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叶启洲
身分法益侵害之损害赔偿的实务发展及其检讨
摘 要
我国民法承袭德国民法个人主义的色彩,对于权益的保护,偏重在个人所享有的财产及人格权益。但整体社会关系的脉络,并非仅由个人组成,而同时系由最小单元的社会——即家庭——所组成,而现代核心家庭则综合交错着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兄弟姊妹关系。此等身分关系,在身分法的领域中固然是规范的重心;但在侵权行为法中,却向来不是权益保障的焦点。一九九九年民法债编修正时,增订第一九五条第三项,规定于特定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节重大时,赋予被害人请求慰抚金的权利,其影响层面除该条本身承认的身分法益保护之外,同时也直接促成学界对于原来民法第一九二条第二项以及第一九四条的重新定位。目前民法第一九五条第三项目前在实务上已被极频繁地适用。然此一「身分法益」之内容如何?侵害形态如何界定?与原来民法第一九二条第二项及第一九四条之适用关系与界限为何?身分法益侵害后的损害赔偿内容如何?此等问题影响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甚钜。其背后的影响,不仅仅是「身分权」或「身分法益」受侵害时之慰抚金请求权的明文依据而已,更意味着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已因应社会现实及其需要,而向部分家庭关系扩张。本文从民法第一九五条第三项的立法背景与实务发展出发,进而探讨其发展上之妥当性与未来可能的解释、发展方向。
关键字:身分法益、损害赔偿、慰抚金、通奸、亲权、诉讼诈欺、因果关系、法益竞合
〔民法〕黄健彰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认与建构
摘 要
德国与中国大陆均有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规定。按承认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能减少变更利用的成本、减少买受后纠纷发生的可能、让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发挥租赁物的最大效益。承认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成本有限,且与其他先买权规定比较,尤应承认之。立法上若欲加以承认,本文偏好采取「法定先买权模式」。于长期租赁的情形,应认为具有先买权的承租人可请求涂销买受人的所有权移转登记;于短期租赁的情形,应认为具有先买权的承租人不得请求涂销买受人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就得行使先买权的主体而言,房屋承租人的「同居人」亦应赋予先买权。另外,在房屋全部合法转租的情形,「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均有先买权,且以「次承租人」为优先。
关键词: 优先购买权、优先承买权、优先承购权、先买权、房屋承租人先买权、法定物权、习惯、财产法则、赔偿法则
〔刑法〕王正嘉
网际网络上之刑法妨害名誉罪适用与界限——以实体与虚拟的二分社会论之
摘 要
逐渐扩大运用的网际网络,不仅成为现代人生活上重要工具,更因着cyberspace的建构,在人际互动与网络上,呈现出独立于实体社会的虚拟社会或虚拟实境,形成虚拟社会与实体社会的二分。侵害名誉的言论,素来被定义人格社会评价的贬低,据此网际网络上妨害名誉的言论,因着其特质,在刑法规范的探讨上,呈现出二种可能面貌。一个是从虚拟社会对实体社会中人格产生损害的情形,此有谓因网际网络上的严重性与实害性,都远超越传统的媒体,故应该加重或扩大处罚;或谓正因为网际网络与传统媒体有其不同特性,不应率尔以刑法管制。另一方面实体世界刑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到虚拟空间,涉及到网际网络中分身之虚拟人格名誉应否为现行刑法所保障。这些问题都有探讨的必要性。本文希冀透过网际网络的虚拟社会与实体社会的交错探讨,来检讨刑法妨害名誉罪在这个新兴媒体适用上所可能造成的冲击,并厘清界限。
关键字:名誉、名誉法益、言论自由、网际网络、虚拟空间、实体社会、虚拟社会、虚拟人格、网络化身
