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31期 (2012年12月)

  • 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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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陈淳文
再论中央政府体制之改革展望——法国○八修宪之启发
摘 要
我国现行中央政府体制究竟应属于何种体制?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特别是自二○○○年起中央政府政权轮替之后,出现由立法院少数党执掌行政权,为期八年的少数政府时期,期间引发诸多激烈的宪政冲突。而宪政体制的定位问题,常在这些宪政冲突中被激发,甚至被认为是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本文拟由宪政冲突与宪法争议出发,先整理司法院大法官自九七修宪后处理宪政争议时,对我国现行宪政体制所采取的立场。在确定现行法对宪政体制的界定之后,再进一步分析我国现制的主要缺失;以及提出如何改善这些缺失的政策方向。若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改革的展望,本文发现法国二○○八年的实际修宪内容,以及对于其半总统制改革方向的主流见解,都是朝向限缩总统权力与向议会内阁制倾斜的方向,换言之,就是朝向以总理为权力中心的半总统制来发展。然而我国现行宪法的规范架构,其实就是以行政院长为行政首长的半总统制,正是法国菁英认为较为理想的半总统制之类型。就此而言,只要透过适度的修法调整相应配套制度,即使无法透过修宪程序而改革,我国现行宪法所规范的宪政体制仍有良善运作的可能。
关键字:法国第五共和、半总统制、少数政府、法国二○○八年修宪、议员候补制度、副署制度、总理总统制

〔财经法〕张冠群
台湾保险法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解构与检讨
摘 要
最大诚信原则及对价平衡原则乃保险法之二大基础原则,其实践乃借要求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之危险程度加以说明与陈述,供保险人作为核保并厘定所承担风险相当保险费之参考,倘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不为说明或为不实说明,即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并将导致保险人关于风险估计错误而终致保费计算错误肇生对价失衡之结果。此二原则于保险法上之具体规范,即系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于契约成立前应负据实说明义务,而契约成立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变动而足影响保险人之风险估计者,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亦应负告知或通知义务。本文本此二制度共通之原则,依缔约前告知义务之法理,评述台湾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匮欠,并据此提出修正建议,期于二法理相通之制度间,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均可和谐。另,本文由比较法考察结果得知,台湾现行法、英美法、德国法,及旧日本商法对危险增加时保险人权利及保险契约效力之处理,依危险发生之原因可否归责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可归责程度而异其结果。至若日本,则不论危险增加之原因,依要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义务违反之可归责性为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赋予不同效果之依据。前者之目的,乃为区辨要保人或被保险对危险增加之可非难程度,而后者则侧重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于危险增加后诚信之考察。本文鑑于此二制度各有千秋,乃试融合二制度,建构含括「危险增加原因」及「违反通知义务可归责性」之双重审酌标准,复以对危险增加形态有「不可保」及「可保但应加费」之别,针对不同排列组合形态,提出共十一种不同场合之法律效果,并就台湾现行危险增加通知制度,于增订危险增加之定义、通知义务履行时期、主观危险增加与客观危险增加内涵、通知义务违反与履行之法律效果、危险增加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责任、危险增加与保险事故之因果关系诸项提出修正建议,力求各种效果均得于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及契约应尽量有效原则间取得平衡,并冀此一修正建议,得于全面处理危险增加后之各类争议问题上,有棉薄之助益。
关键字:危险增加、对价平衡、最大诚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要保人义务

〔民法〕杨宏晖
借地建屋争议之调和与房地分离的权源自治选择
摘 要
借用他人土地建屋的情形,土地与土地上之房屋,自始即非属同一人所有,当事人之间仅有债之关系之使用借贷契约作为利用权源,当嗣后有一方将其标的物之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基于使用借贷契约的相对性,房地分离下的产权冲突再度发生,究竟土地所有人可否对房屋所有人诉讼拆屋还地,是近来实务上的重要争议问题,基于房屋的价值性与社会经济利益,法院试图调和房地所有人之利害关系,从类推适用租赁之规定,到援引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作为解决问题之依据,均可见法院努力上的用心,学说上对此也尚未有一致共识。本文从实务判决与学说意见,讨论处理本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基于私法自治,对于房地分离嗣后处分之风险,不管是土地让与还是房屋让与,当事人都还有预为防免的可能性,因此,有无法律保护的急迫性,非无疑问,故应尽量减少法院介入的空间,予以例外从严。
关键字:借地建屋、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法定地上权、使用借贷、租赁、诚信原则、权利滥用、法律漏洞

〔公法〕张明伟
试探传闻例外之法理基础——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一为中心
摘 要
虽然我国于二○○三年增订传闻法则,不过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九条之一却不属于任何英美法上的传闻例外类型,以致于学说上常批评该条规定违反对质诘问权之保障。实务上虽然大法官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已排除该条规定于共同被告于审判外陈述之适用,不过最高法院对此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以传闻法制之沿革目的为基础,除检讨最高法院相关裁判外,亦在探讨我国传闻例外之法理基础。
关键字:传闻法则、传闻例外、对质、职权主义、两造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