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法〕許炳華
商標法與言論自由之交錯:美國Matal v. Tam案之合憲性探討──再探我國商標法之「公序良俗條款」
摘 要
二○一五年十二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作出In re TAM案全院庭審,該判決翻轉過往七十年之判決先例,認定聯邦商標法之詆毀性商標禁止註冊條款,因侵害權利人之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保障之權利,無法通過嚴格審查而違憲,這在商標法及增修條文第1條法理之領域均屬盛事,然同時期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亦面臨Pro-Football, Inc. v. Blackhorse案之爭議,假使該院不採In re TAM案之論點,即有判決歧異之可能,幸最高法院劍及履及地在二○一七年六月之Matal v. Tam案認定上開條款違憲,為該等爭議畫下休止符,不過可預期地,也將對商標審查制度造成嚴重衝擊,全案所呈現者有如言論自由基礎理論與商標法理之衝撞,而我國商標法之公序良俗條款雖尚未有如美國爭議之白熱化,惟未雨綢繆,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恰提供了一個得以理性思辨之論壇。
關鍵詞: 詆毀性商標禁止註冊條款、公序良俗條款、言論自由、違憲條件原則、商業性言論、政府言論、觀點差別待遇規範、嚴格審查、中度審查、事前限制
〔勞社法〕張義德
論勞工隱私權之保障──以日本法為借鏡
摘 要
由於勞動關係具有相當之特殊性,雇主雖有探知勞工諸多個人資料的需求,但勞工作為自然人,其隱私權當亦受到保障,是以應如何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利益狀況乃為一大難題而有研究的必要性與價值。由於日本自一九九○年代起即逐漸重視此議題,本文遂擬先探究在我國法制中的隱私權內容及其憲法基礎與對於隱私權的保障規範,並依在職場中的隱私權侵害態樣整理相關實務判決與學說見解以瞭解對於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後,再以隱私權在日本民法及憲法上的發展作為基礎,透過整理日本實務及學說的發展,探究勞工隱私權概念的發展,並分析勞工隱私權可能受侵害的態樣及其救濟方法。而在認識兩國對於勞工隱私權的保障法制後,再以比較法的觀點進行分析,並提出相關的建議,以求達到尊嚴勞動之目的。
關鍵詞: 勞工、隱私權、人格權、個人資料、雇主詢問權、監看電子郵件、健康檢查、勞動契約
〔民法〕林易典
論民法第1064條準正規範之功能──歐陸主要國家與我國民法之準正規範的比較觀察
摘 要
準正制度之目的,係於非婚生子女於規範上受有不平等對待時,使其能於法定特定情事下取得婚生性,轉換身分並因此適用婚生子女之規範,而於此等情事下與婚生子女平等對待。於認領規範具有身分效果而能發生法律上父子關係時,準正規範於立法政策上即應以經認領為要件,且僅具有取得婚生性之效果而不發生法律上父子關係。惟非婚生子女於我國民法規範下本已被平等對待,其並無透過第1064條準正規範取得婚生性之需求,且第1065條認領規範於發生父子關係之外亦具有取得婚生性之效果,而不妨刪除第1064條準正規範。
關鍵詞: 準正、嗣後婚姻、婚生性、父子關係、血緣連繫、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認領、強制認領
〔刑法〕李榮耕
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3項的證據排除規定
摘 要
為了促使偵查機關遵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各樣法定程序,立法者於該法中制定有證據排除的規定。該條的規範模式與刑事訴訟法的類似規定相當不同,是以特定條文的違反為適用的要件。這樣的立法方式,同時有著涵蓋過廣及過窄的問題。亦即,並不是所有第5條或第6條所規定所有的事項或程序,都應有證據排除規定的適用,該二條以外的條文也不當然就沒有適用證據排除規定的需要。在參考美國的立法例後,我們的建議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證據排除規定應以「通訊監察違法」為要件。再者,在判斷是否構成違法的通訊監察時,可以借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Giordano案及Chavez案所建立的雙階審查理論,決定是否排除所取得的通訊內容。
關鍵詞: 通訊監察、監聽、違法通訊監察、違法監察、證據排除、核心地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