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曾世雄
論民法總則的大破大立
摘 要
我國民法典自一九二九年頒行至今,其間雖有修正,但是否足以因應社會變遷,實有疑問,欲以此部民法典建立臺灣社會之法治基礎,更嫌不足。本文以為,民事法規範實有重新思考之必要,且與其大幅修正現行民法,不如走大破大立之路。所謂大破大立,亦即棄舊立新,大幅棄置民法典若干規定,僅保留具有價值之民法架構與法學專門用語,再建構新思維,而制定新舊合體的新一代民法典。
因此,本文針對現行民法總則的法例規定(包含民法之法源、簽名蓋章,及文字與數字表達不一致等部分),以及其他部分(例如:民法之主體、客體、法律行為等)進行檢討,並提出應有面貌之立法建議,以期建立一化繁為簡,簡單可用之新民法典。
關鍵詞: 新一代民法總則、民法法源、簽名蓋章、文字與數字表達不一、民法上主體、民法上客體、法律行為
〔財經法〕沈宗倫
專利侵權下合理權利金損害賠償法制之反省與再建構——以我國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之解釋適用為中心
摘 要
專利權價值反映於超越先前技術之技術貢獻價值,該技術貢獻價值隨著專利相關發明之實施,於市場上呈現出專利權之經濟價值。專利權經濟價值原本為專利權人所支配享有,但因專利侵權之發生,導致專利權價值減損,並有專利權價值不法挪移之現象。合理權利金法的特色,乃是透過假設授權協商,依照專利權人關於專利相關發明的實施管理計畫,以及侵權者之侵權計畫與結果,廣義且彈性地計算損害賠償。鑑於合理權利金法之重要性以及我國司法實務鮮少適用之現實,本文嘗試以比較法的角度,借鏡美國專利法與其司法實務之發展經驗,並結合相關理論與學說,期待為我國司法實務建議可行之合理權利金的運用模式與考量因素,同時為學術界挹注新的研究成果,以收拋磚引用之效。
關鍵詞:專利侵權、專利權價值、合理權利金、損害賠償、假設性協商、可資比較授權契約、貢獻度
〔刑法〕李榮耕
刑事程序中人工智慧於風險評估上的應用
摘 要
由於人工智慧技術日趨成熟,部分國家(如美國)已經開始在刑事程序中使用風險評估系統,預測特定人可能存有的風險,決定是否拘禁其人身自由或釋放條件。不過,建置風險評估系統的每一個環節中都有著人的主觀及價值判斷。再者,因為人工智慧技術的本質,風險評估系統會有黑盒運作的疑慮。是故,我們建議,若是要在刑事程序中使用風險評估系統,應該要遵循透明性的要求。此外,系統的使用也必須要具備其當責性,以確保系統達到其所設定的目標、結果的正確性及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等權益。再者,系統的評估結果不應作為刑事程序中決定的決定性因素,且應審視系統的建置目的與程序的規範目的是否一致。最後,風險評估系統的使用必須要避免自動化依賴的情形發生。
關鍵詞:人工智慧、風險、風險評估系統、透明、當責、自動化依賴
〔公法〕林欣柔
身家調查?揭露身分?——愛滋感染者接觸者追蹤之公衛權力界限與法制改革建議
摘 要
伴侶告知是國際普遍的愛滋防治措施,但可能損及感染者維護資訊秘密的隱私利益,增加歧視風險。目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及第15條訂有感染者提供資訊、主管機關實施調查與通知檢查之法源,但手段定義不明、欠缺具體調查及揭露要件,且公衛人員迴避間接強制感染者提供資訊,存在蒐集、使用與揭露資訊權力界限不明的問題。本文釐清伴侶告知的三個面向,並以國際指引及美國紐約州與加州立法例為借鏡,檢討臺灣規範與執行上爭議,建議應尊重感染者參與接觸者追蹤之自願性,強化提供感染者告知服務,促進醫界對第三人保護義務之討論,明確化蒐集及運用資訊之主體、範圍與流程,平衡保護感染者之資訊秘密需求及伴侶知悉權。
關鍵詞:愛滋病、愛滋病毒、接觸者追蹤、伴侶告知、保密義務、警告義務
〔公法〕翁逸泓
面部自動辨識監控系統與個資保護問題研究——Bridges案之啟示
摘 要
本文探索自動面部識別技術(Automated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AFR)作為政府監控所可能發生之個資保護爭議,並以世界首例之英國Bridges v CCSWP and SSHD案判決為起點,分析我國推動AFR於打擊犯罪防止等目的時,所須滿足之個資保護要件與實際治理策略。
本文研究之問題依序為:Bridges案所能帶來的啟發為何?AFR在個資保護法制架構的概念上,所引起之爭點為何?又應當如何應對?
本文認為思考任何以科技方式治理決策時,無論是十餘年前全民指紋錄存釋憲案,乃至大規模AFR,於進行系爭權利辨識以及衡平之前,都應先考量降低權利間競合之風險。如就資料治理言,當政府要將人民對其基於民主之相互信任關係移轉至由自動化系統或人工智慧進行決策時,因為難以具體地對於該等非人類決策進行課責,因此若期待重塑整體資料治理之信任基礎,本文認為更需要有個資權利在法制、程序以及組織上之強化保護與作為。
關鍵詞:面部辨識、人工智慧、資料治理、個資保護、GDPR、隱私權、科技治理、自動面部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