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20期 (2010年3月)

  • 2010-03-31
  • 楊嘉茵
〔財經法〕彭心儀
科技匯流與條約解釋—— 探討「服務業特定承諾」的時代性兼評WTO中國視聽服務案
摘 要
正如內國法總是受限於一時一地的立法格局,貿易承諾也受制於談判當時的產業條件。因此,科技發展所引發的WTO爭端案件,近年來未曾暫歇片刻。中國視聽服務案之線上音樂爭議再一次地凸顯了科技變動下的條約解釋困境。線上音樂的發展已完全顛覆傳統的配銷通路,導致音樂產業結構性的改變,倘不賦予「錄音產品配銷服務」新的時代意涵,多數會員的相關承諾將變成真空狀態。本文探討如何在談判之際,預留未來科技發展空間,讓科學本身的偶然性不減損法律的安定性,於經貿的場域架構出較為永久的立法藍圖。當承諾語言具備「充分的通用性」時,上訴機構將會填補內容,以適應新的科技與市場情勢,讓特定承諾與時俱進,由時代形塑其具體內涵。然而,將承諾內涵的張力極大化、賦予其「開放性」的立場,如果沒有更豐富的論述支撐,終究還是必須面對是否超越甚至背離當年談判內容的質疑。此外,如何推知WTO會員的「共同意思」、承諾表的解釋方法是否需要量身訂做等問題,確實值得思考。最後,一再被提出討論的「技術中立」概念,也等待上訴機構定調。
關鍵詞: 中國視聽服務案、線上音樂、服務貿易總協定、特定承諾表、締約當時情況、技術中立

〔基法〕陳起行
由柏拉圖政治家篇論德行法理學
摘 要
全球化及網絡化的快速變遷社會,尋找法律新典範,日益受到法學界的重視。本文是作者在這個方向上的努力。本文首先介紹索倫教授所提出的德行法理學,並進一步闡述德握金整全性理論,可以在德行法理學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然而,德握金理論過於著重法官的內在觀點,沒有富勒人際交往的理論協助,也無法發展出完整的德行法理,本文因而進一步,藉由柏拉圖正義及德行的主張,由柏拉圖政治家篇對話錄做為起點,試著勾畫出以柏拉圖正義理念為基礎,協調德握金與富勒的理論,發展出德行法理的可能。
關鍵詞: 柏拉圖、政治家篇、德行法理學、索倫、德握金、整全、富勒、人際交往、正義、編織

〔民法〕沈冠伶
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及其判決效力——交錯於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問題
摘 要
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準據不同,應分別判定。在非法人團體及構成員均有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時,原告得基於其程序選擇權,衡量個案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後選擇列何人為當事人。在非法人團體作為當事人所進行之訴訟,有關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在實體法上之主體係構成員全體,非法人團體係以訴訟擔當人身分進行訴訟,判決效力應及於全體構成員。但得作為執行之標的,應視其責任財產範圍而定。在非法人社團,僅以社團財產為限;在合夥團體,向來實務承認就合夥債權債務關係所為之判決,得直接對合夥人個人財產予以執行之見解,則有對合夥人個人欠缺程序保障之疑慮。合夥人個人依民法第六八一條於合夥財產不足時所負之連帶責任,並非合夥團體所進行訴訟之訴訟標的,因此,對於合夥人僅就合夥債權債務關係生既判力,而此僅係合夥人個人所負連帶責任之先決法律關係,對於合夥連帶債務而言,尚未具既判力及執行力之裁判。至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合夥及非法人社團之部分特徵,屬於中間型態之無權利能力團體,宜視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分別判定其既判力及執行力之範圍。
關鍵詞: 非法人團體、合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當事人能力、當事人能力之機能論、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既判力、執行力擴張、責任財產範圍、程序保障

〔刑法〕王士帆
違反緘默權告知義務之證據禁止——以德國法作比較觀察
摘 要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屬於公平審判程序的核心領域,面對警察詢問,被告有權自由決定陳述或保持緘默。為促使被告知悉緘默權,我國立法者制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緘默權告知義務,訊問應告知被告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違反規定取得之自白,並有證據禁止效果(§§ 158之2,158之4)。然而,條文引發後續爭議,仍未獲解決。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告知依法其得自由決定是否陳述(§ 136Ⅰ2StPO),該規定與我國法相似,但德國刑訴並無針對訊問違反告知制定一般性證據禁止條款,而是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發展出違反告知的證據禁止結論,特別是出色的BGHSt 38, 214裁判意見。本文嘗試介紹上述裁判,盼能提供以比較法為基礎的觀察視野。
關鍵詞: 緘默權、告知義務、證據禁止、自白任意性、善意例外、異議、規範保護目的

〔財經法〕施文真
初探納入航空業之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度與其他國際法義務的互動關係
摘 要
依據歐盟將航空業納入其排放權交易機制之「航空業排放權交易指令」,所有往返於歐盟會員國之機場、以及起飛自或降落於歐盟會員國機場的國際空運活動,均必須於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加入歐盟的排放權交易機制。身為全球第一個採取「碳邊境措施」之立法,其所可能引發之國際法爭議,包括國際航空法與國際經貿法,值得詳加分析,此為本文之研究目的。據此,於介紹歐盟之航空業排放權交易指令之後,本文將分析歐盟此一指令與「芝加哥公約」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兩個國際協定之關係,包括首先探討指令之規範是否落入此兩國際協定之管轄範圍、以及若將受相關國際協定之管轄,指令目前之規範是否符合該國際協定。初步之研究結果發現,本指令之法律屬性較偏向國際空運的管制法規,而可能不落入「服務貿易總協定」之管轄,故,芝加哥公約第十一條「空運管制之適用」下所揭示之不歧視原則於本指令之執行上將有其重要性。惟,此一初步之分析結果,尚必須視歐盟後續所頒布之細部執行規範、以及歐盟會員國執行相關之監督與管理工作的狀況
而定。
關鍵詞: 航空業、排放權交易、京都議定書、歐盟排放權交易機制、服務貿易總協定、芝加哥公約

〔勞社法〕吳姿慧
我國「無薪休假」之現況與爭議問題——以德國短工制度(Kurzarbeit)為參照對象
摘 要
二○○八年下旬因雷曼事件引發全球性金融危機,並對經濟造成連鎖衝擊,企業因應景氣急速下降採取諸多縮減措施,其中「無薪休假」引起爭議最大因而備受矚目。由於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無薪休假並無相關規定,故其法律性質以及實施要件均有爭議,本文除參酌德國文獻研究類似我國無薪休假之「短工制度」,並分析過去我國判決實務對於無薪休假之看法,提出實施無薪休假並減少薪資必須以勞雇合意為基礎、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減少工時勞工可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無勞工同意雇主不得片面減薪仍負給付工資之義務等結論,至於過去實務以及勞委會所強調實施無薪休假期間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本文則從法律體系以及公平性,另持保留之意見。利用集體法之力量協商縮短工時之合理範圍與方式,同時採取保險給付之補貼,使減薪之勞工安渡暫時狀態,則是本文認為未來規劃與思考的重點。
關鍵詞: 無薪休假、短工制度、短工津貼、變更勞動條件、減薪、工資風險、雇主指示權、就業保險、僱傭安全、終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