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曾宛如
影子董事与关系企业——多数股东权行使界限之另一面向
摘 要
二○一二年公司法修订引进了影子董事及事实上董事之制度,对我国而言实属一重大变革。影子董事主要为英国、澳洲及新西兰等大英国协之国家所采行,细究各该国家之成文法及判决不难发现我国新法有关影子董事之规定过于简陋。「公司董事惯习听其指示或命令而为行为之人」乃影子董事于成文法上之常见定义,上述国家之判决致力于阐述其构成要件。从影子董事之控制力、指示之行使方式、指示之范围、惯习之形成、义务及责任之范畴、甚至于法人董事之董事何时成为影子董事及母公司是否必然成为子公司之影子董事等皆有详细讨论。此外,何时应适用及应不适用影子董事之规定于法条中皆有明文。相较之下,我国之简单定义不足以处理影子董事之各种问题,未来可能引发极大争议,关系企业就是一显着例子。本文细究影子董事之要件、义务、责任及除外情形,并以我国法为例提出修法及解释建议,希望可以为此新制提供适用之参考。
关键词:法律上董事、事实上董事、影子董事、受任人义务、母公司、子公司、控制股东、不法交易、董事失格、替代责任
〔财经法〕林建中
一个关于累积投票制的疑惑
摘 要
公司法的累积投票制, 一直是教学与理解上的困扰点。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要求将每股股数乘以应选董事席位,以作为各股东投票权的总数。然而,为何乘以应选董事席位会产生累积投票制所宣称的「保障少数股东董事会代表席次」的效果,却一直是个谜团。
本文以带入数例实际演算案例的方式,推算各种设定下的投票模型,发现现行法中将投票权数依照应选董事席位予以膨胀,其实跟一般一股一票的情形,并没有明显不同;反而是由于投票权数的扩张,加强了分裂的风险与计算的困扰。因而,在这样的怀疑下,本文借由美国早期文献交互查核,重新确认美国法上所谓的累积投票制的操作逻辑,以及在探讨该制度移植到台湾来后所出现的矛盾情况;最后并维持「每股股数乘以应选董事席位」作为投票数的作法并无实际效用的结论。
关键字:公司法,累积投票制,比例代表,Droop Quota(特罗普数额或称族普基数),赢者全拿,少数股东压制
〔基法〕黄忠正
论Radbruch公式
摘 要
Gustav Radbruch(一八七八年至一九四九年)是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之一,他在一九四六年发表的「制定法之不法与超越制定法之法」一文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哲学着作,该着作的核心思想被命名为「Radbruch公式」。Radbruch公式主张:在实证的制定法与正义相冲突时,如法官决定取实质正义而弃实证法律,必须实证的制定法或是「无法忍受的不正义」(无法忍受命题),或是「有意否认正义的核心平等」(否认命题)。在Radbruch公式中,法律安定性对于正义只是相对优先,它代表法律与道德相联结的联结命题。理论上,它是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对立中的一种调解;实务上,它被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多次引用。对于此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哲学着作,中文世界的专门研究可惜尚不多见。本文研究Radbruch公式并建议以人权为核心来具体化Radbruch公式的实质内涵。
关键词: Gustav Radbruch、Radbruch公式、制定法之不法、超越制定法之法、正义
〔民法〕杨淑文
定型化契约之管制与契约自由——德国与我国法制发展之比较分析
摘 要
由于工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者为节省成本而提供企业之利润,大量使用定型化契约条款与交易相对人缔结契约,成为企业经营者与一般国民或消费者交易的常态。此种条款经由契约双方同意订立,在契约自由的大旗下,似乎并无法律规范的必要。但契约自由原则乃系以交易当事人均会追求自利为其前提,在定型化契约条款签订的情形中,企业经营者利用市场结构上不对等之地位,单方拟定契约条款,多仅考量企业经营者单方之利益,而不利甚至于损害交易相对人之法律上正当权利。由于此时企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市场结构上之不对等地位,交易相对人并无正确意思形成之可能性,契约自由的前提在此并不存在,必须由交易当事人以外之第三者提供定型化契约条款在立法、行政或私法上之规制,以确保当事人皆有正确选择的可能性。
本文基于此项目的,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定型化契约条款的兴起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次就德国法上对于定型化契约条款规制的演变为一介绍,第三部分整理我国对于定型化契约条款法律的规范,以及实务的见解。最后则针对我国现有规范与见解为一分析与检讨,提出四点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定型化契约条款之规范。
关键词:定型化契约条款规制、意思决定自由权、契约自由、消费者保护、公序良俗、诚信原则、异常条款、个别磋商条款、金钱借贷
〔刑法〕王皇玉
洗钱罪之研究——从实然面到规范面之检验
摘 要
洗钱行为的管制与犯罪化,乃兴起于一九八○年代。随后受到国际公约与「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之国际组织影响,全世界各国在极短时间内,纷纷制定抗制洗钱行为的法律。然而,国际间打击洗钱行为之防制措施,从一开始就背负了许多不切实际的任务,例如为了反毒、对抗组织犯罪或反恐而抗制洗钱,因此立法趋向是不断地扩大洗钱罪的处罚范围,与加重洗钱罪的刑罚。然而,洗钱罪是否真的发挥了阻挡脏钱的作用,却是令人质疑的。本文从洗钱罪全球化趋势为出发点,一方面从实然面探讨洗钱罪之成效;另一方面则从规范面探讨洗钱罪之保护法益、成立要件与法定刑之妥当性,并进一步提出修法建议。
关键字:洗钱、事后帮助、刑法全球化、电话诈骗、人头帐户
詹镇荣
论经济行政法上之竞争者诉讼
摘 要
竞争者诉讼系指「一种借助于法院之权利救济途径,以达影响行政机关所为分配决定或历程之法律制度」,在体系上被划归为「第三人诉讼」之一种次类型。在行政任务私人化、解除管制、开放市场、引进竞争机制等现代行政革新风潮推波助澜下,竞争者诉讼在经济行政法领域之应用有日益扩张之趋势。我国行政法院裁判实务及行政法学说向来虽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第三人是否具有诉讼权能之判准,然将此等以「个人-国家」垂直对立双边行政法律关系为建构基础之理论,适用在经济行政法「私人-私人-国家」水平及垂直交错之多边冲突法律关系架构上,显然格格不入、难以操作。就此,德国学界晚近针对多边冲突行政法律关系特别发展出之保护规范理论操作公式,于判断原告有无竞争者诉讼之诉讼权能时,即颇值我国行政法理论及实务借镜。人民得否提起国库防御诉讼,请求法院判命国家终止具竞争影响性之经济活动,亦属研究经济行政法上竞争者诉讼之重要课题。对此问题,德国联邦行政法院裁判基本上乃呈现出由否定转至肯定之发展趋势。我国截至目前为止之诉讼实务虽尚无国库防御诉讼裁判之作成,但在公营事业纷纷导入企业化经营模式,并日趋以追求营利为事业目的之现今发展脉络下,德国法院填补私人竞争者权利救济缺漏之积极作法,对我国深具启发性,值供行政法学理及实务参酌。
关键字:竞争者诉讼、第三人诉讼、诉讼权能、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冲突调和公式、竞争自由、公营事业、公经济活动限制三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