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50期 (2017年9月)

  •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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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黃健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瑕疵之效力
摘 要
有程序瑕疵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涉及每一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與決議的穩定性,是理論與實務上的重要問題。本文先總說其效力,再分別針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瑕疵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瑕疵未當場表示異議」與「區分所有權人訴請撤銷決議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分析有程序瑕疵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本文著重於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當事人的利益衡量,就既有的學說、實務見解及修正草案予以回應,並提出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建議。本文以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規約時,區分所有權人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區分所有權人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訴請撤銷。如程序瑕疵的情形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則法院得駁回撤銷決議之訴。
關鍵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瑕疵、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於決議無影響、當場表示異議、誠信原則

〔民法〕吳振吉
論交通事故與醫療過失競合理論──以日本法為借鑑
摘 要
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案係我國醫療訴訟實務具指標意義之案件,涉及被害人先因交通事故受有損害,再因醫療過失導致損害擴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一次判決認為交通事故及醫療過失成立客觀行為關連之共同加害行為,令醫方須就被害人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引發輿論及醫界極大回響。實則,本案中交通事故及醫療過失不僅二行為之性質迥異,在時間上及場所上亦有明顯區隔,從而二行為並未具備客觀的行為關連性,無由成立客觀行為關連之共同加害行為,而僅係各別獨立之加害行為偶然形成競合。因之,各加害人僅須就與其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部分負責。然而,於部分交通事故與醫療過失競合之案例,無法如本案可明確區分二者所生之損害,則就重疊之損害部分,可能為交通事故或醫療事故擇一之原因力所致,亦可能二者皆係真正原因但其加害部分不明,此時則應分別適用或類推適用共同危險行為之規定,令各加害人就損害連帶負責。
關鍵詞: 交通事故、醫療過失、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

〔刑法〕許恒達
公務員斡旋賄賂暨影響力交易罪立法芻議

摘 要
我國已經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而公約要求處罰收受賄賂而請託主管公務員的影響力交易行為,未來如何因應,即為立法上必須處理的棘手難題。本文即討論公務員斡旋賄賂罪及影響力交易罪是否及如何入罪化的問題,討論脈絡先從公約內容及德國、日本、法國、奧地利等立法例的比較檢討切入觀察,接著分析我國現行貪污刑法中既有的相關規範有無處罰缺口,然後再從法益保護及規範必要性等面向,檢討構成要件的設計走向,最後則提出筆者建議未來的立法條文。
關鍵詞: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影響力交易、公務員斡旋賄賂、賄賂、圖利、
貪污

〔公法〕林欣柔
愛滋篩檢與告知後同意──愛滋例外主義轉向趨勢與臺灣法制之檢討

摘 要
國際間受「愛滋例外主義」(HIV Exceptionalism)思維影響,向來認為愛滋篩檢應取得受檢人事前經告知的、自願的、特定的同意,不同於一般血液檢驗係以病人之推定同意及例行進行為原則。近來為發現更多感染者,美國疾病管制局與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主張降低測前諮商及取得明確同意之要求,改採由照護者對病人(physician-initiated)例行性提供檢驗、但病人得拒絕(opt-out)之篩檢模式,引發是否損及受檢人告知後同意權利之論辯。本文藉由文獻整理及分析,檢討愛滋例外主義之興起背景、轉向因素及論辯之證據基礎,與愛滋條例篩檢規範之正當性。本文發現,目前尚無充足證據顯示降低測前諮商與明確同意之要求可提高受檢率,增進重大公共利益,且愛滋條例已允許廣泛的強制篩檢,自願性篩檢之諮商與同意要件也相當寬鬆,不具備進一步放寬受檢人權利保護要求之條件。為平衡兼顧愛滋篩檢發現感染者之公共衛生需求及受檢人選擇接受篩檢與否之自主權,衛生主管機關應增加例行性提供篩檢服務之對象範圍,推動在特定場域由照護者啟動篩檢流程、測前提供資訊、取得個人告知後同意之選擇加入篩檢(opt-in),在尊重受檢人自主權之前提下,增加愛滋篩檢之可近性。
關鍵詞: 愛滋例外主義、告知後同意、選擇加入、選擇退出、身體自主權、愛滋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