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学评论第130期 (2012年9月)

  • 201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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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王珍玲
论都市更新地区范围或更新单元之划定等相关问题——兼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诉字第八八三号判决
摘 要
都市更新之实施,须具有公共利益,始得强制将单元内不同意更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权人之土地及建物纳入更新范围。依都市更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属政府「划定应更新地区范围」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促进其土地再开发利用或改善居住环境,得依主管机关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自行划定更新单元,并依第十条规定之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比例,拟具事业概要,连同公听会纪录,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自行组织更新团体实施该地区之都市更新事业,或委讬都市更新事业机构为实施者实施之。惟都市更新范围之划定,性质上得否允许民间自行为之?此外,都市更新地区范围一经划定,范围内之土地及建物即应被都市更新,故都市更新地区范围或都市更新单元划定之标准因与人民财产权有关,自应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公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及行政法上之一般原则。本文仅就现行都市更新范围之划定标准或都市更新单元划定基准相关规定之适法性及妥适性提出讨论,冀对相关争议能做进一步厘清,俾对问题之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都市计画、都市更新、更新单元、公共利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财经法〕章友馨
美国控制股东「公平对待义务」之法制探源——兼论我国控制股东之滥权问题
摘 要
有鑑于我国控制股东滥权问题普遍且公司法上对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约束之相关法制设计有限,美国法上控制股东对公司及少数股东之「受讬义务」,为值得我国考虑是否应予移植之制度。惟美国法下控制股东「受讬义务」之内涵隐晦,本研究从大量美国法案例中,依据公司形态、州法院不同审理标准,及不同时期受讬义务审理原则,梳理美国控制股东之受讬义务,并于一般营运型交易、现金逐出式合并、控制权移转等代表性案例中,归结出可免于使美国法院采取「完全公平原则」审查控制股东是否违反义务之「安全港」要件。从案例分析及美国重要法律文献中,本研究发现控制股东「受讬义务」意涵已发生转变,传统定义下之受讬义务已不存在,以「公平对待义务」称之更能表现其内涵,倘日后我国能移植「控制股东公平对待义务」,由控制股东负担举证「交易过程公平」与「价格公平」之责任,或能对控制股东滥权问题起到相当实际之约束作用。
关键词:控制股东、受讬义务、受信义务、公平对待义务、完全公平审理原则、现金逐出式合并、控制权移转、交易过程公平、价格公平

〔基法〕雷磊
逻辑推断抑或意志行为?——对凯尔森晚期规范理论中一个命题的批判
摘 要
汉斯‧凯尔森的晚期规范理论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规范与逻辑的关系。其主要主张可被表述为「不可推断命题」,即,一般性规范与相应的个别规范之间并不存在逻辑推断关系。这一观念主要得到了意志论据与不适格论据的支持,但两者都不成立。意志论据混淆了两种规范的概念,因而犯了「打击错误」。作为道义语句的规范具有语义效力(真值),它包含着逻辑向度。在规范三段论中,一般性道义语句与个别道义语句间彼此处于逻辑关系之中,后者具有真值传递的功能,故而不适格论据同样是失败的。此外,「逻辑推断」应当正确地被理解为「逻辑证立」。
关键词:逻辑推断、道义语句、作为真值的效力、逻辑证立

〔基法〕王泰升
殖民现代性法学:日本殖民统治下台湾现代法学知识的发展(1895-1945)
摘 要
台湾于一八九五年之后,方因新来的日本统治者已继受现代法制及法学,而有可能发展现代法学知识。日治前期因日本帝国对台湾采取特殊统治主义,而在台湾发展出具有在地特色的「旧惯法学」,借以支持殖民地行政、司法乃至立法上的需要,故当帝国的殖民统治政策转向「内地延长」,旧惯法学即告没落。紧接着盛行的是「内地延长法学」,在台湾的法学仅仅作为战前日本法学的一个分支。一九二八年所设的台湾第一所现代法学教育机构:台北帝大政学科,即是以日本法律及现代法学理论的研究为主、台湾在地法律问题为辅,故少有生产与殖民地台湾或台湾人有关的法学知识。不过,当时在法学大众化上,已获某程度的进展。且自一九二○年代起已有某些台湾政治异议者,以现代法学知识来维护台湾人主体及其权益,展现出「台湾人法学」,但其几乎被排除于台湾学术界之外;少数得以在学术界发声的台湾法律人,似也只能在国家法尚尊重台湾人习惯的亲属继承事项上有所发挥。至日治晚期,台湾的法学更是跟随着进入战争的日本帝国,走向法西斯化。
关键字:法学、旧惯、内地延长、台北帝国大学、台湾人、法西斯化

〔民法〕陈自强
从继受观点看不完全给付之生成发展
摘 要
一九九九年民法第227条之修正乃日本民法不完全履行理论学说继受之结果,附随义务概念之导入主要为一九八○年以后留德学者之贡献,附随义务违反构成不完全给付并为最高法院所承认。从给付不完全掌握不完全给付本身,时有其穷。在结果债务,不良给付本身即为不完全给付所谓「未依债务本旨给付」,于其他情形,均为义务违反判断之问题。
关键词:不完全给付、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瑕疵给付、加害给付、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学说继受

〔刑法〕陈志辉
身分犯之正犯的认定——以德国义务犯理论为中心
摘 要
身分犯的正犯,原则上只限定于具备特定身分资格之人。但是透过我国刑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将身分犯的正犯扩及至不具身分资格之人,此种扩张是否具有正当性,本文将从立法史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整理相关支持此项拟制正犯规定的见解。此外,既然不具身分资格之人无论如何都无法成立身分犯之正犯,这代表无身分资格之人与有身分资格之人在不法内涵上有所区别,因此本文尝试从德文文献中尝试找出身分犯的实质不法内涵,评析各种解决方案,确立身分犯的实质不法内涵应以何种标准来确立。
关键字:身分犯、义务犯、保证人身分犯、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