say-on-pay制度为「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产物,两者性质有异。另我国实务散户投资人众多且公司普遍缺乏强而有力之机构投资人,与市场缺少顾问公司协助股东行使表决权等原因,以致于该制以我国现有条件言,应无法发挥其就公司治理之效益。基此,本文就该制引进暂采保留看法。
关键词:Say-on-pay制度、经营报酬、绩效与报酬连结、公司法第196条、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