〔公法〕许家馨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探戈——我国名誉侵权法实务与理论之回顾与前瞻
摘 要
本文分析释字第五○九号解释公布后最高法院名誉侵权实务的动态发展,指出名誉侵权法制的未来方向。本文主张:第一,过去学术实务争论的焦点,在于释字第五○九号解释应否适用于民事案件。但此议题其实并非关键。仔细分析最高法院判决,可以看出该解释的「相当理由确信真实」原则早已在言论具备高度公共性的案件中发挥影响力。真正的议题在于,在此模糊的标准下,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性,并设计相应的过咎标准?第二,关于「相当理由确信真实」原则的诠释,最高法院这十年来在「真正恶意」模式(约相当于「故意」)以及「合理查证」模式(比较接近「过失」)之间摆荡。但经历剧烈震荡后,近几年来朝向接近「过失」的「合理查证」原则靠拢。第三,下一阶段最高法院应采取类型化的方法,发展较为明确的「公共性」判准,以建立完整侵权体系,不应仅仅点出考量因素,留诸下级法院个案综合判断。本文提出未来发展方向,参考并修正林子仪大法官释字第六五六号解释部分不同意见书的见解,区分高公共性、中公共性、无公共性三种案件类型,分别对应「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推定过失」三种注意义务程度以及举证责任分配。
关键词: 释字第五○九号解释、释字第六五六号解释、言论自由、名誉权、真正恶意、举证责任、合理查证、归责原则、违法性、故意过失
〔财经法〕方嘉麟
论经营判断法则于我国法下适用之可能——以明基并购西门子手机部门一案为例
摘 要
经营判断法则鼓励企业冒险以追求高额的利润,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益。然而,高利润相对应者即是高风险,而高风险所呈现的即是公司经营者的决策判断对公司可能冲击极大,甚至造成市场系统性风险。于我国法制上是否引进商业判断法则,学界论着甚丰,而目前实务似尚未肯认之。本文以台湾所发生之案例,公司经营者为追求企业的转型与外部成长,进行了以小并大、存在高度风险的并购行为——即明基并购西门子手机部门一案。该案可谓系为经营判断法则所量身定作的经典案例,来探讨经营判断法则的内涵与运作。
美国法院采行经营判断法则已久,本篇借由文中所提及的五个美国经典个案事实及法院见解,与明基西门子一案比较分析,辅以我国学界与实务对于经营判断法则的研析,探讨在台湾企业普遍具有交叉持股、金字塔型持股结构、对公司负责人究责制度尚未完妥、企业文化不同于美国等现象下,是否适宜引入经营判断法则。本文认我国目前暂不适宜引入经营判断法则,同时亦重新审视企业经营者注意义务的架构设计。在我国既有民法委任关系的注意义务体系下,以明基并购西门子一案检视商业决策迥异于民事案件的特点,配合外国法制之相关规范,提出注意义务的动态衡量标准,以及不同于民法责任全有或全无的思考,更为细致化地去衡量公司负责人的商业判断,期使未来企业经营者在追求高风险、高利润下,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注意义务在重新架构下也能更顺利的适用于商事案件。
关键词: 经营判断法则、注意义务、举证责任、比例究责、利益冲突、善意、系统性风险
〔劳社法〕侯岳宏
日本非法解僱期间工资与中间收入扣除之发展与启示
摘 要
当劳工对于雇主解僱的合法性产生争执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解僱为非法时,解僱为无效,劳动契约关系仍然存在。此时,被解僱日至复职日这段期间的工资要如何计算及处理,常为诉讼上的重要争点。特别是若在此期间,劳工在他处提供劳务取得利益,此部分该如何计算,亦是诉讼实务上重要的问题。此问题在日本也受到相当之讨论,该国最高法院也做出几件重要判决,形成判例法理。本文首先整理日本非法解僱与工资请求权之相关法规范,以了解其处理相关问题的理论与法律基础;其次,再介绍该国工资请求权与中间收入扣除之理论与实务发展,以确认其目前实际处理、运作之方式。再者,整理台湾目前法院判决的倾向,考察非法解僱期间工资与中间收入扣除问题之处理状况;最后,比较两国在非法解僱期间工资问题处理的方式,特别是中间收入如何从报酬额内扣除之问题,以提供我国理论与实务之参考。
关键词: 解僱、工资、中间收入、受领迟延、给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