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67期 (2021年12月)

  •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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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林榮光
自願性原則作為解決宗教團體自主權與個人基本權之衝突的途徑——評歐洲人權法院Fernández Martínez v. Spain之判決
摘 要
本文係以歐洲人權法院於二○一四年所作成之Fernández Martínez v. Spain判決為基礎,來探討「自願性原則」在解決宗教團體自主權與個人基本權之衝突上的功能與限制。歐洲人權法院在該判決中,將原告自願接受向著天主教會之忠誠義務的事實,視為權益衡量中的關鍵因素。除了說明自願性原則在該判決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亦檢視針對此一原則的三個重要批判。
本文主張,特別在涉及宗教聘僱爭議的案件中,唯有當該爭議是發生於私領域中,當事人自願接受宗教團體基於信仰所制定之內部規範,當事人之職位對宗教團體使命之實踐具重大的重要性,以及宗教團體所作成的決定具備宗教性理由等條件皆同時具備時,在權益衡量上宗教團體自主權相較於個人基本權才具有優先性。
關鍵詞:  自願性原則、宗教團體自主權、個人基本權、私生活受尊重權、權益衡量、歐洲人權法院、Fernández Martínez v. Spain、宗教聘僱爭議、忠誠義務、政教關係

〔公法〕林依仁
開放國家及其憲法解釋
摘 要
本文探討公約適用與內國法間關係的憲法爭議。按國際公約經施行法轉換後,肇致二以上法規範同在、產生規範衝突。釋憲者即應處理規範位階之定序工作、現有法令與公約內容衝突,與適用複數法規之疑義。
我國憲法為規範國家在國際交往活動,特於第141條預設融合條款。此一憲法尊重條約原則,蘊含類似德國友善條約原則,體現出憲法之固定與開放性。公約施行法為一特殊的繼受決定,表徵接納國際人權秩序,經此規範增補衍生之適用爭議,亦屬憲法法庭的闡明任務。本文從訴訟類型著手,析論公約相涉之基本權解釋問題,復涉因法定參照義務,而生是否與如何參照的法令適用憲法爭議。前者應側重有無依循憲法尊重原則而未恣意。至於後者,特別是體系解釋與法律續造兩種情況,應調和憲法尊重原則與依法審判與依法行政原則間關係。為此試舉三例分析。最後對我國釋憲權之行使提出若干觀點,俾兼顧公約遵守與維護主權。
關鍵詞:國家開放性、尊重條約原則、友善國際法原則、克減規則、體系解釋

〔公法〕溫祖德
偵查機關調取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資訊之合憲性審查——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檢視我國法制
摘 要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案,針對偵查機關蒐集調取個人行動電話產出之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紀錄資訊,具有深度揭露性、全面觸及性及蒐集資訊自動性及不可避免性之本質,縱使該等資訊交由第三人蒐集、儲存、持有及控制之,個人對於資訊仍保有合理之隱私期待,因而當國家蒐集取得此類資訊時,構成增修條文第4條搜索,國家應遵循令狀原則,本於相當理由核發之令狀,方得為之。至於我國法制關於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資訊,屬於通聯紀錄,並訂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之規範保護之。然從美國Carpenter案之最新見解及論述,反思我國調取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資訊之調取令之立法,應重新思考修正之以充分保障人民之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
關鍵詞:  第三人調取令、提出文書命令、調取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紀錄、第三人原則、合理隱私期待、國家監視

〔財法〕黃銘傑
專利權侵害與不當得利——以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為具體分析對象
摘 要
本文從不當得利類型論出發,說明在該理論強調應依據各種不同法領域的規範特性及目的,以不當得利規定調整其財貨歸屬狀態的基本規範理念下,專利權侵害之不當得利其應返還利益範圍的確定,應就「不當」及「得利」二階段,加以判斷。於第一階段中,確認專利權之歸屬,非專利權人等所為專利技術的實施,即違反法秩序所預定之權利歸屬內容,而構成「不當」得利、同時造成專利權人之損害。其次,於第二階段中,探討侵權人所受「利益」範圍,此際若將其所受利益僅限定於合理權利金,不僅可能混同專利權及其權利行使二者間之手段與目的關係,且亦可能與損害賠償之所失利益的合理權利金,相互混淆。本文最後並以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之具體事實為例,說明應如何將上述主張適用於具體案例中,以得出妥當之結果。
關鍵詞:  不當得利、包裹授權、合理權利金、損害賠償、專利法、專利侵權、假設性協商法、標準必要專利、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財法〕林建中
銀行分離管制之基礎理論——美國法之介紹與比較反省
摘 要
近年「媒金分離」、「產金分離」與「金金分離」等金融政策,成為臺灣常提及之概念。美國法上分離政策,經過規模限制、關係人交易限制、業種分離、業種重新允許結合與再次限制等不同階段演變,最終匯聚在金融控股公司型態。此一結論現為各國金融組織主流管制型態。然而該結構也出現眾多問題:包括過於繁複、金融業者性質與風險轉變、商品定性與管制困難、及金融機構規模過大問題,特別是「大到不能倒」的救援困境。而這也正是二○一○年後美國重新引入Volcker Rule的原因。
臺灣在此問題上,一方面面對類似變遷,但另方面也出現本地特有的想法與挑戰。準此,美國法上的處理,特別是法條上概念比較法上的溯源、金融控股公司結構下跨業經營所衍生的問題與挑戰、及相關概念與背後理論,對臺灣而言均有理解的必要,並希望能藉此就臺灣在金融分離政策的操作上,產生一定的借鏡。
關鍵詞:  金融分離、關係人交易、Glass-Steagall Act、Gramm-Leach-Bliley Act、金融控股公司、大到不能倒、Dodd-Frank Act、伏克爾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