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83期 (2025年12月)

  • 2026-01-21
  • 楊嘉茵
〔民法〕歐陽勝嘉
企業經營者廣告之拘束力──由德國及歐盟法之發展觀察我國法廣告對企業經營者之拘束力
摘 要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常為消費者決定是否締約取得商品或服務與其價格之重要基礎。為保護消費者對於廣告內容之正當信賴,避免其締約及價格決定受到不實廣告之不當干擾,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在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基礎上,賦予廣告內容在契約成立後對企業經營者產生契約法上之拘束力。另一方面,若消費者締結契約之意思決定自由(例如在更正錯誤廣告內容之情形)不受不實廣告內容干擾時,以及為保留一定程度之交易彈性,法律亦應允許在一定情況下得例外的排除廣告內容之拘束力,但應兼顧消費資訊及契約內容之透明化,以避免本條之規範意旨因而落空。本文將透過比較研究歐盟及德國法之「公開宣言之拘束力」及「依締約前消費資訊義務提供之資訊依法成為契約內容」兩項制度,以及定型化契約法之透明化原則,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解釋適用以及將來修法方向提供建議。此外,我國法院在預售屋案件中不時以「廣告為無拘束力之要約引誘」為由,否定企業經營者於契約成立後為其廣告內容負契約責任。然而,在我國法高度繼受之德國法之中,普遍地認為在契約成立以後,除明示為更正或變更者外,廣告之內容原則上可透過默示合意成為契約內容,或作為詮釋性或補充性解釋契約書之重要材料而對契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德國法透過靈活運用傳統契約法之原理,使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在契約成立後產生拘束力,亦有值得我國實務參考及反思其見解之處。
關鍵詞:消費者保護、締約前消費資訊、廣告之拘束力(公開宣言之拘束力)透明化原則、定型化契約、預售屋契約、契約解釋、要式契約之解釋、不同於廣告內容之約定、更正錯誤之廣告內容

〔刑法〕顏榕
論國民法官法中之準備程序與爭點整理
摘 要
在施行國民法官法之後,因國民法官並非職業法官,亦不可能配合長期的開庭時間,因之在國民參與的案件當中,短期、集中的審理,已經是必須採行的審理方式。而要達成短期、集中的審理,在審理程序前的準備程序中,審、檢、辯三方對於案件爭點則必須要達成一定的共識,就此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爭執之處為何、相應的證據調查為何,均須在準備程序中加以處理。此外,爭點能夠明確被凸顯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得以明確,並輔以案件中明確的證據構造。能夠將上述事項均加以釐清,被告方也能確實進行防禦準備,不至於造成突襲性裁判。
關鍵詞:爭點整理、準備程序、證據構造、國民法官法、突襲性裁判

〔財法〕李旻諺
先買後付(BNPL)之監理規範
摘 要
COVID-19疫情爆發後,消費場域從實體轉為線上,電子商務與新興支付方式蓬勃發展。除消費習慣改變,亦帶給許多消費者經濟上衝擊,使用延後與分期付款有其需求性,能使有限資金與消費達成平衡。過往信用卡是消費者最常使用的延期付款支付工具,但在嚴格授信審查下,卻將薪資不足或無相當資產之消費者屏除。先買後付的崛起,讓經濟弱勢之消費者有資金安排的機會,卻也對消費者產生許多潛在的危害。在各國先買後付的發展及納管浪潮下,對性質上屬消費信貸的先買後付,臺灣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監管原則建立一般性消費信貸的監理規範,再依其風險高低,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制定差異性的監管內容。
關鍵詞:先買後付、消費信貸、分期付款、普惠金融、金融消費者保護、數位金融科技

〔基法〕詹朝欽
Jellinek論國家和人民的關係──從德國總理責任爭議談起
摘 要
本文重新檢視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第17條與1908年每日電報事件所引發的總理責任爭議,聚焦於當時多遭誤解的Jellinek立場。當時見解多將第17條視為訓示性規定,並在爭論總理是否應向議會負責時,分別從維護君權或強化議會責任政治的角度批評Jellinek的立法草案。本文指出,這些批評並未切中其國家學之核心。依其國家人格論,君主與議會均為國家人格之具體化,總理作為君主代理屬於強制委任而議會成員則以自由委任代表全體人民。議會並非因人民無法直接參政而被動委託,毋寧是人民本身參與國家權力的象徵形式。於是,總理向議會負責並非權利對立,而是國家機關間協同行使國家權力、實現國家人格內容的制度安排。本文據此澄清Jellinek理論與其立法主張之真正意涵。
關鍵詞:德意志帝國、議會、政府、人民、政黨、議會制度、統治正當性、國家人格論、Georg Jellinek