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法〕黄忠正
论Otfried Höffe的正义作为交换
摘 要
Otfried Höffe是当代德国最着名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的理论被标志为「正义作为交换」。Höffe的正义理论以社会契约的原初状态为基础,以政治正义的国家形式为目标。Höffe的正义作为交换之理论,交换的原因是交换没有伦理上的争议,而且交换无需公平交换以外的道德;交换的本质是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予取等价,是人人相互承认生命、自由、财产;交换的客体是行为自由的可能性,是三组不同的利益;交换的方式最重要在追求每一个别之人的利益,而非集体的利益。Höffe应用正义作为交换之理论来证立人权的普遍性以及证立国家与法律的正当性:人权具有普遍性,因为人权是先验利益的先验交换;国家与法律具有正当性,只有当国家与法律保障人权。对Höffe思想的专门研究,可惜国内至今未见。本文研究Höffe的思想,本文一方面为Höffe的理论做辩护,另一方面也提出自己的批判与建议。
关键词:Otfried Höffe、正义、交换正义、政治正义、证立人权、证立国家与法律
〔刑法〕薛智仁
无故取得电磁纪录罪之解释及立法
摘 要
针对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的行为,立法者在一九九七年增订刑法第三二三条,将电磁纪录视为准动产并适用窃盗罪予以处罚,在二○○三年则是删除该准动产规定,与删除及变更他人电磁纪录的行为一并规定于增订之第三五九条。此一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内涵为何,迄今在实务及学说上尚无共识,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因而显得漫无方向。其问题根源在于,无故取得电磁纪录罪的构成要件过于概括,使得各种保护法益的观点都只能局部解释本罪的处罚根据。在检视立法理由的说明及国内学说的主张之后,本文认为在现行法底下,无故取得电磁纪录罪不在保障资讯安全的社会信赖,也不在保障电磁纪录之资料私密性,而是在保障个人的整体财产。这个观点,最符合本罪的立法沿革、法定刑设计及法律明确性的要求。本文依此提出本罪在现行法底下的解释方案,并附带检讨最高法院针对台湾陶氏公司案的判决。同时,为了根本地解决本罪保护方向不明的问题,初步建议未来宜朝保护个人秘密的方向修正本罪。
关键词:无故取得电磁纪录、资讯安全之社会信赖、整体财产利益、个人秘密利益、妨害电脑使用罪章、无故概念、告诉权人、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财经法〕叶启洲
要保人告知义务法制之改革:消费者保护、对价平衡与最大善意原则之交错与位移
摘 要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要保人告知义务之规定,距离前次修正已逾二十年。此二十年间相关争议案例不但未曾减少,其争议类型甚至有益加多元的趋势。现行规范以及相关判例是否已适当地提供解决的方法,却有疑问。近年德国新保险契约法甫完成百年来的最大幅度修正,该国新法对于要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基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采取全新的规范方式,特别是新法限缩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适用,引进终止权及契约关系调整权,减少要保人因此完全丧失保险保护的可能性,同时兼顾对价平衡原则的维持。另一方面,对于恶意的要保人,也尽可能杜绝其滥用保险制度的机会,以维护危险共同体的利益。此等修正牵涉到最大善意原则、对价平衡原则以及消费者保护等三大理论基础对于要保人告知义务法制的交错影响,对于我国法在实务上已经出现的诸多问题,或可作为借镜。本文拟从我国实务上已经产生的问题出发,再参考德国新法的精神,撷取适合我国的规范,进而对我国法未来的发展提出具体的修正建议。
关键词: 告知义务、最大善意原则、对价平衡原则、消费者保护、眼耳原则、保险人说明义务、诈欺、保单价值准备金
〔财经法〕游启璋
现金逐出合并时少数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摘 要
现金逐出合并,为控制股东逐出少数股东最直接的方法。控制股东可以透过不当的逐出合并,剥削少数股东。但是,逐出合并也可能是公司私有化、降低营运或代理成本的重要方法。美国法上,为控制控制股东不当逐出少数股东,课以私有化交易强制揭露的义务,就合并交易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或给予少数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然而,在我国,现行法上,对于公开公司私有化或逐出交易并无强制揭露的规定,而控制股东对于少数股东是否负有受讬人义务,亦有可疑。因此在现行制度下,唯一可以控制控制股东不当逐出少数股东的工具,就是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少数股东不同意现金合并的价格时,可以请求法院核定公平价格。如果核定价格过低,损害少数股东的权益,鼓励无效率的逐出合并,核定价格过高,降低控制股东进行有效率的逐出合并的诱因。正确的核定公平价格应考量价值是否在合并前已经存在,而不单以是否发生在合并交易后,如果合并交易前已经存在的再投资计画或机会,尽管在合并后才实施、才产生的效益,仍应与少数股东分享。
关键词:控制股东、少数股东、现金逐出合并、驱逐合并、私有化、下市、股份收买请求权、控制私利、公平价格、公平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