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吴瑾瑜
公寓大厦共享部分修缮争议之研究——兼论管理委员会之实体法地位
摘 要
有关公寓大厦共享部分修缮之争议,一言以蔽之地说,映衬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近二十年来一个不变与难解的课题,那就是如何适当地处理区分所有权人团体、个别区分所有权人与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本文考察德国住宅所有权法,建议赋予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权利能力,将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法人化,让管理委员会对外得以该团体之法定代理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使管理组织之主体即区分所有权人团体能直接取得管理成果。让管理委员会以法定代理人地位参与交易,就其执行机关身分,才是名实相符。至于对内关系,应认为管理委员会与区分所有权人团体之间存有管理契约,其性质属于委任,并具有保护第三人(区分所有权人)之功能。倘管理人违反依管理契约对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所负之义务,并对个别区分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时,该受损之个别区分所有权人得对管理人主张「独立」的(契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管理委员会、非法人团体、共享部分、修缮职务、侵权行为、德国住宅所有权法
〔民法〕李淑如
远距拍卖适用无条件后悔权之反省
摘 要
在网络无国界的时代,消保法关于邮购买卖之「无条件解除权」法制面规范是否仍能因应世界潮流的适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首先说明消费者之无条件后悔权的法理基础,其次,探讨以远距竞价拍卖缔结之契约,是否得直接适用消保法的邮购买卖,即应买人享有无条件后悔权。于此,爰参考欧盟与德国立法例,考量公开竞价拍卖制度的特殊性,例外排除于无条件后悔权的适用。再者,讨论远距拍卖竞价拍卖契约是否包括目前盛行的网络拍卖。本文就此也将以德国实务与学说之见解及实体价值判断加以讨论,并就目前使用网络拍卖于远距契约适用之限制。最后,本文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使用远距拍卖之法律适用应就个案为实质审查,并不当然直接享有消保法的保障,并希冀消保法第十九条以负面列表的方式,限制公开性拍卖的远距契约,例外排除于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网络拍卖、后悔权之法理基础、无条件撤回权、无条件解除权、拍卖价格制定机制、远距契约、公开性拍卖
〔公法〕高圣惕
台湾与世界卫生组织:我国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几个重要会议与机制的法律可行性评估
摘 要
本文评估中华民国政府参与WHO各活动的可行性,并解读我国于二○○九年后受邀为WHA观察员的意涵。本文讨论马英九总统的两岸政策对政府参加WHO活动产生的契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立场,这些构成台湾所面临的外在框架及限制。本文透过「成文法」讨论WHO宪章及相关议事规则对政府以各种模式参与WHO活动所设下的条件。本文并透过WHA的「实践」来检视WHA的观察员制度,对中华民国政府在二○○九至二○一一年三度以观察员身分参与WHA会议,是否导致「地位矮化」问题,提出评估。本文针对几个WHO的机制及重要会议(包括西太平洋区域办公室、菸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会议,以及WHO的执行委员会)的个别制度,来讨论中华民国政府参与其活动的法律可行性。最后就我政府自二○○九年后参与WHO活动,作出整体评论。
关键词: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世界卫生大会、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两岸政策、两岸人民关系条例、WHO西太平洋区域办公室、菸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会议、WHO执行委员会
〔财经法〕杜怡静
E化环境中关于股东权行使之比较研究——以书面及电子投票为中心关于股东行动主义之理论与实践
摘 要
主管机关为股东会空洞化、股东会撞期等不利股东权行使之问题,新修正公司法第一七七条之一第一项1授权证券主管机关应视公司规模、股东人数与结构及其他必要情况,命其将电子方式列为表决权行使管道之一。明订实收资本额超过100亿元且股东人数达一万人以上之上市、柜公司2,于2012年起召开股东会,采取强制电子投票,以落实股东行动主义,借此提高小股东的自主性,落实股东民主。本文基于E化时代,以股东会之相关程序之电子化为主轴,就邻国日本为促使股东会活性化所为之各项关于股东会电子化之修法为例,分别探讨台湾与日本之立法例,比较研究台日两国在股东行动主义下,除了电子投票制度外,并包含从召集通知到股东提案权等相关规定之配合修正,是否达到鼓励、促使股东参与股东会之立法目的。特别是E化环境下,在落实股东行动主义、深化公司治理之目标下,股东会应有如何之风貌与现行法所要克服之问题为何,进行分析与检讨。
关键词:E化、股东会、股东行动主义、表决权、电子投票、书面投票、股东提案权、董监提名、委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