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張譯文
論法定契約移轉──聚焦於「移轉人保護」與「受讓人保護」的相關規定
摘 要
契約移轉的發生原因,應得大別為「因三方當事人合意而生」以及「因法律規定而生」二者。前者,在私法自治原則之下,應無不許之理。後者,向來以「債權物權化」的事例,廣為周知。不過,法定契約移轉並不以此為限。綜觀我國法律規定,民法第426條之1、第514條之4,以及保險法第18條等規定,均涉及「物權化以外」的法定契約移轉。此項制度,著眼於「移轉方」或「受讓方」之利益而設,有別於「留任方債權」的債權物權化。在規範意旨不同的前提之下,制度設計與其解釋適用,從而有獨立開展之必要。本文以此為研究對象,探尋三方當事人間的利益狀態,分析相關制度對於私法自治的可能影響,試圖描繪出法定契約移轉的各種圖像。
關鍵詞:契約移轉、私法自治、基地租賃、保險標的物移轉、旅客變更權、法定終止權、多數的預設任意規定
〔刑法〕張明偉
論國民法官勘驗
摘 要
刑事訴訟法之勘驗係由事實認定者實施。為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在場權及異議權,最高法院乃要求應「事先通知到場」以符合正當程序,並避免法官實施密室勘驗。然而,國民法官法卻允許國民法官在審判中僅以檢察官、受命法官或是合議庭之勘驗筆錄,以為事實認定依據。此種區別是否妥適,即為本文所欲釐清之課題。本文以美國法制為基礎,針對勘驗之證據地位、制度功能,以及正當程序等議題進行分析。在與我國法制進行比較後,主張應強調被告在勘驗程序應獲得之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縱已作成勘驗筆錄,亦應由國民法官法庭於審判期日,再行勘驗以釐清勘驗筆錄內容記載是否有誤。國民法官法過度限縮國民法官於審判中認定事實之權限,已牴觸當事人進行主義與實質審理原則,實有修正之必要。
關鍵詞:勘驗、國民法官、刑事訴訟、正當程序、直接審理
〔公法〕王必芳
法國生態損害賠償法制之研究
摘 要
國人目前對於環境損害責任的想像,似仍停留在民法上受害人損害賠償/公法上受害環境整治復原的二元思維上。在此框架下,純粹的生態損害難以成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客體,更遑論在國家賠償法上有任何立足之地。相反地,法國是區分公私法的先驅,卻選擇打破壁壘,而於2016年在民法典侵權責任次篇中新增「生態損害賠償」章,為此新型損害量身打造一套特殊機制;且此一專章還於2021年為巴黎地方行政法院在著名的「世紀案件」判決中適用,並據以判定國家應為自身在對抗氣候變遷上的缺失負責。本文先探討此一制度的緣起,次分論其在民法上的法制化、爾後在國家責任法上的發展,再對此制度的特點和實務動向進行剖析,最後以反思我國法作為總結。考量我國法現況,本文建議另立專法,依據生態損害的特點創設一般性的賠償機制,不限定責任主體、廣開訴訟之門、以復原環境為目的,積極回應生態危機的挑戰。
關鍵詞:生態損害、純粹生態損害、環境損害、客觀損害、氣候變遷、法國民法典、民事侵權責任、國家賠償責任、「世紀案件」判決
〔公法〕陳仲嶙
人體生物資料庫法制的變革建議——管制定位的觀點
摘 要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與人體研究法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但前者立法在後者之前,使前者在制定時,無由藉思考和一般性規定情境的本質差異來制定契合的規範。影響所及,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產生了系統性的偏航,除創造許多解釋適用上的疑難,也有許多規定面臨欠缺正當性之質疑。本文的目的,即在發掘更具體系性的切入點,並參酌美國的立法例,全面性地檢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並為未來法制改革提供具體方向。本文認為,供未來不特定研究之用的特徵乃是生物資料庫研究與一般研究區隔的關鍵之點,並據此提出以下二項立法架構上的修正建議,供未來法制改革之參考:從單獨立法到合併立法;從以資料庫現象為中心到以關鍵行為為中心。
關鍵詞:生物資料庫、概括同意、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人體研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美國共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