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法〕鄭婷嫻
從國際虛擬資產監管趨勢論我國法制架構發展方向
摘 要
2022年穩定幣崩跌與虛擬資產交易所破產接連發生,在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破產事件中,國人損失鉅大,使得虛擬資產監管議題受到國內產官學高度關注。行政院指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強調平台客戶的權益保護。惟因虛擬資產的創設技術特殊性與樣態多元化,如何監管是一大挑戰。觀察國際間對虛擬資產監管方式與法規適用,各有民生、社會、經濟政策等不同考量。因此,本文先釐清我國虛擬資產監管現況的法律疑義,再梳理國際間主要司法管轄領域對虛擬資產的定義與範圍、法制規範方式、監管與政策方向等。文末建議適合我國虛擬資產法制的選擇與可行之作法,期待本文可提供未來研擬虛擬資產法制架構的初步發展方向。
關鍵詞:虛擬通貨(VC)、虛擬資產(VA)、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銀行法第29條之1、分散式帳本技術(DLT)、數據物件權、證券型虛擬資產(ST)、歐盟虛擬資產市場監管規則(MiCA)、美國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韓國虛擬資產基本法(DABA)、科技監理(SupTech)
〔基法〕邱唐
傳統法時期清俄關係之規範研究
摘 要
從法規範的角度看,傳統法時期的清、俄關係處於一種變動與雜糅的狀態。入關之初,清朝基本將來華要求通商的俄國當做與喀爾喀蒙古各部類似的藩部來處理,清朝眼中的中俄之間的互動關係,依然是一種變通過的對外理藩體制。康熙以後,《尼布楚條約》《恰克圖條約》等一系列中俄之間的條約成為清、俄關係的重要規範依據。然而,清朝並沒有直接將這些條約規範放入內國法規範體系當中去,而是經過換裝,以《會典事例》和《理藩院則例》的條文呈現。清朝為了更好地實踐條約所規定的各事項,還在《大清會典》《理藩院則例》以及《大清律例》等不同形式的法規範體系當中設計了不少用以細化、補充或者輔助條約規範的條文,這些處於不同法規範檔、有著不同法律效力的規範共同架構並豐富了調整清、俄關係的條約體制規範體系。
關鍵詞:清俄關係、大清會典、理藩院則例、條約體制
〔刑法〕廖宜寧
應報作為刑罰的正當性基礎
摘 要
本文旨在建構應報理論的正當性基礎,以一元化的論證模式,同時證立刑罰目的與刑罰正當性,兼及我國不同應報理論學說的關懷與思維並予以整合。
應報觀點的核心在於,國家有必要用刑罰回應一個與其價值程度相對應、出自主體意志決定的犯罪行為。應報理論之證立,因而必須先肯定個人的主體性,論證國家與主體負擔的義務關聯性,並說明現實上刑罰與犯罪的對應合理性。本文主張,個人作為公民,理念上與國家相互承認,並由此獲致主體地位;個別主體的自由須在國家內實現,現實上的自由依存於體制化了的,與其他主體共同維繫的行為秩序框架,公民因而對此一自由秩序的持續實踐負有義務。犯罪行為即是對此義務的違反,行為人透過行為,體現出對現行規範秩序的重大否定立場,而代表著整體法秩序的國家,則應在現實上以一個同等嚴厲的客觀措施回應。透過這個「對否定的否定」,原初規範的普遍性與有效性得以在現實上真正獲得確證。
關鍵詞:應報、預防、刑罰、自由、罪責原則
〔公法〕林昕璇
美國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的法律定位與功能變遷——以國家行為理論的邊界與再構成為中心
摘 要
巨型數位平臺受公眾高度依賴,如何重構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使用者與國家間之多邊法律關係,近年成為法學界、科技界和產業界共同竭力苦思的課題。數位平臺的核心技術與經營模式有別,對於侵權或不法內容的控管能力容有差異。諸國立法例多依業者的服務種類制定寬嚴不一之類型化監管規範,本文聚焦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分析其針對第三方資訊之過濾與篩選行為能否評價為「(準)國家行為」,進而轉化為實質監管線上言論之公共職能機關,從而受憲法拘束。本文首先回顧美國《通訊端正法》第230條之立法背景與實務發展,檢視各學派之批判。其次,探討美國司法實務發展出的「國家行為理論」之理論適用與再構成,透過標竿判決分析平臺受憲法基本權規範拘束的可能性,最後提出結論。
關鍵詞: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國家行為理論、資訊關鍵基礎設施、新型治理者、準政府地位、通訊端正法第230條、公共職能例外、交錯穿插效果例外、內容審核、公私法混和組織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