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许家馨
什么样的民主?什么样的新闻自由?——从民主理论视野分析美国新闻自由法制
摘 要
本文以三种民主理论:菁英民主论、多元民主论、共和民主论作为分析框架,用以分析美国新闻自由法制的发展,并尝试赋予结构性的解释,辅以历史的解释。本文主张:壹、第四权理论固然重要,只能用来理解一部分的美国新闻自由法制。必须引入其他民主理论的视野,才能完整地掌握全貌,开启深入的比较法研究视野,以利创造性地比较参考外国法制。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论个别的法官是否意识到,但其整体面貌,有高度策略性的理由可以解释。参、没有一种民主理论可以完整地说明美国新闻自由法制发展的思考框架或发展理路。不同的民主理论可以用来说明法制的不同部门。而不同的法制部门,对应着不同的新闻媒体发展阶段,新闻专业程度、政党体系、媒体市场结构等等。政府管制松弛的地方,乃是由其他的社会部门(市场、专业、文化)进行管制或调控。了解这些机制的互动,乃是创造性地参考他国法制的基础。
关键词: 新闻自由、民主理论、菁英民主、共和民主、多元民主、新闻专业、言论自由、记者特权、联邦通讯传播委员会、回复权
〔基法〕廖义铭
新治理模式下应有之法治观与法治教育——以「软性法律」之发展与运用为例之考察
摘 要
我国法治教育,一直只有片面地强调人民应知法守法的「守法原则」,而忽略国家公权力也必须守法的法治国原理;并且这种只知守法的法治教育,又未能对于人性价值予以积极地关怀,因此,产生国民自利本位,乃至于自私冷漠的守法意识。本文认为,在当前新治理模式之发展,吾人必须对传统法治观予以检讨,并思索新的法治观及法治教育之核心价值。本文指出,从「软性法律」的发展、要素及其运用来看,新的治理观的关键理念,在于透过软化各种相关规范,来促进制度与行为者的不断地互动与革新。因此,在新治理模式下之法治观,应强调建立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互信关系,并基于此互信关系,而引领政府与社会中各种行为人之相互学习与调适。因此,在新治理时期下的法治教育,应强调治理的责任应由各种行为者来共同承担。
关键词: 新治理模式、软性法律、法治、法治教育
〔民法〕馀明贤
分期交付契约之比较法研究——以德国法为中心
摘 要
递延型商品交易在近年来引发众多纠纷,尤其在买卖契约结合消费借贷契约之情形下,如果出卖人事后无法继续履约而买受人却仍须负担清偿借款之义务,更对消费者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就此交易衍生之纠纷,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已拟定相关规定加以管制,而司法实务亦已发觉此问题并试图在现行法未规定之情况下,为消费者寻求解决之道。然而买受人除了以消费借贷契约所得一次支付买卖价金之外,递延型商品之价金给付,亦有可能由买受人以分期给付之方式为之,形成买卖双方履约均以分期方式为之的型态。此交易类型例在社会亦属常见,例如订购杂志、报纸等均属之,然而此种交易型态之内容究竟为何、消费者是否面临难以预知之风险,而有加以特别规定保护之必要,在我国讨论并不多见,惟德国民法则在消费借贷契约下针对此种交易型态予以特别规定,且赋予消费者不附理由撤回权,本文参酌德国民法当中分期交付契约之规定,检视我国相关学说与实务见解,并提供立法建议,期能提供消费者更多的保障。
关键词: 分期交付契约、分次交付契约、继续性供给契约、基本架构契约、消费者、消费借贷、消费者借贷契约、消费者保护、递延型商品交易、不附理由撤回权
〔民法〕戴志杰
美国法上僱用人惩罚性赔偿金责任之研究(上)
摘 要
美国法之僱用人惩罚性赔偿金责任,传统上系采取「雇主责任理论」之代负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期落实僱用人之监督管理责任并借之避免损害事件之再发生。然因僱用人代负责任制度本系为实现被害人损害完全填补之目的而设,并隶属于填补性赔偿金制度下之配套措施,而今将之适用至专为惩罚与吓阻目的而设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时,即生目的龃龉以及公平性与合理性等方面之疑虑,进而受到论者们的严厉批评。因此,晚近即有许多州的法院透过判决之方式而对于僱用人惩罚性赔偿金责任改采「共犯原则」之自己责任的归责原则;且已有若干州在参考侵权行为法整编二版第九○九条关于僱用人惩罚性赔偿金责任之规定后,或加以全盘接纳或略作修正而制定自身的该制度法令;此外,并亦有若干州的法院在个案中已对于此等法令之具体规范作出相关解释与判决意见。从而,此等关于僱用人惩罚性赔偿金责任的相关判决意见以及法令规范与解释即独具参考之价值。是故,鑑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规定于立法当时未有对于僱用人惩罚性赔偿金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政策问题予以讨论,且又因司法实践上迄今仍处纷扰状态等情形与背景下,本文基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目的而试图透过美国法制之发展状况以对于僱用人惩罚性赔偿金责任之相关理论的意义、沿革及其相互间之论争予以研究,进而评析侵权行为法整编二版该条各款之具体规定以及法院对之适用之情形,并于最后提出此等问题之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现行司法实务与未来修法上之参考。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金、填补性赔偿金、严格责任、代负责任、雇主责任理论、本人代理人理论、代理人控制理论、共犯原则
〔民法〕杨芳贤
支票付款人对执票人应负支付之责之质疑
摘 要
本文质疑各种支票付款人对执票人应负支付之责之理由依据。最高法院及学说基于各种理由或依据几乎均肯定支票付款人对执票人应负支付之责,但是本文认为,支票付款人仅对发票人应负支付之责,对执票人,并不负支付之责;而且无论支票、支票之付款委讬、支票契约、第三人利益契约,以及票据法第一四三条前段均难以作为肯定见解之依据,而且本条前段规定亦非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之保护他人之法律,付款人拒绝付款并不构成对执票人之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行为。此外,就崇友崇反案,最高法院及若干学说主张崇友公司对付款银行得依票据法第一四三条前段规定请求之见解,明显错误,因为本案并不符合本条前段之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崇友公司仅得依原因债权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值得注意的是,因崇友公司就其受雇人故意变造支票获款致债务人仍负有原因关系之债务,应与付款银行共同承担责任,而债务人又须承担付款银行之过失。在此,斟酌崇友公司之受雇人系故意变造,而付款银行仅系过失,崇友公司至少应承担60%之责任,故债务人就崇友公司所主张之原因债权,得依不完全给付或侵权行为对崇友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主张抵销至少60%之金额。
关键词: 支票、无条件付款委讬、支票契约、第三人利益契约、付款人、执票人、票据法第一四三条、直接请求权、支票付款人之支付之责、崇友崇反案
〔财经法〕李治安
解构着作权法的损害赔偿方程式——以着作财产权之侵害为中心
摘 要
关于着作财产权侵害之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及学理上均是一个基本但却相当重要的课题,我国着作权法将该等计算方式规范于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然而,国内文献对此议题之相关讨论并不多。本文以我国着作权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范及相关理论为中心,广泛考察国内法院判决对于该条文之操作方式,并参酌美国法在理论及实务上之相关探讨,系统性的分析关于着作财产权侵害时,损害赔偿计算之实然面与应然面,以期对我国实务发展及未来相关研究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探讨主题包括着作财产权侵害案件中,「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及「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收入」之计算,以及「法院酌定赔偿额」之法律与政策相关问题。
关键词: 着作权、着作财产权、损害赔偿、所失利益、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收入、法院酌定赔偿额、实际损害、合理权利金、侵害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