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姜世明
间接证明之研究
摘 要
民事诉讼程序中,于证据提出与证据调查程序,负有举证责任之一造,须对于诉讼之待证事实提出证据,借由法院调查后,进行证据评价而认定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此一程序攸关诉讼之胜负,对于当事人而言,自具重要性。但因对于自由心证之研究有限,其中关于间接证明之理解,亦尚有部分操作方式未获厘清之处,每每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认事之疑虑,因而对于相关议题加以研究,自有实益。
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及间接证据,前者可直接借由法官就该证据之感官认识,进而认定直接事实即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然若直接证据不存在,此时即必须借由间接证据,先行证明间接事实之存在,再以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推论直接事实即待证事实之存否,此即为间接证明。
间接证明与辅助事实不同,辅助事实系证明构成要件以外之事实;而其与表见证明是否有所区别,于德国学说亦有所争论。另对于间接证明应用于实际诉讼中,由于间接证据仅得以证明间接事实之存在,而间接事实推论待证事实之过程中,须有法官经验及论理法则之协助,对于如何间接证据、如何间接事实可为如何对于待证事实之推论,在理论及实务上均有所争议。本文拟先提出抽象化证明模组,再辅以实务中较具争议性之伤害保险及通奸事件之判决分析,勾稽实际案例中间接证明如何运作之图像,祈能借此建立间接证明之模组,以供参考。
关键词:待证事实、间接证据、间接证明、证据评价、自由心证
〔民法〕许政贤
契约结果导向的司法控制——初探民事裁判结果导向案例
摘 要
在契约法的发展过程中,调和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紧张关系,或契约自由的范围及内容控管的界限,殆属最具争议问题之一。虽然借由法院裁判以形成司法控制,早已成为广泛承认的事实,但在方法论上,如何建构更切合现实的模型,而更能发挥引导实务运作的功能,乃成为当代契约法的重大挑战之一。本文借由实务案例的观察,认为考量结果早已是法院裁判的实然,而就契约的司法控制而言,本文主张结果导向方法的引进,将为契约法的适用过程注入新元素。同时,为使理论建构得以切合诠释实务运作的功能,本文初步尝试针对我国民事裁判,发掘其中可能涉及结果导向方法的相关案例,并试图借由所提理论架构的分析,建立基本类型及解析运作模式,以供未来理论分析及实务运作的参考。
关键词:结果导向、结果取向、司法控制、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典范、释义理论、法学方法、法官造法、法律经济分析
〔民法〕刘明生
诉讼系争物或诉讼标的权利之继受与既判力主观效力范围之扩张
摘 要
我国民事诉讼第二五四条第一项本文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五条第二项均采取诉讼系属中移转或让与不影响原诉讼之原则(当事人恒定原则)。然我国民诉法于二○○○年时修正第二五四条之规定,认为仅他造不同意之情形移转之人或第三人亦得声请法院许第三人承当诉讼,继受人无须他造当事人之同意即得提起主参加诉讼。此项修法与当初采取诉讼系属中移转或让与不影响原诉讼之原则(当事人恒定原则)乃为保护他造当事人利益之间是否有相契合之处。于二○○三年民事诉讼之修法者,增订第六十七条之一法院得依职权通知与第五○七条之一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之规定,及于二○○○年增订第二五四条第四项法院应通知继受人参与诉讼之规定,是否因此等规定之增订即可使既判力扩张及于诉讼系争物之善意继受人,则产生疑问。关于既判力是否扩张及诉讼系争物之善意继受人,于我国学说上则有诉讼法既判力扩张说、实体法善意取得说与双重善意说见解之提出。从比较法之观点言之,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二五条第二项明文规定既判力不得扩张及于实体法上善意取得之第三人。于德国学说上则出现诉讼系属善意说、实体法善意取得说与双重善意说之见解,上述学说之见解究以何者较为妥当,则有作更深入研究之必要。本文主要在探讨承认当事人恒定原则之目的、诉讼系属中诉讼系争物移转或权利让与之法律效果,尤其法定诉讼担当、重复起诉之禁止、使诉之声明与实体法状况相符合之问题、继受人程序参与之问题,以及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执行力是否及于何种情形可扩张及于诉讼系属中权利或诉讼系争物之继受人,尤其诉讼标的涉及物权请求之诉讼系争物继受情形,可否及于实体法善意取得之第三人。本文之目的乃在寻求贯彻当事人恒定原则保护他造当事人利益与兼顾继受人利益保护之程序运作,并明确化何种情形既判力可扩张及于诉讼系争物或权利之继受人。
关键词:既判力、善意取得、诉讼标的权利或诉讼系争物之继受、当事人恒定原则、法院职权通知、第三人撤销诉讼
〔公法〕刘定基
议会至上与人大至上——从英国违宪审查的发展看中国违宪审查的未来
摘 要
中国虽于一九五四年即通过公布第一部宪法,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规范性格,并未同时确立。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落实宪法根本大法的规范效力,回应人权保护的要求,建构法律及行政法规牴触宪法时的违宪审查或监督机制,遂成为一项重点课题。本文拟借镜采取与「人大至上」相似的「议会至上」原则的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经验,探究中国司法机关在违宪审查制度中可能扮演的角色,特别是若尊重中国宪法文本,采取以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中心的违宪审查机制下,各级法院是否仍有参与法规合宪控制的空间?又该如何参与?凡此,均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违宪审查、英国、中国、议会至上、人大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