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79期 (2024年12月)

  • 2025-03-13
  • 楊嘉茵
〔財法〕李紀寬
論原創性作為著作保護要件之緣起與演變
摘 要
著作權法發展早期,以「保護類型」之認定為保護要件。當時僅有「天才」的創作,方能被稱為「原創」。時代變遷,各種新類型著作出現。希冀透過立法增加著作保護類型擴大著作權的保護,已顯不足,而「原創性」在此背景下形成。英國著作權之法理,影響美國著作權法早期發展。美國在大量訴訟案例的累積下,發展出自成體系之「來源追溯」及「創意衡量」之原創性意涵。我國判決採納美國法見解而形成「原始性」及「創作性」概念,亦使用歐陸「人類精神上創作」、「個性」或「獨特性」等用語。受各國見解影響下,致使原創性之意義混淆不清。本文以比較法觀點出發,研究我國判決及學術見解之歧異,祈供我國司法實務及學術研究之參考。
關鍵詞:原創性、原始性、創作性、著作之保護要件、保護類型、人類精神創作、個性、創作

〔民法〕陳聰富
英國法重大違約作為解約事由之發展——與臺灣民法解除權與終止權行使之比較研究
摘 要
關於解約制度,英國法採重大違約制度,影響國際契約法文件。我國法採取德國法模式,採定期催告解約制度,並無重大違約之概念,而以歸責事由作為解除權行使的要件。然而法院實務上,歸責事由並非限制解除權之有效要件,學說及實務乃認為,債務人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時,須導致契約目的無法達成,而侵害債權人之利益,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此項契約目的無法達成之概念,與英國法上之重大違約概念甚為近似。英國法上的重大違約概念,適度限制債權人解消權之行使,與我國法之契約目的無法達成發揮相同效果,二者在功能上相同,在具體參考因素上具有相互比較參照的可能性。本文自英國法出發,探討重大違約概念的發展過程及實務上的解釋適用,再次檢討我國法之規定與學說實務發展,比較我國法與英國法解約制度之異同,藉以瞭解我國法解除權與終止權的特色與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關鍵詞:解除權、重大違約、條件、擔保、英國法、國際契約法文件、契約目的無法達成

〔刑法〕黃士軒
得利型財產犯罪的基本問題——以強盜得利罪、詐欺得利罪與恐嚇得利罪為中心
摘 要
我國刑法財產犯罪中的重要類型,例如強盜罪、詐欺罪與恐嚇罪,均具有將取財罪規定為第1項,將得利罪規定為第2項的構造。這些犯罪的性質應如何理解,對於我國得利型財產犯罪而言,是重要的基礎。本文在內容上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1部分中,掌握我國關於得利型財產犯罪的學說現況(貳);第2部分中,則是掌握我國關於得利型財產犯罪的實務現況(參);第3部分,則是基於上述兩部分的考察結果,應進一步分析檢討的問題(肆);第4部分,則是就我國學說對於日本現行刑法理解不充分之處,重新考察近代日本現行刑法的立法過程,指出日本立法者的真正意思應在於透過得利型財產犯罪規定補充可能的處罰漏洞,並非如我國學界的一般理解,亦即並非單純地引進德國刑法的規定而已。並且,以此為基礎,本文也嘗試重新以侵害個人財產的觀點,對於得利型犯罪的各個重要的基本問題展開解釋論(伍)。
關鍵詞:    財產上利益、移轉、財物、勞務、確實性、免除債務、侵害擔保權、事實上利益

〔刑法〕林倍伸
論程序性阻卻違法事由——以「期間內諮詢程序」作為容許墮胎事由為中心
摘 要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第二次墮胎判決中,對當時刑法修正案之「遵循諮詢程序得阻卻墮胎罪違法性」相關規定宣告違憲後,學者即為文批評,認為系爭規定實創設了一種新形態「程序性阻卻違法事由」,理據並非保全優越利益,而是因應現實。然而,無論是試圖類比刑法中既有的各種阻卻違法概念,或是強調程序性阻卻違法事由在現代社會中的生成條件,抑或是既有的阻卻違法事由之實質理據,都無法合理說明其理論基礎。本文於是以程序性為其特徵的溝通理性為論述起點。基此,行動合理性的判斷標準在於一個能讓所有可能受行為作用影響之人進行行動理由交換的論辯程序,倘若行動合乎該程序之結論,即屬合理。從而,阻卻違法事由的實質基礎在於貫徹溝通自由,亦即,如果特定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可以被理解為實現個人的溝通自由,仍屬合法。墮胎諮詢程序是立法者透過民主論辯程序,因應墮胎情境的特殊性而作成的特別規範。在其中,相關當事人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並進行有關孕婦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權利劃界的理由交換,所作成的結論,是貫徹當事人的溝通自由,因而得阻卻墮胎行為之違法性。
關鍵詞:    阻卻違法事由、程序性阻卻違法事由、程序理性、溝通理性、溝通自由、優生保健法、生育保健法、墮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