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22期 (2010年19月)

  • 2010-09-30
  • 楊嘉茵
〔民法〕劉明生
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
摘 要
民事訴訟法於財產訴訟事件究應採取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抑或協同主義之審理原則,不論於德國或我國之學說上皆引起甚大之爭論。部分論者認為民事訴訟於財產訴訟事件應採取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此項基本審理原則雖有若干之缺點,應透過法院之闡明義務與當事人之真實義務補充其不足,古典之辯論主義應有所修正,但仍不能因此放棄辯論主義。部分論者強烈批判辯論主義,認為應直接放棄辯論主義,改採協同主義。辯論主義已非民事訴訟之核心,法院之全面性討論義務,始處於民事訴訟之中心位置。兩者呈現明顯對立之狀況。基此,本文致力於探討關於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相關學說爭論狀況。為更加正確理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彼此間之差異性與關聯性,本文之研究,先將辯論主義之意義、根據、內容及其缺點之補充,以及協同主義之意義、根據與內容明確化。以此作為基礎,再更進一步探討協同主義與辯論主義之對立關係。本文乃以研究德國法上關於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發展為中心,於二○○一年為使訴訟紛爭得於第一審即獲終局之解決,德國大幅度修正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尤其關於法院之闡明義務與討論義務之規定,如此之修正是否導致德國民事訴訟法已改採協同主義。於二○○○年我國民事訴訟法強調審理集中化之理念,強化法院之闡明義務,如此之修正是否亦彰顯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放棄辯論主義,改採所謂之協同主義。本文擬藉比較德國關於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相關之文獻,並參考國內之立法、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歸納、演繹、分析,期能藉此更加明確化較適合於民事訴訟財產訴訟事件之訴訟資料收集審理原則。
關鍵詞: 辯論主義、協同主義、法討論、事實討論、突襲性裁判之防止、闡明義務、訴訟促進義務、二○○一年德國民事訴訟改革法

〔公法〕陳文政、陳偉杰、莊旻達、王上維
美國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論辯脈絡之分析
摘 要
美國法政學界對於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的論辯,自制憲迄今已逾兩百餘年,且尚無停歇之跡象。從脈絡上綜合觀察,這些論辯大致上集中於司法違憲審查的「制度創設」、「制度運作」與「制度功效」等焦點,從而形成三大脈絡。二十世紀後半,隨著司法權日興,相關論辯亦有日趨熱絡之勢。遺憾的是,論者在論辯之際,對於正當性的意義和類型,卻往往未加以界定,以致論辯常有失焦之虞。
本文首先從學術觀點定義正當性,指出正當性兼具學理(規範)與實務(經驗)意涵,並釐出若干正當性基本類型,以為後續分析之基礎。其次,針對美國三大脈絡之各種論辯,分別進行焦點之歸納,試圖就各種重要理論之論證邏輯加以掌握,並依據本文對正當性意涵與類型之界定,分別就三大論辯脈絡,進行分析與批判。再者,本文將進一步從實務經驗資料檢視美國各界對於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之接受度,以求學理與經驗之相互印證。最後,針對整個論辯脈絡進行總體分析與批判,並提出本文之發現與觀察。
關鍵詞:司法違憲審查、反多數困境、法律正當性、政治正當性、道德正當性、程序取向論證、實質取向論證、司法優位論、部門釋憲主義、國民憲政主義

〔財經法〕王文杰
股權分置下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以控制股東為核心的檢視
摘 要
中國發展證券市場與西方發展證券市場的原始動機,存在著一個根本性的差異:西方國家將證券市場業作為籌措資金的平台,而中國將其視為國有企業經營機制改革的政策目標,致使中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向來都青睞於以國有企業改制為主。另一方面,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人為地限制國有股份之流通,形成了股權分置的特殊狀態,並在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占絕對的大宗。股權分置,不但造就鮮明的控制股東現象,也固化了政府部門對於上市公司的長期行政干預。控制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少數股東之權益,扭曲公司治理的有效運作。
歷經二十年來的證券市場發展經驗,以及二○○五年公司法與證券法的修正補強下,在放寬政府管制的基礎上建立市場秩序,抑制控制股東掠奪,是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朝向健全發展的道路。消解股權分置狀態,逐步對外開放,吸納借鑑有效的公司治理規範並作因地制宜的設計,加強司法機關的衡平角色都是不可或缺的途徑。
關鍵詞:股權分置、控制股東、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流通股、非流通股

〔勞社法〕林炫秋
瑞士部分工時勞動契約法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摘 要
瑞士部分工時法制是採取簡易的立法模式,僅有債法第319條第2項的一項規定。透過勞動契約法的解釋,在個別的勞動條件中具體呈現部分工時勞工的「均等待遇原則」。瑞士部分工時勞動契約法制的法理,一方面可以作為我國現行法解釋的參考,另一方面,在未來如果有修法或是特別立法的可能時,也可供借鏡。本文的主要內容,首先探討部分工時勞動契約法制中,最核心的「部分工時勞工」的概念,從國際勞工組織一九九四年部分工時公約,與歐洲聯盟部分工時指導綱領的定義出發,接著探討瑞士與我國現行法制中的定義,然後提出本文的見解;其次討論瑞士學說與實務,如何依據債法中有關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對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條件加以解釋。依序討論兼職與忠誠義務、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例假日、法定休假、特別的自由時間、不可歸責的勞務給付障礙、特別休假與勞動關係消滅等一般勞動條件,同時也討論召喚工作與工作分享的特別法律問題;第三,由瑞士法制的經驗,比較與檢討我國現行法制(特別是勞基法)對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的保護內容。最後,在結論中提出我國有制定部分工時相關法律的必要,最簡易可行的立法方式,是在勞基法中,增訂部分工時勞動條件的保護規定。
關鍵詞:部分時間工作、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法、勞動條件、瑞士債法、勞動基準法、均等待遇原則、召喚工作、工作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